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余若薇議員建議廢除《古物及古蹟(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薄扶林道128號)公告》」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就《古物及古蹟(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薄扶林道128號)公告》,立法會成立了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公告。由余若薇議員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進行了兩次會議,詳細審閱了有關個案的資料,耐心聽取了政府就該個案所作出的解釋,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亦就事件提出了不盡相同的看法和意見。這正好顯示議員對政府在文物保育工作的重視,這一點對於發展局日後推動文物保育工作非常重要。就薄扶林道128號這個個案,我未能夠認同余若薇議員廢除我們撤回暫定古蹟宣布的公告,但我非常歡迎有這個機會在議會上再次陳述政府決定的理據,以釋公眾疑慮。首先要了解這個案必須從它的背景來著手,所以容許我作一簡述。
2007年4月20日,考慮到大宅業主正採取申請拆卸該歷史建築,民政事務局局長接納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的建議,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以古物事務監督的身份,宣布將香港薄扶林道128號內的建築物及在這地段連同建立在這土地上所有的構築物(即Jessville大宅),列為暫定古蹟。該項宣布的目的在於給予該大宅暫時的法定保護,以免建築物遭受即時拆卸的威脅,並且給予古物事務監督時間就應否把該大宅列為法定古蹟作出周全的考慮。該項暫定古蹟宣布的有效期為12個月,除非古物事務監督提前撤回有關宣布,否則這個宣布將於2008年4月19日後便會自動失效。
在宣布把該大宅列為暫定古蹟前,古蹟辦一直未能進入該大宅,亦未能與大宅的業主作直接的對話,因此古蹟辦只能根據手頭的資料和從遠處觀看大宅的外貌,作出初步的文物價值評估(即第一份評估)。在暫定古蹟宣布生效後,古蹟辦取得業主的同意進入大宅,並透過多次實地視察得到新資料,從而對大宅的文物價值作出比暫定古蹟宣布前更加詳細和深入的評估。根據古蹟辦的全面評估(即第二份評估)的結果,古蹟辦認為大宅具有一些文物價值,但有關價值卻並未足夠達到法定古蹟所要求的高水平。我作為發展局局長,亦是《古物及古蹟條例》下訂明的古物事務監督,在聽取古蹟辦的專業意見和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古諮會)後,決定撤回將該大宅列為暫定古蹟的宣布。要了解暫定古蹟和法定古蹟兩個機制的分別,必須要翻查法例和暫定古蹟機制的立法原意。
在這方面,正如當年的民政司(陸鼎堂先生)於1971年11月3日動議二讀《1971年古物及古蹟條例草案》的致辭中指出,我們在應用這條法例去保存古物和古蹟時,很自然地必須要非常揀擇,以確保有需要的發展不會因為要保存一些重要性較低的文物而遭到窒礙。亦正如前民政司(黎敦義先生)於1982年6月16日恢復二讀《1982年古物及古蹟(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中強調,當年透過這修訂條例而新增的暫定古蹟機制是一種凍結過程,而在私人土地上所作出的暫定古蹟宣布,只會為期一年,而且不可以延期的。要啟動暫定古蹟機制需要諮詢古諮會,而業主亦可以提出申請,將暫定古蹟的宣布撤回,這樣的安排是為各方提供足夠機會作出諮詢和考慮。《古物及古蹟條例》有關暫定古蹟的精神,是要賦予古物事務監督法定權力,在有迫切需要時即時叫停任何有可能破壞歷史建築的行動,為有關歷史建築提供即時的保護,同時爭取時間,讓古物事務監督可以要求古蹟辦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文物價值評估,以及諮詢古諮會的意見,為歷史建築的日後安排作通盤的考慮。
由此可見,暫定古蹟機制的立法原意,不是要求所有暫定古蹟日後都會自動或必然成為法定古蹟,暫定古蹟和法定古蹟兩者在本質上及立法精神上都有重大分別。如果一幢歷史建築一旦被列作暫定古蹟後,古物事務監督、古蹟辦和古諮會都不可以或不需要再就其文物價值作進一步的考慮、研究和評估,而該歷史建築其後無論如何都會自動被列作法定古蹟的話,暫定古蹟的機制便會變得毫無意義,亦有違當時的立法精神。
在審議撤回公告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質疑古蹟辦進行文物價值評估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余若薇議員剛才亦就這點作了一些陳述,說古蹟辦前後兩份評估報告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亦質疑古蹟辦在過程中並無委任外部獨立專家進行另一次評估的做法。我們其實已在提交給小組委員會的文件上逐一回應,我希望在此再作解釋。
