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新界小型屋宇的轉讓限制及售賣情況

以下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新界小型屋宇(丁屋)的轉讓限制及售賣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一九九七年至今,丁屋建屋牌照持有人因違反牌照條款而被取消牌照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持牌人在申請牌照前已經與發展商簽訂轉讓丁屋權益的協議;

(二) 自二○○二/二○○三年度至今,每年當局發出的丁屋完工證的數目、批准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以及已收取的補付地價總額(按下表列出);及

(i)財政年度;
(ii)完工證數目;
(iii)獲准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及
(iv)已收取的補付地價總額(百萬元);

(三) 自二○○二/二○○三年度至今,每年(i)的申請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平均在有關丁屋獲發完工證後多久提出,以及(ii)獲批撤銷轉讓限制的丁屋平均在獲批後多久有首個分層單位售出(並按包含有關丁屋所在鄉村的鄉事委員會列出分項資料)?

答覆: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根據有關政策,年滿十八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作自住用途。

現行小型屋宇政策不容許合資格人士在作出申請前轉讓小型屋宇權益。此外,於申請獲批後,在私人農地上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的小型屋宇,一般受制於五年的轉讓限制,即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取得完工證後五年內轉讓有關物業。如在政府土地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小型屋宇,則受制於永久的轉讓限制。小型屋宇註冊業主若打算於上述轉讓限制期內轉讓其小型屋宇,須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有關的轉讓限制條款,並繳付土地補價及行政費用。如有關轉讓是予其他符合申請興建小型屋宇而尚未行使其資格的原居村民,該註冊業主則不用繳付土地補價,但有關轉讓限制在相關的小型屋宇轉讓後仍然有效。與此同時,批出的建屋牌照及私人土地契約亦載有其他條款,例如未曾行使小型屋宇資格的保證條款及建築規約條款(即業主須於批出牌照/契約後某段時限內完成發展)。如有違反條款的情況,地政總署會向有關業主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 自一九九七年至今,小型屋宇建屋牌照持有人/承批人因違反牌照/批地條款而分別被取消牌照或重收有關土地的個案共有二十八宗,當中涉及違反建築規約條款的個案有十五宗;違反發展條款(即相關建築物的可容許規模如高度等)的個案有六宗;違反轉讓限制條款的個案有四宗;違反未曾行使小型屋宇資格保證條款的個案則有三宗。有關個案中並沒有涉及持牌人在作出小型屋宇申請前已經與發展商簽定轉讓小型屋宇權益協議的個案。

地政總署在不同場合重申及提醒原居村民和其他有關人士,小型屋宇政策不容許合資格人士在作出申請前轉讓小型屋宇權益。如有足夠證據指出個別申請出現有關的違規情況,地政總署定當嚴肅跟進。該署亦歡迎公眾人士作出舉報及提供具體資料協助調查。

(二) 自二○○二/二○○三年度至今,每年當局發出的小型屋宇完工證的數目、批准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以及已收取的補付地價總額載於附表。

(三) 地政總署並沒有就每年的(i)申請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平均在有關小型屋宇獲發完工證後多久提出,以及(ii)獲批撤銷轉讓限制的小型屋宇平均在獲批後多久有首個分層單位售出備存現成的統計數字。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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