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分間樓宇單位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就本人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提出有關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床位寓所(俗稱「籠屋」)及板間房的書面質詢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間曾就四十一張清拆命令進行檢控,當中分別涉及的劏房、籠屋和板間房的數目、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及判罰為何;

(二)為何有關的政府部門沒有備存全港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數目和住戶人數;有否計劃進行相關統計;如有,何時進行及完成;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傳媒報道,政府向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長策會)提交的文件顯示,截至去年年中,居住於板間房、床位寓所和閣樓的住戶合計約65,000人,商廈及工廈「住戶」則有約6,200人,合計總「劏房及板房戶」或達到71,000人,政府為何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有關的政府部門並沒有備存全港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數目和住戶人數;政府可否向本會提供該份文件;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政府表示,板間房及劏房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並沒有定義,執法當局如何對違例的板間房及劏房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以及有否計劃修訂該條例,以加入有關定義;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政府表示,屋宇署一直有就涉及分間單位的違例建築工程發出清拆命令,但沒有就劏房、籠屋及板間房作分類,為何沒有作出分類,以及有否計劃作出分類;

(六)現時全港持牌床位寓所的總數為何,以及估計現時共有多少間無牌經營的床位寓所;

(七)鑑於政府表示,過去五年,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就懷疑無牌經營床位寓所提出兩次檢控,涉案人士被法庭定罪並分別被判處罰款3,000元及9,740元,政府有否評估檢控數字是否偏低及判罰是否過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鑑於政府表示,屋宇署一般並不會把在執法行動中就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物業所發出的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原因為何;

(九)鑑於政府表示,如果業主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從清拆命令,屋宇署可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並於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及附加費,過去五年,屋宇署每年安排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的個案數目、涉及的費用及是否已全數從有關業主收回;

(十)鑑於由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屋宇署共發出527張清拆命令,已遵從的命令為166張,但仍有361張仍未遵從並正在跟進中,該361宗個案涉及甚麼問題、至今未作出檢控的原因為何,以及會如何跟進該等個案;

(十一)鑑於有長策會成員建議將工廠大廈改建成宿舍,變成「合法劏房」,政府會否評估該建議的可行性;如否,原因為何;如會,詳情為何,政府會否考慮放寬工廠大廈改作該用途時的地積比;如會,具體的建議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二)為何有關的政府部門沒有關於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意外及事故的統計數字,以及會否計劃進行相關統計;如否,原因為何;

(十三)鑑於政府未有答覆行政長官承諾會就劏房、籠屋及板間房制訂的合適的安全和衞生標準的內容為何,政府可否直接回答;如否,原因為何;

(十四)鑑於政府未有答覆何時開始及完成制訂合適的安全和衞生標準,以及提出長遠和全面解決相關問題的政策,政府可否直接回答;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五)鑑於政府未有答覆有否擬訂解決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問題的工作指標、目標或時間表,政府可否直接回答;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劏房」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並沒有定義,但社會大眾普遍用「劏房」來指個別樓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小單位,以供出售或出租。而通常每個獨立小單位均配置有獨立的廁所,有些小單位更設有獨立的煮食地方。這些分間工程倘沒有違反任何相關條例,如《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條例,則不屬違法。

「籠屋」一般是床位寓所的俗稱,在《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下並沒有此俗稱的定義。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規定,經營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條例》監管。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寓所」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出租供單人住宿的床位的居住單位,經營者須持有牌照。《床位寓所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擬用作床位寓所的處所符合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衞生配置的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樓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板間房」在《建築物條例》下沒有定義。按一般理解,「板間房」普遍存在於本港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唐樓,是較為簡單用木板分間成的小房間,使有關唐樓單位能供多於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一般而言,這些木板間隔頂部留有空間,以作通風和透光之用。一般「板間房」內並沒有配置獨立的廁所或煮食地方,住戶會共用單位內原有的廁所及廚房。如板間工程沒有違反任何條例,不屬違法。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在《建築物條例》下作出執法行動時,只會考慮是否有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因此,該署並沒有就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執法數字作出分類。至於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間就41張有關分間單位的清拆命令進行檢控的個案,當中14宗個案已被定罪,被判罰款由1,500元至8,000元不等,合共45,000元。

