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設施條例》服務收費調整

政府今日(五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調整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下《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所提供的24項服務收費。

將調整的收費的項目包括:

(1)安設總水管接駁裝配,和將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安裝在政府持有的土地上(包括修復地面);
(2)重新接駁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3)提供和安裝水錶;
(4)提供水錶;
(5)重新加上消防供水系統或水錶的封口;
(6)測試水錶或私人檢測錶(包括移走和重新安裝);
(7)水喉匠牌照簽發、續期和考試;
(8)檢驗用水樣本;
(9)每次到場收集用水樣本;以及
(10)簽發釣魚牌照。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根據「用者自付」原則,政府的政策是收費的水平一般應訂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費升幅過大,現行收費將提高約百分之八至二十。

修訂規例將於五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如通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新收費將於今年八月一日生效。



2012年5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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