古蹟辦是古物事務監督轄下的執行機構,具有專業的能力就歷史建築的文物價值作出專門和獨立的評估。古蹟辦由一名博物館總館長級的執行秘書掌管,並有36名館長職系的專業人員,有關人員大部份均取得本港或海外大學與文物保育相關的研究院專業資格,並曾接受相關專業培訓,成為文物保育相關領域的專家。所以我必須在這裏為古蹟辦的同事說句公道說話,如果立法會曾邀請過的建築學會的成員被余若薇議員剛才稱許為專家,而剛才我所說具這樣好的資歷和經驗的同事,他們提供的卻不是專業意見,這樣是否公平呢?同樣地在古諮會裏亦有相關的專家,其中一位亦在座,有很多建築師亦由他訓練出來的劉秀成教授,他又是否專家呢?古蹟辦在今次個案中為Jessville大宅進行文物價值評估時,認為古蹟辦的專才已具備足夠的相關專業知識和專長,為大宅作出全面評估,而無須另行外聘顧問或專家負責有關工作。
我留意到今日的報章,由於余若薇議員在審議預算案提出有關有很多部門請顧問的提問,亦提醒我們自己能夠專業做到的工作,不應隨便聘請顧問來進行。
這個個案跟景賢里不同,在景賢里個案中,古蹟辦委任一名內地專家的目的,不是做評估的工作,主要是就景賢里的復修工程進行研究。我想特別強調,古蹟辦一直以專業、公正和客觀的原則履行其職責,而古蹟辦在執行其職責時會根據每個個案的特點和複雜程度決定應否由內部的專才進行評估,以及有否需要聘請外來專家協助進行有關工作。
對於余若薇議員認為古蹟辦兩份文物價值評估出現前後不一致的情況,所謂的「海鮮價」,我希望澄清下列三點。第一,兩份報告的背景及目的不盡相同,古蹟辦在將大宅列作暫定古蹟時作出的第一份評估報告,目的是要考慮該大宅是否具有足夠文物價值,要我們利用或運用法例賦予古物事務監督的權力將大宅列作暫定古蹟,使大宅不會被即時拆卸,以及容許一些時間為大宅作出更全面和更深入的文物價值評估;但在及後的第二份報告中,要考慮的主要問題是該大宅的文物價值,是否已達致法定古蹟的極高門檻和毋容置疑的歷史意義。各位議員或許記得,在去年另一個文物項目的爭議上,包括在司法訴訟中,我們的立場是很清晰的,我們說要成為法定古蹟,受法律保護的建築,必須要滿足「極高門檻」和「歷史意義毋容置疑」的要求。又正如我先前在立法原意的討論中指出,將一幢歷史建築列為暫定古蹟並不等於隨後必定要將這建築物列為法定古蹟,兩者不應混為一談。就以我們目前八十多個法定古蹟,經過這條例生效三十五年有多,都只有八十多個古蹟,其中六十多個是建築物,可見這「極高門檻」和「歷史意義毋容置疑」的要求是我們行使這法律一向一致的要求。
第二方面,古蹟辦在進行兩份報告時所掌握的資料深度不一樣。古蹟辦在進行第一份報告時未能取得業主的合作,只能依靠手上的有限資料,以及從遠處觀看大宅,只有在將大宅宣布為暫定古蹟後,古蹟辦同事才能得到業主的同意進入該大宅作詳細的視察。
第三方面,古蹟辦兩份報告的內容,分析和結論其實並無前後矛盾之處。兩份報告在大宅多個方面(例如保持原貌程度、罕有性和完整度),其文物價值評估大致相同。在歷史價值方面,古蹟辦在第二份報告中雖然未有重複第一份報告中關於大宅前業主譚雅士先生的歷史背景的陳述,但在分析譚先生對本港社會的歷史影響時,確曾亦有考慮這些歷史因素,我們並無否認這些事實。當余若薇議員引述第二份報告所謂短暫(英文short-lived),不是講及譚先生在生時的公職,而是講及在他過世之後在社會上的歷史價值的延續性和人們的記憶中的重要性,因為畢竟我們現在處理的是一歷史文物的課題。在建築價值方面,古蹟辦在第二份報告中,參考了一些在進入大宅現場實地視察後才獲得的資料。在社會價值方面,古蹟辦在第二份報告中,將該大宅的社會價值與其他已被列為古蹟的歷史建築互作比較,這個互作比較正正要顯示這極高門檻和歷史意義不容置疑這要求是否達到。由於暫定古蹟的宣布有其迫切性,這些比較在第一次的報告未能進行。總的來說,古蹟辦並非撤回早前認為大宅有歷史意義的評價,只是經過全面深入的評估,大宅的歷史意義並未能符合法定古蹟的極高門檻。
跟著我想講古諮會的角色。在處理這個個案的過程中,我們一直有諮詢古諮會的意見,民政事務局局長於2007年4月以古物事務監督身份作出暫定古蹟的宣布前,曾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2A條的要求,先行諮詢古諮會。而我在今年2月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前,雖然《古物及古蹟條例》並無要求我必須要事先諮詢古諮會,我們亦主動事先諮詢古諮會,因為我相信這是一個既合理亦恰當和透明度更高的做法。
古諮會在今次個案中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意見。古蹟辦於2007年11月16日為古諮會成員安排實地視察大宅,並在完成全面評估後,於2008年1月25日的會議前,向古諮會發出討論文件。在該會議上,古諮會根據其內部的行政評級制度,將大宅評為三級歷史建築,即古諮會行政評級制度中最低的一級,而古諮會委員在會議上,一致同意古物事務監督撤回把大宅列為暫定古蹟的宣布。古諮會是經過深入討論大宅的文物價值後,按既定程序作出上述決定,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職責。