(二)如上述,屋宇署在《建築物條例》下作出執法行動時,只會考慮是否有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劏房」、「籠屋」和「板間房」涉及的工程如無違反《建築物條例》,則不屬屋宇署的執法範圍。除此之外,香港的私人樓宇眾多,進行有關統計需要進入私人樓宇單位內視察及收集資料,涉及大量人力資源,而且亦要得到相關業主或佔用人同意之下方能進入處所作視察。因此,有關部門現時並沒有備存全港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數目和住戶人數,亦沒有計劃進行相關統計。

(三)運輸及房屋局表示,當局曾向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提供以下的資料:

「根據政府統計處(統計處)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在二○一二年第二季,約31,800個家庭住戶合共64,900人居於私營臨時房屋或私營永久房屋內的房間、板間房、床位和閣樓。根據統計處二○一一年人口普查,在二○一一年年中,約3,044家庭住戶合共6,230人居於非住宅樓宇(包括商業樓宇和工業樓宇)房舍內。」

上述「31,800個家庭」及「64,900人」等數字除了包括居於私營永久房屋內的房間、板間房、床位和閣樓的住戶和人口外,亦包括居於私營臨時房屋的住戶的人口。一些「劏房」,若能符合從街道、公共走廊或樓梯直達單位內的情況,在統計上會被統計處視作為居住屋宇單位(而不是房間或板間房)。因此,上述數字並不能視作「劏房」的統計數字,而統計處亦沒有關於屋宇單位、房間或板間房、床位和閣樓是否屬合法建築物的資料。此外,有關政府部門亦沒有備存全港違例的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住戶人數。

(四)及(五)屋宇署的執法行動的主要目的是糾正與分間和板間單位相關的違規之處,因此重點是確定分間單位內的工程是否涉及違反《建築物條例》,而並非考慮其單位是否屬於劏房或板間房。故此,屋宇署並不認為需要在《建築物條例》下就板間房及劏房設下定義。

(六)及(七)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是執行《床位寓所條例》的規管部門,負責處理床位寓所牌照簽發及執法工作。根據牌照處記錄,現時共有13間持牌床位寓所,合共提供約880個單人床位。在過去五年,牌照處共接獲103宗懷疑無牌經營床位寓所的舉報,當中包括針對同一處所的重複舉報。牌照處經調查後,發現有兩宗個案確證涉及無牌經營床位寓所及觸犯《床位寓所條例》的規定,牌照處並已成功檢控該兩宗個案。

牌照處在接獲有關懷疑無牌經營床位寓所的舉報後,會在8個工作天內進行巡查,包括突擊巡查。經調查後如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處所涉及無牌經營床位寓所,便會立即採取檢控行動。

違例經營床位寓所屬刑事罪行。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5條,無牌經營床位寓所,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0元。法庭於量刑時,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包括案情、被告背景等,而作出判罰。

(八)《建築物條例》並沒有授權建築事務監督把在執法行動中所發出的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如屋宇署有針對違規事項發出清拆命令,署方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將有關命令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九)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間就涉及分間單位的違例建築工程發出的清拆命令中,屋宇署曾就四宗個案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有關清拆工程。其中一宗個案於二○一一年展開,由於有關工程尚未竣工,因此未能確定相關費用。其餘三宗則於二○一二年展開,但有關業主於工程展開初期要求自行聘請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雖然有關業主已接手進行有關工程,但仍需支付屋宇署就前期工程已支出的費用及監督費,有關費用由3,800元至9,200元,屋宇署現正安排向有關業主追討。

