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僭建物執行政策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及部分政治委任官員先後被傳媒揭發其寓所有僭建物。上月二十三日,行政長官以書面聲明交代其大宅僭建的問題,並透露他於去年十月發現他持有的4號屋的地下低層的洗衣房、部分儲物室和工人房在買入前已被擴建,擴建面積約二百平方呎。他於去年十一月拆除擴建部分並以磚牆密封。另外,去年七月,傳媒揭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局長)持有位於麥當勞道的住宅單位有僭建物。最近,有報道指出,局長得到屋宇署的同意,無須拆卸僭建物及還原單位,而以「補救方案」將部分僭建物保留並建成一個露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屋宇署現時有否採用一套對僭建物一視同仁的「先清拆、後入則」(即規定有關業主須先將僭建物清拆使單位還原,然後才可向該署遞交改建工程的申請及圖則)的執法政策;若有,為何屋宇署處理上述行政長官及局長的物業內的僭建物的方法與處理其他僭建物有差別;若沒有該執法政策,根據現時的政策,屋宇署應否要求行政長官先將僭建空間拆卸還原,然後再申請將儲物室以磚牆密封;屋宇署會否評估行政長官沒有按該程序處理僭建空間有否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有關規定;

(二)屋宇署人員於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到行政長官的大宅視察時,有否懷疑於4號屋地下低層儲物室的磚牆後面有擴建部分;如有,為何沒有跟進;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報道指局長就其麥當勞道的單位的僭建物提出「補救方案」保留僭建物而無須遵守「先清拆、後入則」的規定,此種「補救方案」是否適用於所有人;若是,批准採取「補救方案」的準則為何,包括該等準則適用於哪些類型的僭建物;屋宇署有否公布該等準則的詳情;如沒有公布,原因為何;若不是適用於所有人,原因為何;

(四)屋宇署會否在業主就僭建物提出「補救方案」之前,向其發出清拆令;如否,原因為何;如會,在根據該署批准的「補救方案」完成改建工程後,並因而使有關單位的合法的樓面面積有所增加的情況下,已發出的清拆令是否仍然有效;如失效,原因為何;及

(五)局長就上述單位的僭建物向屋宇署提交「補救方案」前,屋宇署是否已向局長發出清拆令;如是,該清拆令的執行情況及屋宇署的跟進行動為何;在局長提出的「補救方案」的工程完成後,該單位增加了多少合法的樓面面積,以及清拆令是否仍然有效;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樓宇安全問題,在處理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時,屋宇署一直遵從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條例》)及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

根據屋宇署的一貫程序,如在視察後確定有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而有關僭建物沒有迫切危險,亦不是緊急個案,署方會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敦促其盡快自行糾正違規情況。若業主未能在指定限期內進行糾正工程,該署便會發出法定命令,着令業主進行所需工程糾正違規情況,亦會把有關命令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對於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屋宇署也會考慮對其提出檢控。至於不屬於須優先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因應情況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或警告通知,敦促業主自行安排清拆僭建物。

糾正違規情況在《條例》下亦有不同要求,有些工程為豁免工程,無需向屋宇署申請便可進行;有些屬「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範圍,視乎類別,某些可在完成後向屋宇署提交報告;而有些則需先取得屋宇署批准方可進行。簡言之,不同的糾正違規工程如何處理有不同規定。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如上述,屋宇署一直遵從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根據《條例》及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我們亦多次表明屋宇署會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不會因為業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別安排。簡言之,署方不會因為業主是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而在執法上特別嚴苛或特別寬鬆。

就問題所指貝璐道4號4號屋地下低層的空間,屋宇署是於本年六月二十六日到現場視察的。當時署方沒有發現傳媒報導所指的「僭建工人房」或新的僭建物,但發現原來士多房的一幅外牆有部分與原來的批准圖則所顯示的位置不符。屋宇署根據一貫做法,於六月二十七日發信予業主及認可人士,要求提供該幅牆的構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資料,其後亦三次書面催促認可人士提供有關資料。在十一月二十三日,業主發出聲明,內容包括有關4號屋地下低層空間的資料,屋宇署隨即在接著的第一個工作天(即十一月二十六日)到現場視察,並即時要求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提交資料及盡快安排打開該幅外牆,以便詳細視察。屋宇署於十一月二十九日再到上址視察時,有關外牆已打開了一個門口大小的入口,屋宇署人員發現有關外牆後面有一個樓面空間。經視察後,屋宇署確定有關樓面空間屬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署方已於十二月三日向業主發出勸喻信,敦促其盡快拆除有關僭建物。屋宇署人員會繼續分析評估視察所得的資料,以及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以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執法行動。