提議和支持把撤回公告廢除的議員,是完全明白這個行動是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的,剛才余若薇議員亦同意這點,我聽到有個說法是藉此動議宣洩對政府處理事件的不滿。我想在此特別指出,我作為古物事務監督,在宣布公告12個月的限期屆滿,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任何動作,就可以選擇讓暫定古蹟的宣布於2008年4月19日無聲無色自動失效,但我選擇以政治安全系數較低的方法主動於本年2月宣布撤回公告,是展示一個負責任、開放和具透明度高的政府的應有行為。我們曾就此問題徵詢法律意見,法律意見也認同我們的做法,並認為一日未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都會對業主構成不明朗的情況,使業主覺得其物業有可能被列為法定古蹟。而若果古物事務監督已經決定不會將一幢歷史建築列為法定古蹟,但又不積極採取行動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對業主以至市民大眾都不合理亦不公平。因此當古物事務監督已作出不宣布大宅為法定古蹟的決定後,便應從速發出撤回公告,這樣做法原則上和很多立法會議員一直要求政府要適時採取合理和合法步驟公佈和落實各項政府政策決定的理念同出一轍,故此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明白和贊同政府今次的做法。
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亦有個別議員質疑撤回公告是否有需要在刊登憲報後即時生效,剛才議員亦有提及這一點,事實上古物事務監督在作出暫定古蹟的宣布後再作出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的情況並不常見。實際上之前只發生過一次,我們在處理今次事件參考了上次同樣撤回的情況,發生於1987年的案例,該案例涉及一幢位於羅便臣道的猶太教堂,古物事務監督在作出暫定古蹟的宣布後,其後也作出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有關的宣布公告和撤回的宣布公告都在刊登憲報後即時生效。因此,撤回公告即時生效的做法是沿用上次的案例,亦符合我們得到的法律意見,但無論如何,我明白有議員對今次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在刊登憲報後便即時生效有些意見。由於撤回宣布並無宣布暫定古蹟免建築被拆卸的即時危險和迫切性,我原則上同意在日後如果我們需要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時,會更加仔細考慮法律公告的生效時間,盡量讓立法會有機會參與。
至於日後保存Jessville大宅的選擇方面,我們了解業主已向城規會呈交改劃用途申請,但我必須在這裏強調,我在這事件中並沒有和Jessville大宅的業主達成任何協議,我亦沒有作出任何承諾說如果它不是古蹟,因為建基你同意保留,我完全沒有做過,因為如我這樣做,是一個不專業的做法。一幢建築物有沒有歷史價值不應該決定於政府和業主有沒有作出協商,一定要以客觀、透明度高、專業的手法來做。但今次業主自動提出四個重建方案,其中三個是能兼顧保育和發展,大宅將會被保留用作住客會所,並對公眾作有限度的開放,四個方案其中只有一個方案是要拆卸大宅重新發展。在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後,大宅不再受《古物及古蹟條例》的法定保護,而古諮會的三級評級只屬行政性質,所以我們的確不能完全?煞大宅最終會被拆卸的可能性。由於大宅本身的文物價值未能達致成為法定古蹟的高水平,我們亦不應勉強將大宅列為法定古蹟,做個不專業的決定。不過無論如何,我們一直和業主保持聯繫,希望最終能落實一個既能夠保育亦能夠發展的方案。
最後我想回應余若薇議員引述有些團體的疑惑,這些疑惑或多或少令余議員和其他議員有這疑惑,就是今次我決定撤回暫定古蹟是否因為其實想透過土地發展徵收地價。我在這裏再斬釘截鐵說一次,這完全不是我們考慮的原因。這件事顯而易見,自從去年十月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表示,為了在香港締造優質環境,我們可以稍為減低發展密度。在這事之後,我們做了大量工作去修訂一些大綱圖,減低密度,我們正覆檢南昌和元朗鐵路上蓋項目,我們將前荷李活道警察宿舍從勾地表中剔出,這些收入損失比從Jessville中取得的收入大很多倍。因為這正正是行政長官表示,如果為市民締造優質環境而損失一些收入是值得的,所以如果今次我將土地收入加入是否定為法定古蹟的考慮之列,我是非常政治不正確。
主席、各位議員,古物事務監督、古蹟辦和古諮會是以專業、認真和不偏不倚的態度,按照正常和既定的程序處理香港薄扶林道128號的個案。而撤回大宅暫定古蹟的決定是經過詳細研究和深思熟慮之後才作出的。這是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決定。我不認為事件突顯各方在處理上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亦不覺得制度上有漏洞。因此我希望各位議員,反對余若薇議員建議廢除有關撤回將大宅列作暫定古蹟的公告的議案。
完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