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升降機的安全及維修保養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月發生數宗升降機故障引致傷亡的事故,令人關注升降機的安全及維修保養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升降機的總數並按機齡(以每五年為一組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引致傷亡的升降機事故,以及當中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承辦商)因涉嫌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而被檢控的個案宗數(按機齡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全港升降機的數目與註冊升降機/自動梯工程人員的比例;是否知悉該等人員平均每人每日需維修保養的升降機數目;
 
(四)鑑於有不少工程人員反映,他們往往在進行升降機定期保養工作期間,被僱主指派往別處進行緊急維修升降機的工作,以致影響到定期保養升降機工作的質素,當局會否考慮(i)訂定升降機定期保養工作的最低時數,以及(ii)規定承辦商須指派不同員工進行升降機的緊急維修和定期保養工作;
 
(五)鑑於有不少舊式升降機沒有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夾纜裝置,當局會否考慮(i)在短期內修訂法例,規定承辦商須為該等升降機加裝此裝置,以及(ii)資助有經濟困難的業主進行該工程;及
 
(六)長遠而言,當局會否考慮推行資助計劃,協助業主更換機齡30年或以上的升降機,以期減少升降機事故的發生?
 
答覆:
 
主席:
 
香港的升降機運作受《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規管。《條例》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實施以取代已予廢除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並引入了一系列全新及加強的規管措施,當中包括訂明負責人(即升降機/自動梯的擁有人及任何對該升降機/自動梯有管理權或控制權的人)、註冊承辦商、註冊工程師和註冊工程人員的責任。自《條例》實施以後,涉及升降機及自動梯機件故障的每年平均宗數(註)較《條例》推行前已明顯減少,由二○一○至二○一二年的每年平均28宗減至由二○一三至二○一七年的每年平均7.8宗,減幅為72%。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會繼續嚴格執行《條例》,並致力推出各項措施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水平,確保公眾能享用安全的升降機服務。
 
就何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七年底,全港共有66 291部升降機,其機齡(升降機投入運作的年期)分布如下:
 
機齡(年)  升降機數目
>=51        3 557
46-50       1 844
41-46       3 475
36-40       5 617
31-35       5 937
26-30       7 545
21-25       7 304
16-20       10 855
11-15        7 631
6-10         5 598
<=5          6 928
總數          66 291
 
(二)機電署於二○一五至一七年接獲有關涉及機件故障引致乘客傷亡的事故數目如下: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涉及機件故障引致乘客傷亡的事故數目  10(受傷)  9(受傷)  7(受傷)
   0(死亡)  0(死亡)  0(死亡)


上述事故中,沒有註冊升降機承辦商因違反《條例》而被檢控。
 
(三)截至二○一七年底,香港共有66 200多部升降機及9 300多部自動梯。由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總數目由約69 000部增至約75 600部,增幅約10%;註冊工程人員數目則由約4 900名增至約 5 700名,增幅約16%。除註冊工程人員外,各註冊承辦商近年亦積極增聘一般工程人員,數目由二○一二年約700名增至年二○一七約1 850名,而該批工人經過相關培訓及累積足夠經驗後,便可申請成為註冊工程人員。因此,整體工程人員數目由二○一二年約5 600名增至二○一七年約7 570名,增幅約35%,高於同期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增幅。
 
就定期保養工作而言,在二○一七年,約有3 430名註冊工程人員及約1 150名一般工程人員從事定期保養工作,並進行了180多萬次定期保養。假設每名工程人員每年平均工作250天及以兩人一組進行定期保養工程,每組工程人員估算平均每天可完成約3.2部升降機或自動梯的定期保養工程。
 
(四)註冊升降機承辦商一般會依據緊急維修工程所需的人手、所在地區、技術要求等將工作編配予合適的工程人員跟進。《條例》沒有要求承辦商對定期保養工程及緊急維修工程分開編配人手。然而,不論保養工程或緊急維修工程,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辦商均須確保有足夠人手,並為工程人員提供足夠培訓及指示,以確保有關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安全妥善地進行。為此,機電署於二○一四年向註冊承辦商發出通告,若工程人員在進行定期保養工作期間被調派進行其他緊急工作,因而未能完成正在進行中的保養工程,註冊承辦商應安排工程人員於工作日誌的備註欄內標明「暫停工作」及離開原因,並須於暫停保養工作後,安排工程人員盡快補回未完成的保養工作,再於工作日誌的備註欄內標明「補回保養」或「補回抹油」。機電署會密切監察註冊承辦商的人力資源狀況,適時與他們檢討人手安排,確保他們有足夠人手妥善處理緊急維修及定期保養工作。
 
至於保養工作的工時方面,由於每部升降機的保養時數會取決於升降機廠方的要求、其設計、服務樓層數目、設計速度、載重、機身狀況等因素而定,故較難以訂立劃一的保養工時。機電署曾於二○一四年與業界探討有關保養升降機/自動梯的工時問題,業界普遍認同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辦商應給予充足時間讓工程人員妥善進行維修工作。就此,機電署亦於同年向註冊承辦商發出通告,提醒他們如要為工程人員編配於同一天內處理超過六部升降機/自動梯的保養工作,應小心考慮工作編配,確保有關工作能安全及妥善地進行。
 
(五)及(六)一般來說,升降機只要有適當的定期檢驗和保養維修,可保障其安全使用。由於近年科技發展迅速,現今的升降機較舊式升降機具備更全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因此,舊式升降機有改善和優化的空間。有見及此,機電署於二○一一年推出《優化升降機指引》,旨在建議升降機負責人為其舊式升降機加裝保護裝置(當中包括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裝置),使升降機運作更安全、可靠和舒適。

截至二○一七年底,全港約有66 200多部升降機,當中約八成的配備未達至現今最新的安全裝置水平。由於優化升降機屬自願性,自二○一一年起至今,約有5 200部升降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優化工程,進度並不顯著。

基於上述情況,發展局及機電署正積極擬定短、中及稍為遠期的新措施以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進一步保障公眾安全。

註:根據《條例》,升降機負責人須就以下升降機事故通知機電署署長:
(i)有人受傷或死亡,而傷亡涉及升降機或其任何部分相聯設備或機械;
(ii)升降機主要驅動系統發生故障;
(iii)升降機任何懸吊纜索斷裂;
(iv)升降機制動器、超載裝置、安全部件或安全設備發生故障;或
(v)升降機門的聯鎖裝置發生故障。
就上述升降機事故的通知,機電署會按實際情況安排當值人員到場進行調查。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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