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四月十七日)刊憲。《條例草案》是為利便實施《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條例》)的餘下階段禁止條文,即「專工專責」的部分,以全面推行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

發展局發言人說:「《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建造工程的施工質素、提高建造業工人的職業地位、培養優質的建造文化,以及提供更可靠的建造業工人人力數據,以便進行人力策劃和培訓工作。全面推行《條例》下的工人註冊制度將會是建造業長遠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我們期望能吸引更多人加入建造業,尤其是年青人。」

「專工專責」的條文實施後,工人除非是相關工種的註冊技工或在相關工種的註冊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工作,否則將被禁止進行該工種的建造工作。然而,從事「緊急建造工作」和「小規模建造工作」的部分技能工人,在滿足特定的情況下,將獲豁免安排。

發言人說:「為確保資深工人可順利過渡,《條例草案》將引入一次性的資深工人註冊安排,讓具有不少於十年相關工作經驗的資深工人,在滿足特定的情況下,註冊為熟練技工。為預留充足時間讓工人註冊,在條例修訂生效兩年後,『專工專責』的條文才會開始實施。此外,我們會先規管大型工程,並在較後期才規管固定期合約的保養工作和小型建造工程,讓業界能逐步適應有關的要求。」

《條例草案》對《條例》的其他主要修訂包括:

*修改註冊準則,以便工人可按其單元技能註冊;
*增設「全科技工」,鼓勵工人發展多項技能,提升就業能力及增加行業人手調動的彈性;
*容許個別「技能」的註冊熟練技工,可跨技能進行其他相類「技能」的工作;
*承建商須提供準確的工人每日出勤記錄,以便更有效進行人力策劃和培訓工作;
*延長註冊有效期,以減輕工人的續證負擔;以及
*修訂其他相關條例,使按《條例》發出的註冊證可用以證明工人已持有與建造業相關的證件,減少工人工作時須攜帶的證件數目。

《條例》第一階段禁止條文於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實施,禁止沒有註冊的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工作。由於工人持有「平安咭」便可註冊成為「註冊普通工人」,已能滿足法例第一階段的要求,因此相關持份者普遍能符合規定。

發言人說:「自二○一○年起,我們廣泛諮詢相關持份者,包括工會和商會,並制訂最終的修例方案。」

《條例草案》將於四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已上載發展局網頁:
www.devb.gov.hk/tc/legco_matters/legislative_council_papers/index.html



2014年4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59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