政府回應西灣河發展項目獨立調查小組報告

就今日(五月九日)公布的西灣河內地段第8955號發展項目獨立調查小組報告,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表示,政府接納調查小組就建築事務監督在該發展項目中行使酌情權的結論和建議,並展開跟進工作。

孫明揚表示:「政府對調查小組所作的審慎及深入研究表示謝意。」

獨立調查小組報告書就西灣河建築圖則的申請,研究就地盤分類、豁免公共車輛總站於總樓面面積,及以撥供預留地區予公眾作通道用途從而獲取額外樓面面積的批准程序,包括就建築事務監督如何及在何種情況下行使其酌情權作出研究,並檢討及建議建築事務監督行使其酌情權是否恰當等方面,提出了觀點和結論。

孫明揚說:「房屋及規劃地政局會小心研究和跟進獨立調查小組的建議。」

孫明揚指出,報告書所提出的建議中,部份早已落實執行,其中包括屋宇署已修訂相關的作業備考,清楚說明除非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另有規定或得到規劃許可,所有公共交通總站應計入樓面面積內。

報告書建議政府研究在地契條文內加入最高樓面面積作為控制發展密度的其中一項措施。孫明揚說:「政府帳目委員會亦作出相類似的建議。」

他說:「我們認為在提高地契條文確切性和達至地盡其用從而獲得較高的土地收益兩者間,涉及一些取捨。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在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建議時,已同意研究在將來出售政府土地的地契上加入最高樓面面積條款的做法是否恰當,就此我們已開始了工作。」

在控制樓宇的高度、體積和密度方面,報告書提及現時提供豁免建築樓面面積作為誘因,藉以鼓勵環保及創新樓宇的政策。孫明揚說:「雖然環保及創新樓宇的政策並不屬於調查小組的工作範圍,但感謝調查小組在這方面的意見。」

他續說:「小組就有關政策持正面的觀點,與政府一向的看法相同。事實上,鑑於環保設施政策已實施一段時間,我們已成立一個由屋宇署牽頭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和對樓宇的高度、體積和密度的影響。我們現擴闊小組的檢討範圍,以涵蓋是否需要就《建築物條例》下所有的樓面面積寬免設定上限,並交由屋宇署署長督導小組的工作。」

孫明揚指出,鼓勵環保樓宇的措施是於二○○○年底,列入當時的規劃地政局施政綱領中。推動環保設施的目標,是從改善建築物設計,居住環境,提升生活空間的質素及社會整體利益出發。有關環保設施政策是得到業界和用家歡迎,並獲得立法會及獨立調查小組的支持。

由於發展商需要付出成本興建有關環保設施,為鼓勵業界提供這些設施,政府以考慮豁免有關設施計入樓面面積作為誘因,以推動這些利民的設施的興建。此外,亦有措施保障這些措施的最終受益者是樓宇的業主和住客。

屋宇署聯同地政總署及規劃署於二○○一年和二○○二年分別發出有關環保及創新樓宇的《聯合作業備考》一號和二號,清楚規定有關的環保設施,若符合《建築物條例》和屋宇署指定的設計及建築要求,屋宇署會因應個別個案的特殊情況,考慮是否將有關設施豁免計入樓面面積內。

孫明揚說:「為避免為樓宇體積帶來過分的負荷,我們已為管制批出各類樓面面積優惠設立若干上限,例如住客會所可豁免計入樓面面積的上限是住用樓面面積的百分之五;會增添樓宇體積的環保設施的上限是有關發展准許的總樓面面積的百分之八;及預留私人土地供公眾作通道用途,可獲的額外樓面面積上限為准許的樓面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獨立調查小組報告亦就引用《建築物條例》第四十二條以考慮豁免環保設施計入樓面面積作出了一些觀察。孫明揚說:「應用《建築物條例》第四十二條作豁免某些設施計算入樓面面積是一項行之以久的做法,而且一向運作良好。《建築物條例》第四十二條清晰指出建築事務監督有權因個別申請的特殊情況批准條例中的條文作改動,故此建築事務監督就個別個案考慮是否存在特殊情況,可以批准變通有關條文容許某些樓面面積豁免於總樓面面積的計算,包括環保設施,在法律上是妥當的。」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在本年三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已提及正進行有關鼓勵環保及創新樓宇成效的檢討工作。孫明揚說:「現今因應調查小組建議進行同類的檢討,我們會擴大現有的工作小組,並加快工作。我已要求工作小組在六至九個月內完成檢討。範圍包括有關鼓勵環保及創新樓宇措施的成效,該等措施對樓宇的高度、體積和密度的影響,以及應否在地契內加入最高樓面面積限制。」

2006年5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5分

相關連結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