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將推行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邀請非牟利機構在選定的政府歷史建築物營辦社會企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下述財政資助的詳情:在有理據支持下,當局會在該計劃之下提供資助,包括一次過撥款,以應付建築物大型翻新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費用、就建築物收取象徵式租金,以及一次過撥款,以應付社會企業的開辦成本和最多在首兩年營運所出現的赤字(如有的話),但先決條件是建議的社會企業預計可在這段開業初期過後自負盈虧;

(二) 除了第(一)項提及的資助外,當局會否提供其他誘因,以鼓勵非牟利機構參與上述計劃;

(三) 當局會以甚麼準則甄選有意參與計劃的機構;及

(四) 鑑於歷史建築物的保養費用不菲,當局會如何協助有關機構保養歷史建築物?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關財政資助的詳情,我們可以提供以下的補充資料:

* 一次過撥款資助大型翻新工程-歷史建築在多年前落成,建築標準可能不符合今天的尺度,因此需要進行翻新及改建工程,以配合成功申請的機構建議的用途。但高昂的工程費用並非一般非牟利機構所能負擔,當局因此會支付建築物翻新及改建的全部或部分費用。我們正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中預留十億元作此用途,亦會按基本工程的慣常程序申請有關的撥款。

* 就建築物收取象徵式租金-為確保活化再用的項目能持續發展,當局只會向成功申請的非牟利機構收取象徵式租金,通常是港幣一元。這個亦是鼓勵非牟利機構參與計劃的其中一個誘因。

* 一次過撥款,以應付社會企業的開辦成本和最多在首兩年營運所出現的赤字 - 非牟利機構有不少經營社會企業的創新及可行構思,但很多時它們並不能在首兩年自負盈虧。當局的一次過撥款可協助它們將構思付諸實行,但先決條件是建議的社會企業是可持續的,即預計可在開業兩年後自負盈虧。這個安排和民政事務總署下支持社會企業的「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大致相同。

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仍在籌備階段,我們現正制訂落實安排的細節。我們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初為符合申請資格的機構舉行簡介會,其中一個目的是徵詢該等機構對計劃細節的意見。預計計劃可於二零零八年年初敲定並開始接受申請。

(二) 除了上述的財政資助外,我們會向成功申請的機構提供一站式的服務,以推行其建議的計劃,服務涵蓋文物保護、土地用途和規劃、樓宇建築、以及遵從《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我們相信這個亦是鼓勵機構參與計劃的一個重要誘因。

(三) 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具有雙重目標:既要保存歷史建築,又要善加利用,以符合社會最大利益。我們更希望推動市民積極參與歷史建築的保存,同時讓這些建築物用於有創意的用途。申請該計劃的機構應為《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界定的非牟利機構。在審核申請時,我們會考慮下列因素:

(甲) 建議如何能最妥善保存有關的歷史建築;
(乙) 在活化再利用的過程中,如何有效反映該建築物的歷史意義;
(丙) 建議中的社會企業的社會效益及如何能令地區層面受惠,例如能在社區提供的就業機會等;以及
(丁) 就財務效益可行性而言,社會企業可如何營運。

(四) 政府作為有關歷史建築的業主,在歷史建築出租予成功申請的機構後,仍會負責結構部分的保養及維修。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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