(三)、(四)及(五)就問題所指的麥當勞道44D號4樓物業的僭建物個案,根據屋宇署人員視察所得,有關單位進行了以下違例建築工程:
(1)在客廳的外牆外加建了一個以玻璃窗及金屬欄杆圍封的露台;及
(2)在睡房的外牆外加建,並在加建部分的外圍以實心牆及玻璃窗圍封。

在屋宇署於二○一一年八月按照一貫程序向業主發出勸喻信後,業主隨即委任認可人士處理。屋宇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接納認可人士提交的補救工程建議書,以進行以下的補救工程:
(1)拆除擴建露台的玻璃窗及金屬圍欄,並在客廳原本批准的外牆位置建造玻璃間牆連玻璃門,並在露台外圍加建玻璃圍欄;及
(2)拆除睡房擴建部分的玻璃外牆,並安裝新的具有防護欄障功能的玻璃外牆。

根據認可人士提交的資料顯示,有關單位樓上及樓下的單位客廳位置亦有相同設計的擴建露台,並在露台圍欄建有花槽,而44D號4樓單位的擴建露台則沒有花槽。因此,認可人士就44D號4樓單位提交的補救工程建議,並不涉及將所謂「花槽」改變作露台或客廳的一部分。

屋宇署在處理僭建物個案時,會核對有關樓宇的批准圖則,若有關建築工程沒有在批准圖則中顯示,亦不屬於豁免審批工程或已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項目,便屬於僭建物。根據《條例》,屋宇署並沒有權力對已完成的僭建物作出審批。在完成清拆工程後,業主如有意進行有關建築工程,可根據《條例》的規定向屋宇署提出申請。由於問題所指的僭建物個案涉及一些特別情況,屋宇署是根據下述處理類似情況所訂的既定做法採取跟進行動。

在過往進行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當中,屋宇署曾遇到一些個案,業主要求署方不要就有關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這些個案涉及的搭建物是他們作為第一手業主從發展商購入有關單位時已經存在,而有關搭建物並沒有在批准圖則中顯示;而在樓宇入伙紙發出後,業主並沒有進行任何加建及改建工程。這些搭建物的例子包括懸臂式搭建物如露台或花槽附建於樓宇外牆,或位於不易於察覺的位置如天井、樓宇內角等的搭建物。在一些大型清拆僭建物行動當中,也有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曾就屋宇署發出的清拆命令提出上訴。當中涉及附建於樓宇外牆的搭建物,而這些搭建物是沒有在批准圖則中顯示的。上訴人的理據是當他們從發展商購入有關單位時,這些搭建物已經存在。在去年一宗涉及《條例》的司法覆核案件中,法庭認為建築物審裁小組不應在沒有裁斷到底涉案露台是否在有關大廈興建同時建成之事實真相便否決申請人的上訴。

基於以上考慮,屋宇署其後檢討有關類似情況,並且訂出處理這類個案的做法。根據現行做法,若有資料顯示有關僭建物為樓宇剛入伙時,由發展商或承建商為整幢樓宇統一興建,屋宇署會視乎有關樓宇的僭建物的實際情況、有關該樓宇的背景資料及根據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以考慮是否就有關僭建物採取取締行動。儘管經評估實際情況後,屋宇署可能不會就有關僭建物採取即時取締行動,但其仍然屬於僭建物,屋宇署亦會根據《條例》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有關的物業業權記錄上。此外,屋宇署會把有關僭建物記錄在案,倘若日後情況有變而有需要,該署或會考慮採取取締行動,着令拆除僭建物。

就麥當勞道44D號4樓物業的僭建物個案,屋宇署會根據《條例》和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以及上文就處理類似情況所訂出的既定做法,繼續跟進擴建露台和睡房的擴建部分。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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