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CEPA成果
CEPA协议在2003年6月29日签订。在协议中,对于建造相关专业服务和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专业人士及公司(如要享受有关开放措施,香港公司必须获工业贸易署发出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的网页)的承诺包括:
- 对建筑设计服务 (CPC8671)、工程服务 (CPC8672)、集中工程服务 (CPC8673)及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CPC8674) (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的专业服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服务。)
- 对建筑工地的预安装工程 (CPC511)、房屋工程 (CPC512)、市政工程 (CPC513)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CPC514)、特殊行业的建筑工程 (CPC515)、安装工程 (CPC516)、建筑收尾和装修工程 (CPC517)及配有操作员的建筑用设备、建筑物拆卸设备、市政工程设备的租赁服务 (CPC518) (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的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注: CPC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是世界贸易组织沿用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
第二阶段CEPA成果
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在北京举行,双方磋商进一步扩大货物及服务贸易的开放措施,达成共识及签订有关纪要,并于10月27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对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业的进一步承诺包括: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内地和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 目前已在内地取得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依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台港澳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证明。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受限制。
- 以上关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自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居民參加内地以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注册谘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阶段CEPA成果
继CEPA补充协议签订后,内地与香港于2005年初展开第三阶段CEPA磋商,并于2005年10月18日在香港签订CEPA补充协议二,对于建造业相关专业服务的进一步承诺包括: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资质的依据。
- 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4号)第十五条有关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条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八分之一。
- 两个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各公司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合并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合资或合作企业资质的依据。
- 放宽香港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港时间,亦计算为内地居留。
第四阶段CEPA成果
经过持续和深入的讨论,内地与香港于2006年6月27日签署CEPA补充协议三,对于建造业相关专业服务的进一步承诺包括: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谘询企业。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工程造价谘询企业申请资质的依据。
第五阶段CEPA成果
两地继续展开磋商,并于2007年6月29日签署CEPA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推动双方建筑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资格承认及注册事宜:
-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 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第六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在2007年签订CEPA补充协议四后,随即开展下一阶段CEPA的磋商。并于2008年7月29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五,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在已签署互认协议且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开展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
- 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 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第七阶段CEPA成果
两地继续展开磋商,并于2009年5月9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六,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 双方同意开展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的专业人员资格(监理)相互承认工作;开展香港建筑师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认可工作。
-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
- 对于已取得内地资质的港资建筑业企业,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前,原建设部关于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对港籍项目经理的认定政策不变,港籍项目经理在原受聘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仍然有效。
- 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允许原认定的港籍项目经理在该标准颁布前已承接或开工的工程项目中,继续作为项目经理直至项目竣工。
第八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于2010年5月27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七,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 允许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作为合夥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内地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 对上述合夥企业中香港与内地合夥人数量比例、出资比例、香港合夥人在内地居留时间没有限制。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九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在2010年签订CEPA补充协议七后,随即开展下一阶段CEPA的磋商。并于2011年12月13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八,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
-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测绘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就上述企业申报企业资质的执行发出相关文件,并在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阶段CEPA成果
两地继续展开磋商,并于2012年6月29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九,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 双方继续内地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工料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工作。
- 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第十一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在2012年签订CEPA补充协议九后,随即开展下一阶段CEPA的磋商,并于2013年8月29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十,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内地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 对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见注)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工程、集中工程和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注:"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第十二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于2014年12月18日在香港签订了在CEPA框架下的《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
《广东协议》采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表述开放措施。负面清单是更高透明度及更全面的开放承诺表列方式。
《广东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包括:
- 以负面清单对香港开放11个建筑及相关工程业分部门。「商业存在」(即由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公司)方面,除7项不符合或不适用国民待遇的措施,广东对香港公司实行国民待遇。
