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繼續打擊私人農地上違契搭建構築物情況

為打擊在私人農地上違契搭建構築物這類不當使用私人土地的情況,地政總署自去年四月起加緊採取執管措施,截至今年六月尾已就838宗個案採取行動,並已完成處理當中208宗個案。

在完成處理的208宗個案中,五宗涉及五幅私人農地的個案,因業權人在接獲多次警告後仍沒有清拆違契構築物而被重收。餘下203宗共涉及224幅私人農地的個案,有關的違契構築物已被清拆,包括188宗由業權人在接獲該署的警告後進行清拆的個案(涉及209個地段)和由地政總署進行清拆的15宗個案(涉及15個地段)。

地政總署發言人說:「在實施措施後,地段業權人普遍較認真看待本署的警告信或『釘契』行動。上述清拆數字顯示措施有效迫使相關地段業權人糾正違契情況,為違反契約承擔責任。」

發言人說,在838宗地政總署已採取行動的個案中,分別有58宗個案涉及尚在施工的構築物(「施工中個案」),和780宗涉及已建成的構築物(「非施工中個案」)。採取的行動視乎每宗個案的性質和進度而定,包括發出法定清拆告示、發出警告信、將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及/或最終重收土地等。

地政總署會繼續跟進已展開執管行動的個案,包括若地段業權人未有及時清拆構築物而有可能引致該署在短期內採取重收行動的十宗個案。

地政總署敦促私人農地業權人清拆違契構築物,並警告一旦發出警告信,該署保留權利在不作進一步通知的情況下啟動重收行動。前業權人雖可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呈請行政長官或向原訟法庭申請給予寬免,但處理個案需時,政府不會為前業權人在此期間所蒙受的損失負上責任。在處理取消重收的呈請時,政府亦保留附加條件的一切權利,有關條件可能包括要求前業權人支付罰款,以抵銷在違契使用構築物期間估計產生的利潤╱租金。

地政總署自二○一四年四月開始針對私人農地上違契搭建構築物而實施的措施包括:

(一)地政總署一旦發現私人農地上有正在施工的違契構築物,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有關地段業權人停止工程,並在一星期內清拆施工中的構築物。如地段業權人未有遵辦,地政總署會在該構築物被佔用前,盡快根據第28章進行拆卸工程,並在其後向有關地段業權人追討相關費用;

(二)對於所有私人農地上施工中的違契構築物,以及涉及違契構築物作住宅用途的個案,地政總署不會接納任何把該等構築物規範化的申請;以及

(三)對於私人農地上已完工並被佔用的違契構築物,如地政總署已把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藉以對該私人農地施加產權負擔,但違契事項仍未糾正,該署會作為常規慣例,根據有關契約和香港法例第126章重收該私人農地。

2015年8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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