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CEPA成果

CEPA协议在2003年6月29日签订。在协议中,对于建造相关专业服务和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专业人士及公司(如要享受有关开放措施,香港公司必须获工业贸易署发出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的网页)的承诺包括:

注: CPC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是世界贸易组织沿用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

第二阶段CEPA成果

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在北京举行,双方磋商进一步扩大货物及服务贸易的开放措施,达成共识及签订有关纪要,并于10月27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对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业的进一步承诺包括:

第三阶段CEPA成果

继CEPA补充协议签订后,内地与香港于2005年初展开第三阶段CEPA磋商,并于2005年10月18日在香港签订CEPA补充协议二,对于建造业相关专业服务的进一步承诺包括:

第四阶段CEPA成果

经过持续和深入的讨论,内地与香港于2006年6月27日签署CEPA补充协议三,对于建造业相关专业服务的进一步承诺包括:

第五阶段CEPA成果

两地继续展开磋商,并于2007年6月29日签署CEPA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推动双方建筑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资格承认及注册事宜:

第六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在2007年签订CEPA补充协议四后,随即开展下一阶段CEPA的磋商。并于2008年7月29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五,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第七阶段CEPA成果

两地继续展开磋商,并于2009年5月9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六,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第八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于2010年5月27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七,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第九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在2010年签订CEPA补充协议七后,随即开展下一阶段CEPA的磋商。并于2011年12月13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八,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就上述企业申报企业资质的执行发出相关文件,并在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阶段CEPA成果

两地继续展开磋商,并于2012年6月29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九,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第十一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在2012年签订CEPA补充协议九后,随即开展下一阶段CEPA的磋商,并于2013年8月29日在香港签订了CEPA补充协议十,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

注:"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第十二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于2014年12月18日在香港签订了在CEPA框架下的《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

《广东协议》采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表述开放措施。负面清单是更高透明度及更全面的开放承诺表列方式。

《广东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包括:

第十三阶段CEPA成果

在《广东协议》基础上,内地与香港继续磋商,并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继续采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表述开放措施。负面清单方面,将在《广东协议》的11类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开放措施的地域范围由广东省扩展至内地全境,并减少了限制性措施和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条件。

负面清单中进一步开放的措施如下:

负面清单中取消的限制性措施

负面清单中进一步放宽的限制性措施

正面清单涵盖和归纳CEPA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广东协议》内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并新增了开放措施。

正面清单中新增的开放措施如下:

第十四阶段CEPA成果

两地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及《投资协议》,只有《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中的两个条款涉及建筑专业服务:

(a)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深化香港与前海、南沙、横琴合作;及
(b)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不涉及市场准入承诺和实质的开放措施,但为双方以后更高层次合作打好基础,定下具体方向,其中涉及建筑专业服务的内容如下:

第十五阶段CEPA成果

内地与香港于2018年12月14日签订了《货物贸易协议》。

《货物贸易协议》梳理和更新《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关于开放和便利货物贸易的承诺,未有涉及建筑专业服务。

第十六阶段CEPA成果

两地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沿用《广东协议》及《服务贸易协议》的正面和负面清单混合模式表述开放措施。

正面清单将专业人员注册执业地域范围由广东、广西、福建省扩展至内地全境,并延续已到期的专业资格互认及新增了开放措施。正面清单的措施载于附录二

正面清单中新增的开放措施如下:

负面清单方面,减少了对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限制性措施。有关的措施载于附录一

负面清单中进一步开放的措施如下:

负面清单中取消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阶段CEPA成果

为回应业界更多参与内地市场发展的期望,两地继续展开磋商,并于2024年10月9日签订《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二份修订协议。有关建造业及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承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