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為偏遠地區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設施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鄉村居民向本人反映,現時有一些位於偏遠地區的鄉村缺乏基本生活設施。例如,西貢禾寮村沒有緊急車輛通道可達,以致該村居民要背起患病的老人徒步出村求醫,而沙田梅子林則沒有自來水供應,該村居民於旱季需每天到溪流挑水作生活用途。該等鄉村的居民認為,政府有責任為市民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及自來水供應等基本生活設施,不應因成本效益的問題而拒絕提供該等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分別有多少條鄉村沒有緊急車輛通道可達和沒有自來水供應,以及該等鄉村的名稱;

(二)有否計劃為第(一)項所述的鄉村鋪設緊急車輛通道及提供自來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現時部分鄉村位於郊野公園或自然保育區內,一些鄉村基本生活設施工程(例如鋪設行車路)因法例所限而無法進行,政府會否修訂有關的法例,以便在不影響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為該等鄉村的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環境局、民政事務總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署等相關部門後,我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每幢建築物須設有緊急車輛通道,其設計及建造方式須符合有關規定。然而,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不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某些條文以及根據《建築物條例》所訂立的規例(包括上述《建築物(規劃)規例》有關緊急車輛通道的規定)所規限。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有關屋宇有蓋面積通常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不得超過3層及高度不得超過8.23米(27呎)。

政府在前述的法律框架下,透過《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消防安全規定指引》,釐定適用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緊急車輛通道規定及其他消防安全設施的行政安排。有關的安排在1997年推出及先後在2001年及2006年作出調整,期間諮詢了鄉議局以及包括地政總署、規劃署、民政事務總署及消防處在內的相關部門。有關的現行安排如下:

(甲)假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請地點距離現有緊急車輛通道不超過30米,或申請地點半徑30米範圍內的一組屋宇(連同申請屋宇)少於10間,便無須闢設緊急車輛通道;

(乙)假如申請地點半徑30米範圍內的一組屋宇(連同申請屋宇)達到10間或以上,申請人應設法為申請地點闢設緊急車輛通道;及

(丙)假如因為地理環境的限制、私人土地業權等問題而無法闢設緊急車輛通道,申請人必須採用下列其中一項消防安全替代措施︰

(i)自動灑水系統;或

(ii)火警偵測系統及消防喉轆系統(適用於三層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各層之間並無耐火分隔的情況);或

(iii)在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各層設置火警偵測系統及滅火筒(適用於三層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層與層之間具備耐火分隔的情況)。

申請人如選擇採用第(ii)項或第(iii)項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則申請人或其代表必須參加由消防處安排的消防安全訓練課程。

在規劃方面,為配合個別鄉郊地區的發展,規劃署在制訂地區發展藍圖時,會諮詢有關政府部門,規劃適當的鄉村配套設施,包括緊急車輛通道。

至於闢設鄉郊車輛通道方面,如民政事務總署接獲有關建議,而情況許可及技術上可行,會考慮在轄下的小型工程計劃內開展相關項目。

就議員問及的自來水供應方面,沒有自來水供應的偏遠鄉村現時均使用溪水或井水作生活用途。這些原水供應系統沿用多年,食物環境生署會定期監察及化驗原水水質,若有需要,該署會豎立適當的警告牌提醒村民要把原水煮沸才可飲用。倘若有關水源枯竭,政府會提供適當協助,以解決居民用水需要。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位於香港境內的村落,可為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的認可鄉村,亦可為經過一段時間聚居而形成的村落。由於部分村落位處偏僻或人煙稀疏的地點,或受地理環境所限,並不是每條村落都有車輛通道到達。政府並沒有統計全港有多少村落尚未設有緊急車輛通道或鄉郊車輛通道。

目前未獲自來水供應的鄉村合共有24條。其中港島南區4條鄉村的自來水供應工程,已於本年9月動工,預計於2016年完成。仍未有自來水供應的偏遠鄉村數量將減少至20條,詳情見附件。

(二)如前述,倘若個別建築物須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設有緊急車輛通道,建築物擁有人需遵從有關規定。倘若建築物可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獲豁免,根據現行的行政安排,如申請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地點距離現有緊急車輛通道超過30米,以及其半徑30米範圍內的一組屋宇(連同申請屋宇)達10間或以上,申請人應設法為申請建屋地點闢設緊急車輛通道;如因地理環境、私人土地業權等限制而無法闢設緊急車輛通道,申請人則須採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

就提供食水供應方面,沒有自來水供應的偏遠鄉村部分人口稀少,並且遠離現有自來水供水網絡。如為這些偏遠鄉村提供自來水供應,其低用水量可能會導致食水長期在水管內停留不動而令水質變壞。此外,亦需考慮為此等鄉村設置供水設施的高昂人均建設成本。

政府一直密切關注並定期檢討偏遠鄉村的供水情況,過去10年亦已先後為18條偏遠鄉村完成自來水供應系統。我們會繼續定期作出有關檢討。倘若政府日後決定為這些偏遠鄉村提供自來水供應,我們會按現行程序申請撥款,進行自來水供應系統工程。

(三)政府或有關機構不時會建設一些與民生有關的基本設施,如修築小徑、鋪設水管、電纜、電話線等。如建設工程需要獲取與土地有關的批准,有關部門或機構須向分區地政處作出相關的牌照或撥地等申請。如建設工程需要在郊野公園範圍內進行,必須先取得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的同意。分區地政處在處理相關申請時,會徵詢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漁護署會審慎考慮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能對自然環境的影響,並提出緩解影響的建議措施,務求能兼顧民生所需與自然保育的考量。我們認為現時的申請程序與審批機制行之有效。

至於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擬備的法定規劃圖則上劃為「自然保育區」的用地,根據法定規劃圖則的註釋,在圖則涵蓋範圍內由政府統籌或落實的土力工程、地區小型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渠務工程、環境改善工程、水務工程及其他公共工程是經常准許的用途,均不需任何規劃許可。政府工務部門可因應地區的需要,提供生活設施。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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