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綜合發展區規劃

以下為今日(七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的規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可指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某幅土地為綜合發展區。劃設綜合發展區的主要目的是因應環境、交通和基礎設施等限制,對該區進行綜合規劃及實施有系統的發展。綜合發展區倡議人須以總綱發展藍圖形式向城規會提出申請,獲城規會批准後才可以進行發展。有測量業從業員向本人反映,現時有不少綜合發展區因土地業權分散,因此綜合發展區倡議人須先整合業權才可向城規會就發展項目提交申請。然而,業權整合的工作往往需時甚久,因而拖慢了土地發展及房屋供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仍未發展或未獲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的綜合發展區用地當中,每幅用地(i)被規劃為綜合發展區的年份、(ii)土地面積、(iii)建議的地積比率及(iv)可建樓面面積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資料;

(二)當局是否知悉部分綜合發展區用地仍未發展的原因;業權整合出現阻滯是否主要原因;若知悉,當局會否考慮調整有關綜合發展區用地的範圍,以加快綜合發展區的發展;及

(三)鑑於本人得悉,城規會現時在劃設綜合發展區後,會在隨後的第三年年底對有關用地進行首次檢討,繼而往後每年作出檢討,城規會會否考慮當綜合發展區在劃設後的一定年期仍未發展時,重新規劃有關用地,以提高綜合發展區的發展機會;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一般而言,政府會視乎情況將個別策略性的用地規劃為「綜合發展區」,務求透過全面規劃和綜合發展有關用地,促進市區舊區重建、重整土地用途、提供新發展機會和/或確保有關用地有更佳的規劃佈局。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在建議將一幅用地劃作「綜合發展區」時,會考慮有關用地的規劃意向、土地和業權情況、規劃落實的機會及其他發展限制,並會密切監察有關用地的發展進度。

一如其他土地用途地帶,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綜合發展區」的規劃和發展情況,務求推動用地的最佳規劃發展。政府也會定期檢討已規劃為「綜合發展區」的用地,並按情況及需要跟進。

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城規會規劃指引第十七號《指定「綜合發展區」地帶及監察「綜合發展區」發展計劃的進度》,城規會在劃設一幅「綜合發展區」用地後,會在隨後的第三年年底進行首次對該幅用地的檢討工作,繼而往後會每年作出檢討。最新一輪的檢討結果已於今年五月二十二日提交城規會的規劃小組委員會審議,並獲委員會接納(註)。有關文件已上載至城規會網頁供公眾參閱(www.info.gov.hk/tpb/en/papers/MPC/534-mpc_4-15.pdf(只有英文版本)及www.info.gov.hk/tpb/en/papers/RNTPC/533-rntpc_8-15.pdf(只有英文版本))。

根據檢討結果,截至二○一五年三月底,全港共有一百二十一幅用地劃作「綜合發展區」三年或以上,當中已獲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的有七十一幅,而仍未獲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的則有五十幅。相關「綜合發展區」用地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統計資料載列於附表,至於每幅用地的詳細資料(包括劃作「綜合發展區」的年期、土地面積及業權狀況)載於上述城規會文件內。

(二)及(三)一般而言,現時並未發展的「綜合發展區」用地,正處於不同的規劃階段,例如有關發展商可能正進行土地整合,或正進行詳細的規劃研究,以評估擬議發展對交通、環境及景觀等方面可能帶來的影響,又或正擬備總綱發展藍圖等。另一些「綜合發展區」,則位於政府正進行的不同規劃研究的範圍內,須待有關研究完成後,方可落實發展。

為使有關用地的發展得以落實,城規會會因應土地發展及規劃情況的改變,在規劃過程中會建議把合適的「綜合發展區」用地改劃作其他土地用途地帶,或把用地劃分為較小的發展支區,務求能加快用地的發展步伐。

較近期改劃建議包括去年十二月城規會建議修訂茶果嶺、油塘、鯉魚門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當中把油塘工業區的「綜合發展區」地帶細分為五個較小的「綜合發展區」支區。在今年五月,城規會亦建議修訂馬頭角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主要把位於木廠街及土瓜灣道交界處的一塊用地由「綜合發展區(3)」地帶改劃為「住宅(甲類)」及「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務求加快用地的發展步伐。

註:檢討不包括九幅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或前《土地發展公司條例》劃作「綜合發展區」的用地。有關用地均各自有發展計劃圖,並不屬法定圖則所涵蓋的規劃區範圍。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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