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談九龍塘約道違例建築工程(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出席建造業議會訓練學院建造業資訊中心開幕典禮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可否談談唐英年住宅僭建物的調查進度?

發展局局長:上星期在屋宇署同事能進入樓宇視察前,我已經與各位傳媒朋友說過,我們一向的執法工作都是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由於這件事特別引起高度的公眾關注及傳媒的採訪,所以我們特別採取配合各位採訪的態度,盡量提供在某一個時候可提供的資料。大家也知道情況是這樣,屋宇署在業主合作下進入這兩個建築物視察,以及翻查記錄後,確實內裏有一系列違規的建築物,即僭建物。由於業主已經委託一位認可人士,所以屋宇署一直與該位認可人士聯絡,處理補救的工作。簡單來說,屋宇署就該僭建物正進行雙線工作,一方面是已經確定了有僭建物,業主亦已承認有僭建物,所以我們在上星期已經發出勸喻信。這是一貫做法,當我們知道有僭建物,我們會發出勸喻信,勸喻業主跟進,換句話說要做補救的工作,而業主已經做了這些工作,他委派了一位認可人士與我們聯絡。我們本來給予業主一星期,即到二月二十四日便要提交該僭建物補救工作的work programme,即工作流程,而他已經率先於昨日提交這work programme。屋宇署現正詳細研究由認可人士提交的工作流程做補救的工作是否我們會接受,以及如果我們接受,我們將給予他多少限期去完成這工作。從這一線發展而言,似乎我們不需要發出清拆令,亦不存在要檢控。因為在清拆僭建物上,一般是先勸喻,如果業主合作,便不用進入其他法定的工作,這方面是清晰的。

第二線的發展是,由於這事件曝光後,有傳媒報道懷疑業主和有關人士在當年建造該建築物,即七號的建築物的時候可能已經預先做了工夫。我們說會主動調查究竟事實為何,主動調查最終會看到在建築物條例下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建築物條例下有兩條條款,其中一條屬於第40(1AA)條,這條款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一些工作,即是明知而進行一些僭建物的工作,這是犯法的,但其重點是在於明知故犯,英文是knowingly。第二個條款屬於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意思是一系列人士,包括認可人士或業主,明知而在提供予屋宇署的圖則、資料時,在重要事項上誤導屋宇署,即提供失實資料,這亦是犯法的,我們現在正進行這方面的調查工作。我們進行的調查工作必須得到有關人士的配合,有關人士包括當日興建這建築物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承建商,亦包括業主,即有四方面的人士可協助我們調查,屋宇署已成功聯絡了這四方面人士,這四方面人士亦約定了到屋宇署提供資料。目前的情況是這樣,因屋宇署仍在調查中,我再沒有其他可向各位傳媒交代的資料。

記者﹕何時可完成調查工作?完成調查後會否公開報告?

發展局局長﹕情況是這樣的,或者我以在二零一零一月底發生的馬頭圍道塌樓事件作例子,屋宇署會作詳細調查,會有初步的結果,這些初步結果,是否有足夠證據,及其後是否會進行起訴,由屋宇署署長提交全面報告給律政司,檢控的工作或檢控的決定,是由律政司考慮屋宇署署長的報告後獨立作出的。以馬頭圍道的塌樓事件為例,事件在二零一零年一月底發生,屋宇署約在同年四月底,即三個月後向立法會提交一份初步的調查報告,但這初步的調查報告不談刑事責任,因還未到那個階段。隨後屋宇署署長在五月將全面的調查報告,連同他的看法,他對是否有人犯法的看法,交給律政司。但其後律政司都要用了數個月的時間,才發出傳票,起訴當時馬頭圍道塌樓事件中,我們認為或許有觸犯刑事罪行的人士,所以我們不是在說數天的過程。但我明白社會高度關注這事件,所以署長已很主動及率先作出調查工作。如果有進一步資料,我會再和大家交代。

 

2012年2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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