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中區警署建築群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有報道指出,香港賽馬會(馬會)把在中區警署建築群發掘出來的考古發現當垃圾拋棄,包括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半米字型地基,事件引起古物諮詢委員會委員及文物保育人士強烈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中區警署建築群的考古發掘工作何時開始,至今發掘出多少件及有哪些考古發現,有否發掘出屬於香港第一代監倉的地基古物;

(二)是否知悉,馬會如何處置發掘出來的考古發現;有否為每一件發掘出來的古物進行拍攝,以及如何決定哪些古物獲得保留,哪些遭棄掉;

(三)當局有否為每一件發掘出來的古物進行記錄;

(四)是否知悉,協助馬會進行這次考古發掘工作及撰寫報告的專家的資歷為何;他們是否擁有在香港進行考古發掘的資格;及

(五)當局有否就這次考古發掘工作的進度,定期向古物諮詢委員會匯報;最近一次及下一次匯報是何時?

答覆:

主席:

中區警署建築群活化計劃的目的,是妥善保存這個歷史地點,並將建築物活化為文物保育、藝術及休閒中心,供市民和遊客使用。計劃的內容包括保留和修葺建築群內十六幢具歷史價值的建築物,並增建兩幢規模不大的新建築物和相關設施,作設置藝廊空間、多用途場館及中央機電設備之用,以便在符合現今法例要求,並對現有歷史建築物進行最少干預的情況下,為活化後的建築群提供新的功能和用途。為達致上述目的,香港賽馬會(馬會)一直以謹慎務實的態度,來處理建築群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由於中區警署建築群內包含前中區警署、前中央裁判司署及域多利監獄三組法定古蹟,馬會已按《古物及古蹟條例》(香港法例第53章)第六條的規定,向古物事務監督申請許可證,進行工地勘察、挖掘、建築及其他工程,並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零一一年七月和十一月獲發相關的施工許可證。有關工程一直按照上述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而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亦與馬會及馬會的顧問保持緊密聯繫,監察工程的進展。

馬會亦按照環境保護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香港法例第499章)有關規定於二零一一年四月批出的環境許可證和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香港法例第131章)第十六條於二零一一年五月批出的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向古蹟辦提交中區警署建築群工程的前期考古調查報告。該項調查對工地範圍內可能受影響的考古遺蹟進行勘察,並建議相應的緩解措施,確保文物受到適當保護。

上述考古調查報告建議,將遺蹟的文物價值按重要性和現存情況列為高、中或低度,並提出相應的緩解措施。其中具高度文物價值的遺蹟會作原址保留,而受以往改建工程破壞或具中度和低度文物價值的遺蹟,會作詳細紀錄。部分完好的磚塊和基石則會被保存下來,作為日後詮釋或復修歷史建築之用。當活化工程完成後,馬會將於建築群內提供文物詮釋和舉辦教育活動,以協助參觀者認識上址建築物的歷史,包括「米字型監獄大樓」的歷史面貌。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上述的考古調查結果,馬會於二零一二年四月開始在受工程影響的地點進行全面的考古勘察和發掘,以充分瞭解地下遺蹟的分布和狀況。根據調查報告建議的方案,具高度文物價值的「米字型監獄大樓」(即現存D倉監獄大樓)會原址保留。到目前為止,在監獄工地範圍的勘察和發掘工作已完成了三分之一,一如調查報告所述,該處曾受以往改建工程破壞,勘察期間亦無發現地下室。

(二)古蹟辦一直與馬會及其考古顧問緊密聯繫和監察有關的考古工作進度。顧問會紀錄整個考古勘察和發掘過程。為了方便進行勘察和發掘,現有混凝土地面及其下填土必須先行移走。而部分完好的磚塊和基石則會被保存下來,作為日後詮釋或復修歷史建築之用。

(三)按考古調查報告的建議,馬會會將具高度文物價值的遺蹟原址保留,而其他的遺蹟,會參照國際上的慣常做法,以文字、測繪、攝影及攝錄等方式進行詳細紀錄。

(四)所有考古調查、勘察和發掘工作,均由馬會委任的顧問——香港環境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籌,並聘請中山大學人類學系高級講師金志偉博士領導進行。該公司聘有包括金志偉博士在內的數名合資格考古專家,他們均曾多次領導及參與香港的考古調查及發掘工作。

(五)根據目前進度,估計位於前域多利監獄範圍的考古發掘工程,將於兩至三個月內完成。至於整個中區警署建築群內的考古勘察和發掘工作,則預計於年底才會結束。馬會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安排古物諮詢委員會(古諮會)委員,作實地視察,而古蹟辦亦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的古諮會會議上,向委員匯報工程的進展,委員備悉有關考古工作的安排。古蹟辦會繼續密切監察工程的進展,並適時向古諮會匯報。

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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