- 对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 对于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统一完成。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尚未取得内地专业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不能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进行考核。
- 对于在广东省内,外商独资、合资城乡规划企业申报资质时,通过互认取得内地注册规划师资格,在上述企业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审查时可以作为必需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居民参加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执业兽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阶段CEPA成果
在《广东协议》基础上,内地与香港继续磋商,并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继续采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表述开放措施。负面清单方面,将在《广东协议》的11类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开放措施的地域范围由广东省扩展至内地全境,并减少了限制性措施和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条件。
负面清单中进一步开放的措施如下:
负面清单中取消的限制性措施
- 建筑及设计服务(CPC8671) – 提供工程勘察服务除外。
负面清单中进一步放宽的限制性措施
- 工程服务(CPC8672) - 提供水库、堤坝等民用水利工程服务、工程勘察服务除外。
- 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提供水库、堤坝等民用水利工程服务、工程勘察服务除外。
- 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CPC8674)- 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服务、工程勘察服务除外。
- 民用工程的总体建筑工作(CPC513)- 从事水库、堤坝等民用水利工程的总体建筑服务除外。
正面清单涵盖和归纳CEPA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广东协议》内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并新增了开放措施。
正面清单中新增的开放措施如下: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
- 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 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 对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广西、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第十四阶段CEPA成果
两地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及《投资协议》,只有《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中的两个条款涉及建筑专业服务:
(a)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深化香港与前海、南沙、横琴合作;及
(b)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不涉及市场准入承诺和实质的开放措施,但为双方以后更高层次合作打好基础,定下具体方向,其中涉及建筑专业服务的内容如下:
- 发挥现有合作平台和联络机制的作用,推动深化香港与前海、南沙和横琴的合作。
- 支持前海、南沙和横琴在金融、交通航运、商贸、专业服务、科技等重点领域继续先行先试,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探索与香港深化经济合作的新模式。
- 双方同意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房地产等领域开展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 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在已签署互认协议且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开展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
- 研究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继续开展的相关事宜。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的专业人员资格(监理)相互承认以及香港建筑师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可的交流工作。
-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
- 双方继续内地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工料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工作。
-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人员资格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于2018年12月14日签订了《货物贸易协议》。
《货物贸易协议》梳理和更新《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关于开放和便利货物贸易的承诺,未有涉及建筑专业服务。
第十六阶段CEPA成果
两地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沿用《广东协议》及《服务贸易协议》的正面和负面清单混合模式表述开放措施。
正面清单将专业人员注册执业地域范围由广东、广西、福建省扩展至内地全境,并延续已到期的专业资格互认及新增了开放措施。正面清单的措施载于附录二。
正面清单中新增的开放措施如下: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
- 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 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 对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内地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全境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尚未取得内地专业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不考核其职称条件,只考核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香港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等条件),不能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进行考核。
- 外商独资、合资城乡规划企业申报资质时,通过互认取得内地注册规划师资格,在上述企业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审查时可以作为必需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 对于专业资格互认的继续教育中必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
- 进一步扩大资格互认范围,延续已到期的专业资格互认,包括两地结构工程师、香港规划师与内地城市规划师、香港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监理工程师和两地建筑师。
- 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相应协会(学会)会员资格互认。
- 允许已取得香港产业测量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直接注册执业,开展房地产估价服务,不需要通过内地与香港资格互认。
负面清单方面,减少了对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限制性措施。有关的措施载于附录一。
负面清单中进一步开放的措施如下:
负面清单中取消的限制性措施
- 建筑及设计服务(CPC8671)– 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是在香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 工程服务(CPC8672)– 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是在香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 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是在香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 民用工程的总体建筑工作(CPC513)– 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总体建筑服务须由内地方控股。
第十七阶段CEPA成果
为回应业界更多参与内地市场发展的期望,两地继续展开磋商,并于2024年10月9日签订《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二份修订协议。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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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香港工程建设谘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允许香港产业测量企业可通过备案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以至广东全省提供专业服务。
-
允许已纳入香港特区政府顾问公司名册的城市规划单位,经备案后在广东省提供除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之外的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规划业务。
-
允许纳入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认可名册的香港专业机构,经备案后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提供建筑造价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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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已备案的香港工程建设谘询企业依法以联合体模式参与竞投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的项目谘询服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CEPA)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