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調整屋宇署服務收費

政府今日(五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訂立的《201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和《2015年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修訂)規例》,調整四十六項屋宇署服務收費,以收回全部服務成本。

政府發言人說,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政府的政策是把各項收費大致訂於足以收回提供服務全部成本的水平。

屋宇署最近按照二○一五╱一六年度價格水平,完成提供有關收費項目的服務成本檢討。根據檢討結果,該署建議提高四十項收費,以收回全部成本,增幅最高者為百分之六十八。該署亦建議調低六項收費,以反映簡化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程序後而下降的成本,減幅最多者為百分之四點九。

《201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修訂載列於《建築物(管理)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A)的二十三項收費,該等項目分別是有關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商註冊事宜的收費,有關項目的現行收費水平於二○○五年訂定;以及有關檢驗人員註冊事宜的收費,有關項目的現行收費水平於二○一一年訂定。

《2015年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修訂)規例》修訂載列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O)的二十三項收費,該等項目是有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宜的收費,而現行收費水平於二○○九年訂定。現行和經調整的收費詳情載列於附件A和B。

兩項《修訂規例》將於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視乎立法會審議的結果,經調整的收費將於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附件A:有關建築專業人士和承建商(不包括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宜的收費調整


附件B:有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宜的收費調整


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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