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執法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四月十七日)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的執法與傳媒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發展局局長:各位傳媒朋友,過去幾天有些言論關於我們的新界村屋僭建的執法工作,我就此作一些回應。特別是劉夢熊先生過去兩天提到已把一封信件交予特區政府,並提到一些建議,我證實我今早收到劉先生的信,據我所知,劉先生昨日在策發會內部討論期間,亦透過同事將同一封信交予行政長官。

就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清拆工作,我過去已講了多次,我們都把持一定要依法辦事、一視同仁、分類規管和按序處理。我們的方法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自從去年六月在立法會公布後,亦得到社會廣泛認同,當然新界村民有些有不同的看法,這亦是我們估計到的。

甚麼是合法、合理、合情?首先,其法律基礎是鞏固的。我們是按《建築物條例》,以及在一九六一年已引入新界建築物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這條例已清楚說明,唯獨在新界的建築物,其高度不超過二十七呎,其覆蓋面積不超過七百平方呎,才可以豁免於《建築物條例》中的某些管制,例如不需要聘請認可人士,不需要入則,但如果建築物超過剛才所講的限制,便屬於要受《建築物條例》管制,如沒有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預先批准,便屬於非法建築物或僭建物。

至於合理性方面,我是一個務實的人。知道這問題存在已久,亦積聚了大量的村屋僭建物,我所說的合理性是按這些僭建物的違規程度,以及它們帶來的風險,作分類規管。簡單而言,今次我們從三個類別來做。第一類其實是很受歡迎,就是雖然超出了二十七呎或七百平方呎,但如果屬於環保或日常生活所需的設施,例如一些小型簷篷,我們覺得不但可以保留,以後亦可以在無需得到當局同意下興建這些小型環保和適意設施。第二類是屬於一些違規相對較輕和潛在風險亦相對較低,我們便設計出申報制度,在這個申報制度下,只需要在未來六個月提出申報,然後再找一位合資格人士作安全驗證,往後再五年一檢,暫時我們不會採取行動。所以這其實是一個優待了新界村屋業主的做法,因為所謂違規較輕,其實也去到多建半層和把整個露台圍封,我們也將它歸納在可以申報的第二類別。所以,由四月一日起真正會即時執法,即證實了違規嚴重會發清拆令的,是屬於那些興建了第四層、第五層、第六層,或整個建築物也沒有申請而興建的,詳細的情況我們在相關書刊中也有說明。

在合情方面,大家也記得,我們近年做樓宇安全工作,往往也說需要四管齊下,即單靠立法和執法也不足夠,也要做公眾宣傳教育,亦要幫助受影響的業主,所以我上一次即三月三十一日向大家介紹有一系列的措施幫助受影響村屋業主,包括貸款、或加快讓他們重建、或如果真的有人因為清拆僭建物而沒有了居所,我們也會幫忙做體恤安置。

除了重申我們執法的決心外,近日聽到幾點的意見,我也想作出回應,以免帶來混淆的信息。第一是有關集體官批土地的村屋是否受我們法律的限制,我們法律的基礎是鞏固的,這些集體官批土地上的村屋,如果它們在一九六一年之後興建或是在一九六一年後重建,也受到我剛才所講的法律所規管。一九六一年的重要性是,我們在當年引進了我剛才說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如果它在一九六一年前興建而且多年來也沒有重建過,它仍然可以受到保障,我們不會清拆。這個法律基礎是很清晰,當有一位在這些集體官批土地上的業主,在一九六一年後向地政處申請重建,我們申請重建的批准書內會說清楚,重建後要按法律去做,所以我們一向也是用這個法理基礎,亦沒有受到任何挑戰。但無論如何,香港是一個依法辦事的地方,如果鄉議局覺得他們有足夠的理據,亦找到適合的個案來提出司法覆核,我們也沒有意見,交由法庭處理。

第二個聽到的,特別是劉先生不斷提出,造成今日的現象是因為新界原居民在香港沒有申請公屋和購買居屋的資格,這是完全不正確的。我們也特別與房屋委員會和房屋署再核證,現時所有香港市民如要申請資助房屋,例如申請出租的公共屋邨,他只需符合一些資產和入息限制,包括在香港沒有擁有住宅物業,並沒有歧視原居民的情況出現。但如果新界原居民已經申請了丁屋,這當然是另作別論,因為他已經有住宅物業,所以他與其他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人士一樣,沒有資格再申請公屋。所以劉先生的說法並不成立。