(十)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期間發出而未遵從的命令(361宗)當中,主要涉及的違規情況一般包括建造未經批准的門口,違反逃生途徑所需耐火結構的規定;加建間隔牆,導致堵塞走火通道;欠妥排水工程導致滲水;加建過多非結構間隔牆及/或過度加高地台,導致樓宇負荷過重等。

而在這361宗未遵從命令的個案,當中超過七成半的命令(277宗)是在二○一二年進行的大規模行動中所發出的。屋宇署會繼續跟進有關個案。如果業主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從命令,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向該業主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屋宇署亦可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並於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以及監督費和附加費。

(十一)活化工廈措施在二○一○年四月正式實施,目的是希望透過鼓勵重建或整幢改裝現有工廈,更好地利用珍貴的土地資源,配合社會及經濟發展需要。現時,任何工廈改裝作住宅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法定圖則、《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有關地契條款。然而,現時大部分工廈所處的地帶均限制或不容許作住宅用途。即使在規劃方面容許作住宅用途,改裝工廈作住宅用途亦面對建築物及地契規管上的技術困難,包括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等。為協助應付短中期的房屋供應短缺,對於有建議在活化工廈政策下利便工廈整幢改裝作「過渡性住房」臨時用途,政府正探討有否可行的短期措施,現時仍在研究當中。

規劃署完成的「2009年全港工業用地分區研究」建議把約60公頃工業用地改劃作其他合適用途,其中包括把約30公頃工業用地改劃作住宅用途。當中三分一改劃作住宅用途的地盤已完成修訂法定圖則的程序。而釐訂住宅用地的地積比率則須視乎個別地盤的情況,亦要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周遭環境、交通容量、基建配套及城市設計原則(例如景觀、通風)等。規劃署預計於二○一三年展開新一輪的全港工業用地分區研究。

(十二)鑑於牽涉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意外或事故種類眾多,而且並沒有任何機制要求相關人士就有關意外或事故作出報告。因此,有關部門並沒有關於劏房、籠屋及板間房的意外或事故的統計數字。

(十三)至(十五)為確保分間樓宇單位達致合適的安全和建造標準,政府已加強對分間樓宇單位相關工程的規管。於二○一二年十月三日生效的《2012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將與分間單位相關工程歸入小型工程類別,進行有關工程的業主必須僱用合資格的承建商,透過簡單而有效的程序施工。這項監管制度使分間單位和其他一般樓宇單位一樣必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各規例下有關消防安全、結構安全,以及排水工程等方面的建築設計及建造標準,令工程的質量更有保證,亦有助使與分間樓宇單位有關的安全和衞生滋擾問題盡量減少。屋宇署會就已完成的工程進行抽樣審查,以確保相關單位的工程妥善進行。

屋宇署自二○一一年四月起展開一項針對與分間樓宇單位相關的違例建築工程的大規模行動,目標是每年巡查150幢目標樓宇。從二○一二年四月起,該項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數目已進一步由每年150幢增至200幢,屋宇署預計每年巡查的目標相應地增至約1,600個分間單位。而因應花園街在二○一一年十一月發生的火災,屋宇署已調整其二○一二年執法行動的策略,在選取目標樓宇時,優先對鄰近排檔的雙梯設計樓宇進行執法。估計全港目前大約有340幢這類樓宇。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屋宇署已巡查455幢目標樓宇及2,581個分間單位。屋宇署會繼續按照上述目標對分間樓宇單位進行巡查和執法,並積極處理市民對違例分間單位的舉報,以處理與分間樓宇單位有關的樓宇安全問題。

在床位寓所方面,牌照處作為床位寓所的牌照簽發部門,在處理床位寓所牌照的申請時會參照《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第95章)就樓宇結構、消防安全與及衞生配置所訂明的安全及衞生標準審核有關申請。牌照處在確定有關處所符合相關條例訂明的安全及衞生標準後,才會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向申請人發出牌照。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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