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文件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其后,两地再签署了以下协议:
签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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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EPA协议 | 2003年6月29日 |
2. | CEPA补充协议一 | 2004年10月27日 |
3. | CEPA补充协议二 | 2005年10月18日 |
4. | CEPA补充协议三 | 2006年6月27日 |
5. | CEPA补充协议四 | 2007年6月29日 |
6. | CEPA补充协议五 | 2008年7月29日 |
7. | CEPA补充协议六 | 2009年5月9日 |
8. | CEPA补充协议七 | 2010年5月27日 |
9. | CEPA补充协议八 | 2011年12月13日 |
10. | CEPA补充协议九 | 2012年6月29日 |
11. | CEPA补充协议十 | 2013年8月29日 |
12. |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 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
2014年12月18日 |
13. | 《服务贸易协议》 | 2015年11月27日 |
14. |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投资协议》 | 2017年6月28日 |
15. | 《货物贸易协议》 | 2018年12月14日 |
16. | 《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 2019年11月21日 |
期间,我们不断与建造业界进行磋商,征询他们对实施CEPA的意见及落实时遇到的问题。我们也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举行多次会议,深入讨论业界关心的事项。
关于建造业,CEPA每阶段的成果请按此。总体来说,CEPA的承诺涵盖专业资格互认、专业人员注册及承包商与顾问服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三方面。
专业资格互认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CEPA补充协议四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CEPA补充协议四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在已签署互认协议且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开展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CEPA补充协议五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双方同意开展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的专业人员资格(监理)相互承认工作;开展香港建筑师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认可工作。(CEPA补充协议六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CEPA补充协议六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双方继续内地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工料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工作。(CEPA补充协议九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研究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继续开展的相关事宜。(《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进一步扩大资格互认范围,延续已到期的专业资格互认,包括两地结构工程师、香港规划师与内地城市规划师、香港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监理工程师和两地建筑师。(《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相应协会(学会)会员资格互认。(《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已取得香港产业测量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直接注册执业,开展房地产估价服务,不需要通过内地与香港资格互认。(《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专业人员注册
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CEPA补充协议四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对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CEPA补充协议十)
对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对于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统一完成。(《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居民参加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执业兽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 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对于专业资格互认的继续教育中必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已取得香港产业测量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直接注册执业,开展房地产估价服务,不需要通过内地与香港资格互认。(《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为承包商与顾问服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提供的主要优惠
承包商
香港承包商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他们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以共同作为资质审定的依据。(CEPA补充协议一)
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以不受限制。(CEPA补充协议一)
对于已取得内地资质的港资建筑业企业,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前,原建设部关于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对港籍项目经理的认定政策不变,港籍项目经理在原受聘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仍然有效。(CEPA补充协议六)
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允许原认定的港籍项目经理在该标准颁布前已承接或开工的工程项目中,继续作为项目经理直至项目竣工。(CEPA补充协议六)
香港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受限制。(CEPA补充协议一)
可以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CEPA主体文件)
香港承包商在承揽中外合营项目时,不受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CEPA主体文件)
在取得企业资质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CEPA主体文件)
两个以上香港承包商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建筑业企业,每一家公司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以共同作为资质审定的依据。(CEPA补充协议二)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见注)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CEPA补充协议十)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全境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尚未取得内地专业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不考核其职称条件,只考核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香港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等条件),不能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进行考核。(《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外商独资、合资城乡规划企业申报资质时,通过互认取得内地注册规划师资格,在上述企业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审查时可以作为必需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顾问服务公司
香港顾问公司可以用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工程、集中工程、城市规划、风景园林设计和工程造价咨询。(CEPA主体文件及补充协议三)
香港顾问公司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时,他们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以共同作为资质审定的依据。(CEPA补充协议二)
放宽香港顾问公司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即建设部令第114号)第十五条有关聘用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人数与总技术骨干人数的比例,容许港商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和工程师,以符合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在专业及注册人员的要求。(CEPA补充协议二)
两个以上香港顾问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每一家公司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以共同作为资质审定的依据。(CEPA补充协议二)
放宽香港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港时间,亦计算为内地居留。(CEPA补充协议二)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CEPA补充协议五)
允许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内地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合伙企业中香港与内地合伙人数量比例、出资比例、香港合伙人在内地居留时间没有限制。(CEPA补充协议七)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内地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CEPA补充协议十)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见注)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工程和集中工程服务。(CEPA补充协议十)
内地以负面清单对香港开放11个建筑及相关工程业分部门。“商业存在”(即由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公司)方面,除列明“不适用”外,内地对香港公司实行国民待遇。(详情见附录一) (《服务贸易协议》及《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对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全境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尚未取得内地专业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不考核其职称条件,只考核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香港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等条件),不能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进行考核。(《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外商独资、合资城乡规划企业申报资质时,通过互认取得内地注册规划师资格,在上述企业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审查时可以作为必需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允许已取得香港产业测量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直接注册执业,开展房地产估价服务,不需要通过内地与香港资格互认。(《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内地与香港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
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于2007年2月在CEPA框架下签订《内地与香港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以确保2007年3月起内地实施出口禁令后,仍然持续供应天然砂予香港以满足本地建造业的需要。
在2012年6月,发展局与商务部签订《内地与香港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2012》,以加强合作机制下供应香港重大工程项目所需用天然砂的安排,及配合香港的持续发展。
展望
藉著CEPA及其相关协议所提供的优惠,现时已有不少的香港建造业公司成功取得了相关的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内地设立企业,开展业务。我们会继续努力,与内地有关单位磋商,争取更多开放内地市场的措施,并加强两地的联系,以促进两地业界建立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拓展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