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分間樓宇單位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發展局曾經就俗稱劏房的分間樓宇單位改建工程向本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轄下的樓宇安全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供討論文件,表示現正就樓宇的安全政策包括針對劏房的執法政策進行全面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上述檢討完成之前,個別業主若希望為其住宅單位進行劏房工程,是否可以向屋宇署作個別申請;若然,過去3年收到多少宗申請,當中獲批准與不獲批准的申請各有多少;及

(二)現時屋宇署收到劏房工程申請時,是以甚麼準則去衡量是否批准申請?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是指將一個住用單位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單位,以供出售或出租用途,而通常每個獨立單位均設有獨立的廁所,有些更設有獨立的備餐間/廚房。將一個單位分間成多個獨立單位的工程,通常涉及拆卸原先的非結構性間隔牆、建造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裝置新的廁所、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等。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及41(3A)條,某些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的建築工程及排水工程,無須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和經其批准後才可在現有建築物進行。例如,在樓宇內建造非結構性間隔牆,便屬此類豁免審批工程;不過,有關加建的間隔牆仍須符合建築物規例所訂定的建築標準,包括不得令樓宇負荷過重及影響走火通道。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如改動或加建項目所涉及的工程不屬於上述的豁免審批工程,業主須委聘認可人士向屋宇署遞交申請,並須在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後,才可展開有關的工程。在二○一○年一二月三十一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全面實施後,業主可根據簡化的規定,聘用認可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屬小型工程類別的工程,而無須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屋宇署未有為分間樓宇單位的工程個案作分類統計。不過,由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該署共收到約5,200宗關於樓宇改動及加建圖則的申請,這些申請包括各類現有樓宇的改動及加建工程(包括分間單位工程),當中獲批准和不獲批准的申請分別約為4,500宗及540宗,其餘約160宗申請正在處理中。

(二) 所有建築工程,包括分間單位所涉及的工程,不論是否屬於豁免審批工程,均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所訂定的建築標準,當中包括建築物結構、消防安全、逃生途徑、通風、照明及排水系統方面的標準。如擬議的工程按條例規定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和同意,業主所委聘的認可人士所遞交的圖則須證明有關工程的設計和建造是符合上述的建築標準,方可獲得批准。在進行小型工程時,有關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亦須確保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要求。

即將實施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已把一項分間樓宇單位常見的工程,即樓宇單位內部進行的排水工程,指定為小型工程。按行政長官二○一○至一一年度施政報告中公布的加強樓宇安全措施(亦即問題中提及的樓宇安全的全面檢討的成果),我們打算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規管範圍擴大,以涵蓋其他常見的分間樓宇單位工程,例如將實心非結構性間隔牆裝設工程及地台加厚工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規管。屆時業主必須僱用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這樣,工程的安全水平及質量將會得到提升。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9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