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廢除逆權管有條文

以下是今日(九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答覆:
 
問題:

根據《時效條例》和相關案例,擅自侵佔私人土地的人(即逆權管有人)如已持續佔用土地12年或以上,土地擁有人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而逆權管有人則可向法庭申請成為新的土地擁有人。有評論指出,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促進珍貴的土地資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它變相鼓勵竊取土地,因此一直甚具爭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訂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而任何人搶奪或非法侵吞別人的動產均須負刑責,但侵佔他人土地者卻無須負刑責,而且土地擁有人使用剪斷鎖頭或圍網等方法進入自己的土地卻可能招致刑責,為何侵佔土地者反過來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藉逆權管有條文合法奪取土地擁有人的財產;
 
(二)鑑於逆權管有人就算獲法庭裁定為土地的新擁有人,但他一般不能取得有關土地的契據文件,以致發展商不能透過正常土地轉讓手續收購有關土地,政府會否就逆權管有條文對土地發展及市區重建造成的窒礙作出整體評估;及
 
(三)鑑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二○一四年就逆權管有發表的報告所提的建議至今未獲實施,以及部分海外司法管轄區近年已廢除逆權管有的法例,政府會否因應時移勢遷,廢除逆權管有條文?

答覆:
 
主席:
 
關於通過逆權管有而取得土地的基本規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和相關的案例。簡單來說,當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業權人需要在相關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之內,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另一方面,當佔用人佔用有關土地達12年或以上,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他的逆權管有權。
 
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權的人士,或在訴訟過程中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的人士(例如當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時),負有舉證的責任,證明他實質上管有土地,並具有管有意圖,意思即是他有意把業權人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外。逆權管有土地必須滿足上述兩個元素,並且是持續、無間斷達12年,方符合逆權管有的舉證要求。
 
就劉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時效法律為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設立時限,原意是促使被侵權的人士盡早啟動訴訟程序,讓有關糾紛及早解決,為社會和經濟活動提供確定性。

關於逆權管有的法定機制與《基本法》下保護私有財產條文(即第6條及第105條)的關係,本地法庭曾就此作考慮(見註)。法庭認為,香港目前沿用契約註冊制度,業權以管有為基礎,而並非以註冊為基礎,契據文件的註冊只作紀錄而非保證業權。法庭亦指出,逆權管有機制多年來在處理土地業權問題時發揮實際作用,同時鼓勵業權人維護其土地權利和善用其土地,因此符合公眾利益,沒有抵觸《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權。

佔用他人土地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必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有證據顯示有人透過違法行為,例如刑事毀壞或詐騙,侵佔本屬他人的私人土地,有關人士的行為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而佔用人及業權人均須遵守香港法律。
 
(二)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他得到的只是土地的管有權而並非業權。他可以使用有關土地或出售這個使用權,這類交易與一般土地交易手續相若,在市場上亦偶有這類交易。

當政府需要收回土地進行發展或透過市區重建局進行重建時,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或其他相關法例,將土地收回及歸還政府,土地是否被逆權管有並不影響政府行使收地的法定權力。被收回土地權益的人士,包括業權人及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均可按法定機制向政府申領補償。對於私人發展而言,發展商在收購已獲法庭頒布被逆權管有的土地時,除了要向業權人提出收購其在土地文書上顯示的業權外,亦要向逆權管有人提出收購他的土地管有權,或許這類土地收購相對會變得較為複雜,但事實證明並非不可行。
 
(三)二○○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逆權管有規則。小組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就其初步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其後於二○一四年發表報告書,向政府提出最終建議。

對於現有逆權管有法律條文應否保留,大部分在公眾諮詢提交意見的人士均贊成保留。雖然有個別意見認為現有法律對業權人造成不公,但經審慎考慮香港的情況,包括目前仍實施契約註冊制度、新界土地界線因舊日測量問題而可能出現糾紛,以及法庭過往已裁定逆權管有符合《基本法》,小組委員會建議現有條文應予保留,因為可以為部分土地業權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同時,小組委員會認為,逆權管有的法律應在日後推行經《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引入的業權註冊制度後再重新審視,例如可引入機制,要求佔用人事先申請註冊,並讓有關土地的註冊業權人獲得知會及有機會提出反對,只有在註冊業權人沒有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才讓佔用人透過逆權管有註冊成為新業權人,以配合業權註冊制度下加強保障土地業權的目標。
 
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格蘭、澳洲),普遍有逆權管有法律普遍適用於未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土地上,對於已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土地,有些國家廢除逆權管有法律,有些國家則保留法律但作適當的修訂(包括上述的英格蘭及澳洲)。
 
香港現時尚未實施業權註冊制度,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做法相當一致。發展局今年五月已回應法改會,表示同意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但日後落實業權註冊制度後,會適當地考慮加強私人土地業權的確定性。政府目前正積極與持份者商討,建議業權註冊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實施,倘若能於今年內就此方案的主要議題與持份者達成共識,我們期望於明年就《土地業權條例》提出更具體的修訂建議及訂定更具體的實施時間表。
 
註:Harvest Good Development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 [2006] HKEC 2318.

2021年9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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