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調整屋宇署服務收費

政府今日(六月六日)在憲報刊登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訂立的《201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和《2014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調整八項屋宇署所提供的服務的收費,以收回全部服務成本。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政府的政策是政府服務的收費一般應訂在足以收回提供服務全部成本的水平。

《201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修訂《建築物(管理)規例》(第123A章),調整就要求批准建築工程和改動及加建工程圖則的申請所訂明並於一九九五年修訂的六項收費。《2014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修訂《建築物(貯油裝置)規例》(第123K章),調整就貯油裝置牌照的批出及續期所訂明並於二○一一年修訂的兩項收費。建議的增幅介乎20.4%至26.9%之間,有關增幅反映處理相關申請所涉及的實際工作,以及有關項目自上一次檢討收費後的成本上升。現行和擬議收費的詳情載列於附件A及B。

《修訂規例》於今日刊憲後,將於六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視乎立法會審議的結果,經調整的收費將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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