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談促進私人參與土地重新發展建議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上就促進私人參與土地重新發展的建議:《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下的申請門檻的開場發言:

多謝主席。今日發展事務委員會議程上3個議程是相當相關的。剛才討論了透過市區重建局來進行市區更新的工作,但香港市區老化問題日益嚴重,單靠市建局這公營機構是無法處理的。剛才回應李永達議員時我提供了一些數字給大家參考,目前香港超過50年樓齡的已有3,000幢,我們估計在未來10年,每年會增加500幢這些50年樓齡以上的舊樓。相比之下,若透過市建局過去8年多整體多個已開展項目都只是處理了550幢失修的舊樓,這步伐是不可能解決樓宇日久失修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有需要鼓勵和協助私人參與市區重建的工作。

在私人參與市區重建的工作,一如市建局所做的市區重建工作,最大的問題是因為香港多層大廈的業權分散,增加了重建的難度,尤其是對於一些單位數目少的樓宇來說,只要有少數,可能是相當少數的業主不同意,重建工作便往往停滯不前。鑑於我剛才所說的現象,立法會在1998年通過了《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容許在擁有一個地段9成或以上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將整個地段強制拍賣以重新發展。法例的目標是針對私人徵集土地重建的困難,以加速重建。當日訂定這法例的時候,除有9成門檻,主體法例內亦容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指明某些地段的類別採用較低的門檻,但不能夠低於8成。就着這主體法例的條款,多年來都有期望是行政會議何時可以啟動訂明這些地段的類別。特區政府先後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在2006年發出諮詢文件,就3個地段的類別提議把其門檻降低至8成,在2008年1月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了2006年諮詢的整體結果和建議。

就着2006年建議的3個類別,我們在2008年1月已表示只做兩類,即當地段上只剩下最後一個單位未能收購,和樓宇的樓齡達40年以上。發展事務委員會就此召開公聽會聽取市民和團體的意見後,便把這課題交回政府再作考慮。在過去1年我們做了相當多的工作,認為現在討論這麼多關於市區老化的問題,是時候將這工作再提交議會。

今次的建議是行使條例下容許將門檻降低至8成的建議適用於3種地段。第一是地段上只剩下一個單位未能收購,這不用再作詳細說明,因為這與去年的建議一樣。第二是地段上所有樓宇的樓齡達50年或以上,這較去年的建議更保守,希望可以減低爭議或關注,令這事件可以獲得大家的支持和市民整體接受。事實上,一般50年樓宇的殘舊失修問題較嚴重,我們在文件交代了數字,很多需要屋宇署發出強制維修令的樓宇都是在50年以上。第三是新引入的地段,當一般樓宇要樓齡50年或以上,若屬工業樓,包括工業大廈,但不包括在工業邨內,而是指私人多層工業大廈的地段,但地段的土地用途已重新規劃為非工業用途,一般來說有商貿區地段、Other Specified Uses (Business),或甚至有住宅區的地段。在這一類工業大廈的地段我們今次建議是樓齡30年以上便可以按8成的門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制拍賣。現時在前工業區地段已劃作非工業用途主要在觀塘、九龍灣、長沙灣等地區,所以希望在這方面協助議會非常關心的工業大廈活化更新的工作。議會就着這課題在最近2、3年通過了兩個動議辯論,要求政府決心處理這問題。

在這裡我想作重要的補充,因為我們發出文件後聽到一些說法,即政府認為重建舊工廈,拆卸是否唯一的手法。我在這裡很清楚跟大家說:不是。實際上我們認為不少的工廈可能有更新活化的潛力和空間。若大家留意行政長官昨日在經機會會議後表示,他不單是說重建工廈,亦有說改建工廈以滿足文化創意產業用途。議員可以放心,我們不會單從重建的手段出發來處理香港舊工區內舊工廈的問題。發展局同時正研究其他方法,鼓勵和促進舊工廈通過改建來配合社會的需求,改作新的非工業用途。我們是會多管齊下進行這工作,方能產生應有的效果。時間是可以配合的,因為即使今日大家同意今次的建議,我們仍要以附屬法例的形式來進行,即草擬和經行政會議,待立法會暑假休會後重新以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我深信立法會會就着這附屬法例成立委員會,雖然是以「先訂立,後修訂」的程序進行。

按現時的估計,這項工作需時6個月,6個月方可產生任何的效應。我有信心6個月內應該就着如何鼓勵和促進舊工廈通過改建來作其他用途,提交實際建議給大家同時間考慮。

我想在此再次強調,今次只是降低以上3類地段的申請門檻,令這類地段較容易提出強制拍賣申請,最終申請人能否強制拍賣重建,要視乎土地審裁處是否信納一些客觀因素,如該地段內樓宇的樓齡,及其維修狀況是否有重新發展的必要。

整個法例的條款和做法均對小業主有保障。條例內已有多項規定,讓土地審裁處把關,保障香港小業主的權利。第一是申請人必須向審裁處證明已採取合理步驟收購剩餘小業主的業權。第二若審裁處發出售賣令,一般是要指示以公開拍賣的方式來拍賣該地段,擁有大部分業權的業主不一定可以自動取得該業權的地段,並要確保透明度和爭取最高的賣價。第三拍賣是有底價,該底價要得到審裁處批准,並需要反映該地段的重建價值,而不是現樓價值,從而讓小業主分享土地重建的價值。畢竟條例有這樣的保障,我明白社會人士或小業主會關心自己是否熟悉在條例下的權益,和在有需要時到哪裡尋求專業意見和支援。

在這方面我很高興香港測量師學會與我們商討後,針對這一點在今年4月出版了小冊子,就有關強制拍賣以一問一答的形式,希望可解釋小業主在條例下可享有的保障,並有其他資料供小業主參考。

另有一項措施,就是我們最近取得香港房屋協會的同意,在房協轄下10個物業管理諮詢中心擴展其服務範疇,涵蓋至為強制拍賣條例下各項安排小業主需要知道的資料和權益提供意見。這諮詢中心亦會為有需要的業主轉介至有關的專業服務,讓小業主能充分掌握有關的法律常識和有途徑取得專業支援,保障他們應有的權益。

我很樂意回應議員的提問。多謝主席。

2009年6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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