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文件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其后,两地再签署了以下协议:

签订日期
1. CEPA协议 2003年6月29日
2. CEPA补充协议一 2004年10月27日
3. CEPA补充协议二 2005年10月18日
4. CEPA补充协议三 2006年6月27日
5. CEPA补充协议四 2007年6月29日
6. CEPA补充协议五 2008年7月29日
7. CEPA补充协议六 2009年5月9日
8. CEPA补充协议七 2010年5月27日
9. CEPA补充协议八 2011年12月13日
10. CEPA补充协议九 2012年6月29日
11. CEPA补充协议十 2013年8月29日
12.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
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2014年12月18日
13. 《服务贸易协议》 2015年11月27日
14.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投资协议》 2017年6月28日
15. 《货物贸易协议》 2018年12月14日
16. 《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2019年11月21日

期间,我们不断与建造业界进行磋商,征询他们对实施CEPA的意见及落实时遇到的问题。我们也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举行多次会议,深入讨论业界关心的事项。

关于建造业,CEPA每阶段的成果请按此。总体来说,CEPA的承诺涵盖专业资格互认、专业人员注册及承包商与顾问服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三方面。 

专业资格互认

专业人员注册

为承包商与顾问服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提供的主要优惠

承包商

顾问服务公司

注:"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内地与香港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

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于2007年2月在CEPA框架下签订《内地与香港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以确保2007年3月起内地实施出口禁令后,仍然持续供应天然砂予香港以满足本地建造业的需要。

在2012年6月,发展局与商务部签订《内地与香港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2012》,以加强合作机制下供应香港重大工程项目所需用天然砂的安排,及配合香港的持续发展。

展望

藉著CEPA及其相关协议所提供的优惠,现时已有不少的香港建造业公司成功取得了相关的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内地设立企业,开展业务。我们会继续努力,与内地有关单位磋商,争取更多开放内地市场的措施,并加强两地的联系,以促进两地业界建立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拓展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