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處理可能造成屏風效應的發展項目的規劃申請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市民對發展項目造成屏風效應的問題極表關注。最近,北角京華道發展項目更因可能造成屏風效應而引來不少北角區居民及團體的反對。此外,市區發展密度、規劃署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供的意見,以及發展商就其規劃申請提交的各項評估報告,亦引起市民頗大的迴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本人曾向政府建議研究使用轉移地積比率的方案,容許發展商將在市區獲批准發展的樓面面積,轉移到其他較偏遠地區,以平衡發展密度;政府有否就該方案進行研究;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研究;

(二)過去五年,規劃署有否按《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標準與準則)所訂指引,即「較高的建築物應建於內陸地區,而較低矮的建築物則在海旁地區,以避免海旁充斥高樓大廈,並同時增加從市區眺望海景的可觀度」,就發展項目的規劃申請向城規會提供意見,以及有否要求城規會必須依從該指引;若否,有否評估該標準與準則會否淪為「政策花瓶」;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資助相關團體就發展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及空氣流通評估,以期獲得更清晰及中立的評估結果?

答覆:

主席:

(一)香港的土地資源寶貴,而不同區域的土地價值亦相距甚遠,因此「可轉移地積比」這概念在實施時有很大難度,亦會引來很大的公眾關注。有見及此,目前這概念只非常有限度地以個別個案形式適用於二○○七年經行政會議通過的文物保育政策。我們並無計劃把「可轉移地積比」的做法伸延至其他政策範疇。

(二)《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標準與準則)訂明在應用其規劃標準與準則時,必須靈活變通,顧及土地用途需求、當地的情況及發展限制等因素。每項標準與準則不應單獨的考慮,在有需要時更應參考其他標準與準則。

「標準與準則」內的「城市設計指引」包括海旁用地的設計指引。就海旁建築物高度而言,有關的指引主要包括三方面,即「較高的建築物應建於內陸地區,而較低矮的建築物則在海旁地區」、「應鼓勵發展多元化的建築群,避免海旁的面貌單調乏味」及「應在沿岸發展出一個高低有致的建築物高度輪廓」。

自上述指引於二○○三年訂定以來,在處理相關的規劃申請的過程中,規劃署會整體地參考這些原則,並就這些原則及相關城市設計考慮因素向城規會提供意見,供城規會與其他相關規劃因數一併考慮。「城市設計指引」明言,城市設計的概念須切合需要,城市設計指引不應作出過分嚴緊的限制和規定,而是造就有創意的設計。城規會亦明白這些原則。

(三)根據現行機制,申請人提交的規劃申請連同所需的專業影響評估,會送交相關專業部門。在提出其專業及客觀意見時,相關部門會參考該些影響評估以及根據部門的數據及專業分析,審閱擬議發展會否對有關地點的環境,例如在交通或空氣流通方面,造成顯著的負面影響。部門提交的意見和建議會被納入規劃申請的文件內,供城規會考慮。如有需要,有關部門的代表亦會應邀出席城規會的會議,提供意見及回答委員就申請人提交的影響評估的查詢。

上述機制已能確保城規會獲得清晰及中立的專業意見,故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資助相關團體進行影響評估。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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