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劉炳章議員就『立法會第五題: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劉炳章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關於私人發展商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改變土地用途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是否有政策,減少批准私人發展商就改變土地用途提出的申請;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何準則審批循上述兩種途徑提出的申請;申請者可循甚麼途徑就申請結果提出覆核或上訴;

(二) 除發展新界小型屋宇的申請外,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接獲私人發展商循上述兩種途徑提出的改變土地用途申請各有多少宗;當中個案審批時間最長是多久,以及最快獲得批准的申請的審批時間是多久;目前有多少宗申請尚待處理,以及估計有多少宗申請有機會獲得批准;及

(三) 在過去五年,每年循此兩種途徑提出的申請中,獲批准的住宅發展項目各有多少個;每個分別涉及的樓面面積、可興建的單位數目,以及當局從每個項目獲得的補地價款額?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三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 政府的一貫政策,是確保土地用途規劃配合香港長遠的發展需要。由於市場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變化,現時的城市規劃制度提供了渠道,讓私人發展商可以提出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請。

申請更改土地用途的途徑包括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簡稱城規會)提出修訂法定圖則的建議和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提出規劃申請。城規會在審批這些建議或申請時,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規劃意向,有關發展對附近交通、景觀、環境及基建的影響等,城規會亦會參考各相關政府部門的專業意見及有關地區團體及人士的意見。城規會的運作是獨立的,亦沒有訂下目標增加或減少批准這些申請的數目。

按照《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提出的規劃申請,申請人若不滿城規會的決定,可根據條例第17條,於城規會發出決定通知的日期起計二十一日內,要求覆核。城規會必須在接獲覆核申請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內進行覆核聆訊。若申請人對覆核決定仍感不滿,可在城規會就所作決定發出通知的日期起計的六十日內,根據條例第17B條的規定提出上訴。上訴將會由獨立於城規會的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審理。

至於建議修訂法定圖則方面,其處理程序跟規劃申請大致相同。倘若有關修訂法定圖則的建議被接納,城規會便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於憲報刊登有關的修訂項目。倘若城規會不接納修訂法定圖則的建議,建議者可因應不獲接納的原因,把修訂建議,或就原來建議提出新理據後,再提交城規會考慮。

(二)過去五年,由私人發展商提交的規劃申請和建議修訂法定圖則的數目詳見於附件一 (PDF 格式)。這些數字包括不同大小和不同性質的發展,例如商業發展、住宅發展以及改變工業單位用途等。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城規會必須於收到根據條例第16條遞交的規劃申請的兩個月內審議該申請。至於修訂法定圖則的建議,法例上並沒有規定審議時限。儘管如此,規劃署的服務承諾是在三個月內將這些建議提交城規會考慮。目前有待審議的規劃申請和修訂法定圖則的建議分別為三十三宗和四十四宗,其中包括七十四宗是因為申請者主動要求城規會延遲審理,大多的原因是申請者需要更多時間,準備額外資料和理據,供城規會參考。由於每項申請的情況和內容都不同,我們不能估計當中有多少項有機會獲得批准。

(三)在過往五年,透過規劃申請和建議修訂法定圖則以更改土地用途這兩種途徑,獲批准的私人住宅發展項目的數目,每個項目所涉及的樓面面積,預計可興建的單位數目及有關項目於修訂地契條款所繳付地價金額等資料,詳載於附件二 (PDF 格式)。

發展商會視乎市場住宅樓宇的供求情況及其他的相關因素,決定是否進行個別住宅發展項目。此外,申請規劃許可或修訂法定圖則,只是整個發展過程中的其中一個部分。要完成整項發展,尚有其他程序,包括更改地契、補地價差額、按《建築物條例》提交建築圖則、以及興建工程等。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