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調整《土地(雜項條文)規例》下挖掘工作的收費和經濟成本

政府今日(一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15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規例》,調整《土地(雜項條文)規例》下訂明所收取的八項收費和三項經濟成本。

將會調整的項目包括:

(一)與挖掘准許證制度相關的行政收費,包括挖掘准許證的發出和延期及緊急挖掘工作的收費;以及

(二)在路政署負責維修的街道進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許證延期所收取的經濟成本。

發展局發言人說:「政府的政策是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把各項收費的水平,大致訂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

他說:「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費升幅過大,八項與挖掘准許證制度相關的現行行政收費將提高約百分之九點四至百分之十點二。此外,三項在路政署負責維修的街道進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許證延期所收取的經濟成本將提高約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二十二,以提供足夠誘因,促使挖掘准許證持證人盡快完成有關工程。」

上述規例將於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在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新收費和經濟成本將於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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