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澄清馬鞍山第七十七區賣地章程

就傳媒報道沙田市地段第548號,馬鞍山第七十七區的消減噪音設施的查詢,發展局有以下回應:

這幅土地成功從勾地表被勾出後,於二○○六年十一月以公開拍賣方式售出。

所有準買家及公眾,均可以從地政總署的網站得悉賣地章程,當中清楚指出所有於該幅土地上興建或將會興建的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不能超出八萬二千二百平方米。現時的發展,包括傳媒報道的十四間屋,於獲批的建築圖則上並沒有超出八萬二千二百平方米總樓面面積。

發言人強調:「有關買家獲批興建超出賣地章程所載總樓面面積的上限的說法絕不正確。」

賣地章程中包括一項消減噪音措施的特別條款5(g),該條款清楚列明,買家須自資採取根據分項條款(g)(i)或(g)(ii)或其他獲地政總署署長批准的消減噪音措施,該等措施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署署長的要求。

發言人說:「我們留意到傳媒只參考了(g)(ii)的條款,不過賣地章程清楚指出買家除符合(g)(ii)條款的規定外,亦可根據(g)(i)條款,或採取任何符合其他符合環境保護署署長要求的措施。」

發言人說:「此宗個案的買家正是選用了『其他措施』。」

他補充:「在有關地段內興建十四間屋符合了環境保護署署長有關噪音的要求,即(a)該十四間屋的外牆須連在一起,成為連貫的隔音屏障,以有效地消減噪音;(b)牆身不可有窗戶開孔,除非該等窗戶開孔是設於一些非噪音敏感的房間,如洗手間、浴室、廚房;及(c)牆身(隔音屏障)高度不可少於十五米。由於買家所呈交的建築圖則符合環境保護署署長的要求,地政總署遂根據賣地章程中的特別條款5(g)批准該等『其他措施』。」

賣地章程特別條款5(g)已清楚訂明可使用「其他措施」,因此並不存在發展商決定是否於二○○六年十一月競投這幅土地時不知悉「其他措施」的問題。

發言人說:「這幅土地並沒有平價出售,因為賣地章程已清楚表示發展商可選擇實施列於賣地章程特別條款5(g)(i)或5(g)(ii)以外的其他消減噪音措施。」

該幅土地於二○○六年十一月經公開拍賣方式,以三十二億四千萬元售出,遠超於勾地價的二十四億元。當日有七名競投者參與拍賣,總共出二十四口價。

屋宇署一直執行中央處理建築圖則的制度,在收到有關私人發展根據《建築物條例》送審的建築圖則後,該署會將圖則傳閱有關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而各部門會就其專業範疇提出意見及作適當跟進行動。

有關發展項目的建築圖則,屋宇署已按上述中央處理程序處理。有關建築圖則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因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有關圖則。



2009年9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05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