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樓宇滲水問題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凱欣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答覆:
 
問題:

現時,由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在收到市民有關樓宇滲水的舉報後,會作出調查,並就涉及妨擾的情況,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或作出檢控。然而,據悉個別滲水情況(例如因冷凍設施操作所造成的冷凝水),會被判定為「不會構成公眾衞生滋擾問題」而不獲進一步跟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滲水辦在過去五年每年完成調查的個案中,因被判定為「不會構成公眾衞生滋擾問題」而不獲進一步跟進的個案的數字,以及其佔整體舉報的百分比為何;

(二)在現行條例下,「構成公眾衞生滋擾問題」的具體條件為何,以及是否必須涉及滲污水的情況,才會被執法人員視為符合相關條件以作出跟進;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樓宇長時間滲水除了會帶來衞生問題,亦有機會破壞樓宇結構,當局會否研究修改法例,賦權滲水辦跟進會影響樓宇結構安全的非污水滲水個案?

答覆:

主席:

樓宇滲水一般是由於樓宇和設施破損及缺乏維修所致。業主及住戶有責任妥善管理和維修保養,包括解決樓宇滲水的問題。一般而言,如果私人物業出現滲水情況,業主需首先自行安排檢驗滲水原因,並視乎需要與有關的住戶及其他業主協調。

儘管如此,政府察悉到業主處理樓宇滲水問題往往會遇到困難,故此成立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屋宇署合組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以跨部門合作模式,透過《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例》)(第132章)所賦予的權力和相關部門的專業知識,配合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以一站式及有系統的測試方法,嘗試找出滲水的源頭,再飭令有關業主進行維修。

就陳議員的三個提問,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食環署和屋宇署後,我回覆如下:

(一) 聯辦處在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的五年間,每年接獲的滲水舉報數目介乎約34 170至43 230宗(註一),當中被甄別為不予進一步調查的個案介乎13 870至21 810宗(註二),主要由於未符合35%濕度準則、滲水情況已經停止,以及舉報人撤回個案等。聯辦處在過去五年進行調查的個案大約有13 650至15 870宗,該處沒有就「不會構成公眾衞生滋擾問題」而不獲進一步跟進的個案另行編製統計數字。

(二)《條例》第12條列明可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妨擾事項,當中包括由排水渠、衞生設施、糞渠及廢水管等設施的狀況所構成的妨擾,其餘包括由棄置物、塵埃、煙霧、臭氣、或由通風系統排出的廢水或其他類別的水體所造成的妨擾。

聯辦處在收到有關樓宇滲水的舉報後,會派員到投訴單位進行視察檢查和測試。在確認滲水源頭後,如果滲水源頭屬於上述《條例》第12條列明的妨擾事項,聯辦處會向滲水單位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其餘並不涉及《條例》下妨擾事項的個案(例如涉及因天台、外牆或窗戶等結構問題而造成的雨水滲漏,以及因食水管失修而造成的食水滲漏等),聯辦處會按需要轉介有關部門跟進。

(三)根據聯辦處的既定機制,若在滲水調查時發現樓宇結構問題,會將個案轉介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作出跟進。

屋宇署人員在接到轉介後,會就個案進行視察,如發現樓宇結構安全問題(例如天花混凝土剝落、鋼筋銹蝕等)或外露排水渠管(例如雨水渠管或髒水渠管)有欠妥或破損情況,會採取適當跟進行動,包括發出勸喻信及/或根據《建築物條例》向相關業主發出樓宇修葺令、勘測令或渠務修葺令。

從屋宇署的執管角度而言,只要個案存在樓宇安全結構問題,無論當中是否涉及污水或非污水的滲漏,屋宇署在現行《建築物條例》下已有權力作出跟進。

樓宇滲水問題涉及鄰里相處問題,我們鼓勵樓宇業主及住戶之間協商合作,尋求解決方案,大廈的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亦可以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另一方面,政府明白市民對樓宇滲水問題的關注,政務司副司長領導的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已將樓宇滲水納入研究課題。我們會從多方面檢視最合乎社會整體效益的處理方案,包括不同滲水情況對公眾環境衞生、樓宇結構及其他方面帶來的影響、檢視現有法例是否足以處理不同滲水情況、可否在源頭防治,以及各可行解決方案的效益等。

註一:該五年的具體舉報數字分別為36 002、36 684、34 169、39 166和43 233宗。

註二:該五年的具體數字分別為14 732、14 571、13 867、21 345和21 813宗。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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