第三點我想澄清的是,有人提及為何不可以採用「容忍費」或「豁免費」以替代執法,既然建築物沒有即時危險和風險,不如收錢作罷。我們完全沒有考慮這方案,因為用錢解決違規行為,並不符合香港依法辦事的精神,我相信如果這樣做亦不會得到廣泛社會的支持。

又有說法指既然問題如此複雜,不如把它擱置,由下一屆政府處理,這亦是不可接受的。因為我已經在這一屆任期花了大量時間和用了最大的耐性與鄉議局討論,我們內部和不同部門亦花了很多時間醞釀分類規管、按序處理的政策。屋宇署亦已準備就緒,成立了村屋組,亦已委派顧問協助做執法工作。故此,我們早於去年六月已公布這方案,於今年四月一日落實執行,所以我們必定會延續啟動這政策。

還有一個說法剛好相反,指我已製造一個大炸彈,作為局長應在本屆處理好,不要讓下一屆政府「執手尾」。我並不認為我留下了甚麼「手尾」,我只是經過長時間醞釀,以及準備就緒,已經為執法工作奠定一個基礎。特區政府執法的信心和決心是不容置疑的。

接下來的工作,屋宇署已經完成發出申報表格和知會信給八萬五千個村屋業主。每位業主會收到屋宇署的通知信、申報表格、申報指引,再付上一個無需付郵資的回郵信封。我們亦在不同村舉行村民簡報會,同時亦進行全港性宣傳。我在此再次呼籲,合資格的村屋業主,這並非只包括原居民,因為經過多年的自由買賣,很多村屋住戶也非原居民,他們知道這申報機制,大體上是歡迎的,所以我呼籲村屋業主把握這六個月的申報期,申報他們家裏的僭建物。

最後一點,近日有人將處理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與社會和諧和大團結扯上關係,我的回應是我認為社會和諧和團結是建基於社會公平、公正,以及政府秉持公義、一視同仁。如果在處理新界村屋僭建物,我們在已制定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礎上作出退讓和妥協,恐怕對於市區僭建物的執法工作帶來非常大的衝擊,加劇城鄉的矛盾,這更不利於香港社會和諧和香港社會團結。多謝大家。

記者:是否任何形式的特赦或寬免方法都不會考慮?

發展局局長:沒有考慮過特赦。

記者:有村民說不惜流血要捍衞家園,執法時會怎樣平衡處理?

發展局局長:我為了這套工作嘔心瀝血,已經花了很多時間和很大耐性與鄉議局商量,以及與鄉事朋友探討。正如我剛才所說,我覺得我們在去年六月公布的方案,是得到社會整體支持。我們每做一件工作都要講求公平、公正,不能夠單單希望得到受影響人士的認同,也要講廣大社會的認同。所以我認為最好是依法辦事。

記者:有人呼籲村民不要主動登記,如果這局面持續,政府會否效法八十年代清拆寮屋時主動入屋做登記或調查?

發展局局長:現在言之過早,因為我們由四月一日開始做六個月的申報計劃。所以我剛才呼籲如果是村屋業主,他們家中的僭建物其實是符合可以做申報的,我希望他們盡早提出申報,然後找合資格人士來證明它安全,我們便不會採取行動。往後每五年會檢驗一次,所以我相信他們能夠暫時保留這些申報的僭建物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

記者:鄉議局說如果速戰速決「一刀切」,便會有大規模抗爭,會否預計執法上有很大困難?是否覺得他們在威脅政府?

發展局局長:我不是「一刀切」,我強調是分類處理。我不想評論他們採取甚麼態度,我們的態度是依法辦事。但當然,現在最重要是確立執法基礎,在這一點是不能退讓。但到實際執法的時候,特別是就一些個別的個案,例如我昨日聽到我以前的同事說如果我拆第四層、第五層,會令一、二、三樓全變成危樓,在這情形下,有沒有特別考慮呢?我相信屆時屋宇署會用專業的角度來看看這個案應該怎樣做。如果今天已經退讓,說我們不需要執法,亦沒有執法基礎,可以全面特赦,我覺得這是對香港法治精神一大衝擊。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英文部分)


2012年4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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