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處理滲水投訴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盧偉國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目前,由屋宇署和食物環境生署成立的聯合辦事處(聯合辦)負責處理大廈樓層間滲水的個案,統籌有關投訴的調查和執法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至今,聯合辦接獲多少宗有關滲水投訴,與過去3年的數字如何比較;過去3年,聯合辦每年完成處理和已確證滲水源頭的個案數目分別有多少,以及每年分別就多少宗個案向法院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和發出「妨擾事故通知」;

(二)鑑於處理滲水投訴需動用公共資源,當局有沒有具體的措施,防止投訴機制遭濫用並杜絕虛報;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專業人士向本人指出,聯合辦現時採用的色水測試在某些情況下會得出錯誤的滲水源頭結論,而聯合辦正就加強調查滲水源頭的方法進行研究,並最近委聘顧問公司嘗試應用其他探測儀器,該等工作的初步結果為何,以及有沒有就引入其他測試方法或探測儀器以調查滲水源頭制訂時間表;若沒有時間表,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管理和維修保養樓宇,包括解決樓層間的滲水問題,是樓宇業主應有的責任。故此,私人物業內部若出現滲水情況,業主應首先自行檢驗滲水原因,並視乎情況和需要與有關的住戶及其他業主協調,進行維修工程。

但當有關滲水情況構成生妨擾、樓宇結構安全風險或浪費供水,政府便會分別根據《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或《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所賦予的權力,介入處理個案。現時由屋宇署及食物環境生署人員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以「一站式」的運作模式,統一處理滲水舉報。若確認滲水構成生妨擾,聯辦處會根據《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的相關條文,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當事人減除滲水妨擾。如有需要,亦會轉介個案予屋宇署或水務署,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危險建築物由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處理,浪費供水則由水務署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的有關條文規定敦促涉事用戶進行修理。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聯辦處共接獲22 802宗滲水舉報。至於在二○一○、二○一一及二○一二年的過去3年,聯辦處接獲的滲水舉報分別為25 717宗、23 660宗和27 353宗。問題要求提供的過去3年的分項統計數字,列載於附件。

(二)當接獲有關樓宇滲水的舉報後,聯辦處人員會先作查證,剔除因為不涉及生妨擾而不屬於聯辦處法定權限可跟進的個案,與及缺乏理據,或滲水情況已終止或舉報人中途撤銷舉報等個案。對這些被甄別為不需予以跟進的個案,聯辦處不會展開進一步調查。這類被剔除的個案大約佔每年所接獲的滲水舉報數目的50%,我們認為現行的措施已能有效防止虛報或濫用投訴機制。

正如我剛才指出,業主有責任處理樓宇管理和保養方面的事宜,包括視乎情況與其他相關住戶和業主協調解決物業出現滲水的情況,政府只有在可根據相關法例行使法定權力的情況下,才可介入滲水的個案。自聯辦處成立以來,向聯辦處提出滲水舉報的數目不斷增加。聯辦處每年接獲的舉報數目在6年間增加了57%,由二○○七年(即聯辦處成立後的首個完整年度)的17 405宗,增加至二○一二年的27 353宗。有關現象除顯示有更多市民向聯辦處提出滲水舉報外,也反映滲水問題正在隨現存樓宇日漸老化而日趨普遍。有鑑於此,聯辦處一方面會致力提升處理滲水個案的成效,另一方面亦會透過宣傳和公眾教育,加強業主對樓宇保養、維修和管理的意識,希望能夠循不同方向更有效地處理樓宇滲水的問題。

(三)導致樓宇滲水的原因十分多,聯辦處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採取合適的而又不會對建築物造成破損的檢測以查找滲水源頭,包括濕度監察、色水測試、地台蓄水測試、牆壁灑水測試及供水喉管反向壓力測試等,這些皆是被業界廣泛使用的有效測試方法。除了目視檢測外,聯辦處人員亦會按情況使用不同的儀器如電子濕度儀、紫外光電筒和濾光眼鏡等協助進行各種調查和測試。若有需要,聯辦處人員會收集滲水位置的批盪或滲水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化驗。

為進一步提升聯辦處調查工作的成效,聯辦處的恆常措施之一,是物色其他能協助查找出滲水源頭的方法和儀器。聯辦處現正在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的協助下,研究是否可透過實時監察懷疑滲水單位的用水情況和滲水位置的濕度變化,協助尋找滲水的源頭。聯辦處留意到現時市面上有一些探測儀器,例如紅外線探測儀和微波探測儀等,可以探測滲水位置的濕度變化。聯辦處最近亦嘗試應用有關儀器以拍攝紅外線造影及進行微波濕度立體造型,以協助在一些較複雜的滲水個案,追查滲水源頭。

多謝主席。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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