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處理專門承建商註冊申請

以下為今日(一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建築事務監督可指定某類建築工程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進行。現時有五類工程被指定為專門工程,包括通風系統工程。建築事務監督亦已按該條例委任承建商註冊委員會(專門承建商)(註冊委員會),以協助他考慮註冊為專門承建商的申請。然而,有從事通風系統工程的人士向本人投訴,指該委員會的個別成員在處理其註冊申請時的操守有欠專業,而評審註冊申請的程序及準則亦有欠公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每年接獲的專門承建商註冊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的數目所佔的百分比;

(二)過去三年,當局審批專門承建商註冊申請平均需要多少個工作天;

(三)註冊委員會各成員的資歷為何;註冊委員會與申請人及其關鍵人士進行專業面試的具體安排為何,包括如何核實有關人士的相關資格、經驗和知識,以及抽選委員會成員出席面試的安排;有否設立委員會成員申報利益的機制;若有機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註冊委員會與申請人及其關鍵人士進行面試時有否採用統一的評分方法及準則;若否,當局如何確保委員會成員客觀及公正地評審有關申請;過去五年,當局有否檢討註冊申請評審機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現時有否機制,讓申請人就不獲註冊委員會推薦為註冊專門承建商提出上訴,以及就註冊委員會成員沒有按照評審準則考慮其申請作出投訴,以保障申請人的權利?

答覆:

主席: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制訂承建商註冊制度。這個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只有在執行工作及職責方面能完全勝任,並且非常熟悉相關法例規定及現行樓宇管制制度的承建商,方可註冊成為註冊承建商和獲准進行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

某些建築工程必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進行。就此,屋宇署現時就五項不同類別的專門工程備存承建商名冊,分別為拆卸工程、基礎工程、現場土地勘測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通風系統工程。申請列入名冊的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必須具備相關的資格及經驗,並須通過根據《建築物條例》成立的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註冊委員會)的評審或面試。屋宇署亦已發出《申請註冊為一般建築承建商/專門承建商須知》,詳列註冊申請程序、規定及面試範圍等資料,供申請人參考。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屋宇署每年接獲的專門承建商註冊申請數目、獲批數目及當中獲批的百分比列載於下表。

       二O一O 二O一一 二O一二 二O一三 二O一四
       ────     ────     ────     ────     ────
註冊申請數目 31   46   43   35   42
獲批數目   12   15   15   16   6*
獲批數目
所佔百分比  38.7 32.6 34.9 45.7 14.3*

* 部分二○一四年接獲的申請仍在處理中。

(二)屋宇署並無統計審批專門承建商註冊申請所需的時間。然而,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屋宇署已就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專門承建商的註冊申請,實施簡化的審批程序。根據該程序,如申請文件齊備,屋宇署會在收到申請起計兩個月內把有關申請轉交註冊委員會及安排評審或面試。根據《建築物條例》第8B(7)條,屋宇署會在評審或面試後的三個月內通知申請人其申請結果。

(三)處理專門承建商註冊申請的註冊委員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8(3A)條組成,成員包括-
(a)建築事務監督的代表;
(b)三名人士,由建築師註冊管理局、工程師註冊管理局及測量師註冊管理局各自從認可人士名單、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名單中提名一人;
(c)由香港建造商會有限公司提名的人士三名;及
(d)由建築事務監督從其認為適合的團體所提名的人士之中,選出兩名。建築事務監督就工程性質以決定適合的團體。以處理通風工程承建商註冊申請的註冊委員會為例,有關代表由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香港註冊通風系統承建商協會及工程師註冊管理局(屋宇裝備工程師)提名。

註冊委員會每屆任期為兩年。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但人選不得為建築事務監督的代表。每一屆委員會任期開始前,屋宇署會給予各委員指引,讓委員了解委員會的職能、組成、相關程序及利益申報等事宜。

就面試的具體安排,面試的目的是要確定申請人有執行指定職務的資格和經驗,以及在進行及監督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時能否應用有關知識。註冊委員會委員各自對申請人作出評核,然後由主席引領委員投票而得出最後決定,就接受、押後或拒絕有關申請向屋宇署提供意見。

另外,有關利益申報機制,根據屋宇署給予委員的指引,委員如得悉所審理的事項或申請人與其本人的利益可能有衝突時,須詳盡披露有關利益。若委員與其他委員之間的利益關係可能與申請人的利益有衝突時,委員亦如前述須詳盡披露有關利益。在每次註冊委員會開始進行面試前,各委員必須使用標準表格,書面確認他們與申請人沒有利益衝突。

(四)在進行面試時,註冊委員會使用標準化的評估表就以下各範疇對申請人作出評審-
(i)  申請人呈交的文件;
(ii) 如屬法團,申請人的管理架構是否妥善;
(iii)職員的經驗、資格和勝任程度是否適當;
(iv) 申請人取用工業裝置和資源的能力;及
(v)  獲授權簽署人應用相關知識(包括《建築物條例》及規例、有關的作業守則、作業備考等)的能力。

廉政公署曾於二○一○年就屋宇署的註冊制度和程序的公平及公正進行檢討,並分別於二○一○年及二○一二年向屋宇署提供建議,建議包括在面試過程、委員的利益申報機制、委員的誠信及有關註冊申請的程序等作出修訂。屋宇署已採納廉政公署的建議,包括於二○一一年應相關建議修改給予註冊委員會的指引。其後,屋宇署於二○一四年就註冊委員會的投票機制再進行檢討及修訂,容許主席在其他委員票數相等時投下額外決定性的一票。修訂後的投票機制將於新一屆(即二○一五至二○一六年)的註冊委員會推行。

(五)根據《建築物條例》第9A條的規定,任何人如因註冊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當有任何上訴提出時,法官可確認、推翻或更改委員會的決定。屋宇署亦會適當地跟進申請人對個別註冊委員會委員的投訴。

2015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