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新界村屋僭建物執法政策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由何時開始,就新界鄉村舊屋地上興建或重建的建築物進行實質規管(包括訂立相關法例),以及詳情為何;及

(二)以往進行的規管,包括作出諮詢,進行宣傳教育,以及執行法例的情況為何,包括發出口頭或書面勸喻及作出檢控的次數,並按年及地區列出分項資料?

答覆:

主席:

本港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管。該條例初於一九五五年制定時,只適用於「香港島、鴨脷洲、九龍及新九龍」。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開始,該條例已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規定的方式,適用於新界。

問題中所提及的「新界鄉村舊屋地上興建或重建的建築物」,相信是指建於新界集體政府租契土地上的屋宇。該等租契土地的使用,須符合有關租契所有的規管,其中包括土地業權人在該等土地上搭建或重建屋宇,須事先獲得當局批准。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所有建築工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方可進行。但符合《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所訂明的規格的新界村屋,可獲豁免而不受《建築物條例》的部分條文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所管制。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把所有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在新界為任何建築物而進行的建築工程(包括重建工程)納入《建築物條例》的規管範疇,並清晰地就符合指定規格的新界村屋提供有限度豁免。該條例對所有新界建築物同樣適用,並不因所處土地是否屬於新界集體政府租契土地而有所分別。

(二)凡未能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獲得豁免又未有取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和同意而展開的建築工程,皆屬違法。

屋宇署一向有對村屋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按當時適用的執法政策,過往的執法工作,主要是集中取締那些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違例建築工程,以及正在施工的僭建物。經考慮新界村屋的實際情況和現行法例下的規管架構,並在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參考市區過去處理僭建物的經驗和策略後,當局已於去年公布加強取締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執法政策:在保障建築及公眾安全的大前提下,依法辦事,以「分類規管」和「按序處理」的手法,根據僭建物違例的嚴重程度及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歸納分類,並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新的執法政策已於本年四月一日起全面實施。

在宣傳教育方面,屋宇署一向有透過廣告、海報、電視、電台和公共交通工具進行宣傳和公眾教育,一方面加強市民大眾的樓宇安全意識,另一方面也配合屋宇署的執法行動。特別為宣傳新的執法政策和安排,屋宇署於去年十一月進行一系列有關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宣傳和公眾教育。包括直接郵遞宣傳小冊子;在電視、電台、巴士和鐵路列車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和聲帶;出版報章特刊,以及張貼廣告和海報。自本年三月底,屋宇署已展開新一輪的宣傳活動,重點宣傳對村屋僭建物的執法和推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除繼續透過上述途徑進行宣傳,屋宇署已向新界村屋的業主和住戶直接郵遞僭建物申報計劃的申報表格、申報指引和宣傳小冊子,協助村民進行申報。我們會監察這些宣傳活動的成效,在有需要時加強推廣計劃。

正如上文所述,屋宇署的執法工作並不因土地契約的性質而有所區別。因此,署方並無就新界集體政府租契土地上新建或重建的屋宇的違例建築工程進行執法的分類統計。根據記錄,屋宇署由二○○七年至二○一二年(截至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就新界村屋違例建築工程所發出的勸喻信及清拆令按年及地區的數字如下:

年份        勸喻信數目  清拆令數目
--        -----  -----
2007年      158    152
2008年      424    423
2009年      291    291
2010年      305    304
2011年      390    377
2012年
(至4月30日)    45     45
          -----  -----
總數        1613   1592

地區        勸喻信數目  清拆令數目
--        -----  -----
離島          20     20
葵青           3      3
北區         155    150
西貢         290    288
沙田          93     92
大埔         327    324
屯門         101    100
荃灣          38     37
元朗         586    578
          -----  -----
總數        1613   1592

如果業主沒有在指明期限內遵從清拆令的規定,屋宇署一般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檢控該業主。屋宇署由二○○七年至二○一二年(截至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就每年仍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所提出的檢控,以及當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字,分列如下:

年份       檢控個案數目  定罪個案數目
--       ------  ------
2007年      17      12
2008年      66      38
2009年     132      76
2010年     129      77
2011年     204     169
2012年
(至4月30日)   36      30
          -----   -----
總數        584     402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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