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新界小型屋宇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發展局局長早前表示,興建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的訴求至今不能量化,可能是無限量多,若大量擴展鄉村地帶興建丁屋,會對開拓土地應付房屋需求及產業發展帶來影響。目前可建丁屋的土地一般限於「認可鄉村範圍」內;若要在此範圍外建屋,只要是在包圍或與此範圍重疊的「鄉村式發展」地帶亦可獲考慮;若在「鄉村式發展」地帶外,須先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的規劃許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地政處分區劃分,現時六百四十二條認可鄉村的「認可鄉村範圍」內及外可建丁屋的土地面積分別為何,約可建多少間丁屋;屬「鄉村式發展」用途的土地面積為何,約可建多少間丁屋;正處理的申請宗數為何;根據各村長提供的資料,未來十年的丁屋需求為何(包括丁屋數目及土地面積);

(二) 過去5年,每年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興建丁屋的宗數、獲批宗數、涉及的丁屋數目及土地面積為何;獲批個案涉及在「認可鄉村範圍」內及外的土地面積分別為何,並按土地用途列出分項數字;符合「鄉村式發展」的土地不足以應付未來十年丁屋需求的準則而獲批的個案數目為何;城規會有何審批準則;當局有否研究如何改善查證及核實丁屋需求的數據的方法;若有,進度為何;及

(三) 當局會否盡快檢討丁屋政策及審批準則,以處理上述丁權無限,但土地有限的問題;有否評估容許丁屋向高發展(如興建六或九層)會對新界鄉村規劃發展有何影響?

答覆:

主席:

根據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年滿十八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可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一般限於「認可鄉村範圍」。獲地政總署核准的認可鄉村共642條;一般來說,「認可鄉村範圍」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該認可鄉村興建的最後一間鄉村屋之邊沿起計300呎的範圍,合資格的原居民在這範圍內申請興建小型屋宇可獲考慮。如申建小型屋宇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但位於相關「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分區計劃大綱圖內已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地帶,而該「鄉村式發展」地帶是包圍或與該「認可鄉村範圍」重疊,則申請亦可獲得考慮。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鄉村式發展」地帶的規劃意向,是就現有的認可鄉村和適宜作鄉村擴展的土地劃定界線。地帶內的土地,主要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因此「鄉村式發展」的地帶,往往跟「認可鄉村範圍」有一定的關係,例如兩者會重疊,或者「鄉村式發展」地帶會覆蓋全部或部分「認可鄉村範圍」。小型屋宇在「鄉村式發展」地帶內是經常准許的用途。如小型屋宇坐落在「鄉村式發展」地帶外,則要視乎坐落地點的土地用途地帶的規定,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地政總署多年前的粗略估算,可興建小型屋宇的「認可鄉村範圍」及「鄉村式發展」地帶總共覆蓋的範圍約共有4,960公頃,當中仍可作興建小型屋宇的土地目前約為1,620公頃,地政總署並沒有按地政處分區劃分的資料。此外,我必須指出,並非所有屬「認可鄉村範圍」或「鄉村式發展」的全部土地都可供興建小型屋宇;地形、地理環境、個別地段的大小及分布等都直接影響土地的使用,因此我們亦無法確實評估在這1,620公頃土地上可興建多少小型屋宇。

至於小型屋宇申請數字方面,自一九七二年小型屋宇政策實施至二零一一年底,地政總署共批出36,912宗小型屋宇申請,另有6,895宗則正在處理當中,尚待處理的小型屋宇申請則有3,360宗。按地政處分區提供的申請數字載於附表一。

至於就未來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政府並沒有掌握這六百多條認可鄉村每條村合資格人士對小型屋宇的需求,因此亦無從作出整體的估計。李議員在問題中提及的「根據各村長提供的資料」,只適用於當規劃署在制定法定圖則的「鄉村式發展」地帶,或城規會審議與小型屋宇發展有關的規劃申請時,會按個案透過地政總署諮詢相關的村代表,獲悉的資料是用作城規會考慮個案的其中一個因素。

(二)城規會在審議與小型屋宇發展有關的規劃申請時,會根據「評審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發展規劃申請的臨時準則」(臨時準則)審議該些申請。根據臨時準則,城規會審議申請時,會考慮一籃子因素,包括擬議發展小型屋宇地點的覆蓋範圍是否主要坐落在「認可鄉村範圍」內、有關「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可用作發展小型屋宇的土地供應情況、以及擬議發展會否在交通、環境、景觀、排水、污水收集和土力工程等各方面,對附近地區造成不良影響等。就可用作發展小型屋宇的土地供應情況這一個因素而言,城規會會參考有關地點所屬鄉村現時的小型屋宇申請數字,以及未來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量的估算。

過去五年,城規會共處理595宗與小型屋宇發展有關的規劃申請,當中有413宗獲批,涉及8.9公頃土地及557所小型屋宇。獲批申請所涉及的土地用途地帶的詳細分項列於附表二。

至於問題問及獲批申請涉及在「認可鄉村範圍」內或外的土地面積和用途,以及符合「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供應情況這因素的獲批申請數字,恕我未能投入大量人手翻查這四百多個個案。而憑我們的經驗來說,大部分獲批的個案都和「認可鄉村範圍」有一定的關係。如獲批的個案屬附表二分列的「農業」和「綠化地帶」,該擬建小型屋宇的覆蓋範圍一般須符合不少於百分之五十位處「認可鄉村範圍」的要求,否則難獲地政總署及城規會考慮。如獲批的個案屬附表二分列的第三、四及五類用地,則該地點橫跨「鄉村式發展」和另一地帶,而前者是考慮到「認可鄉村範圍」所制定的。在早前回應議員對小型屋宇土地需求的關注時,我已表明政府在核實未來十年小型屋宇需求方面存在實際困難。儘管如此,小型屋宇政策現時的執行情況是以可供合資格原居村民申請建屋的土地為限,而非以估計合資格的原居村民人數作主導。城規會根據臨時準則審議規劃申請時,小型屋宇需求只是城規會考慮有關申請的因素之一。

(三)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實施,亦有其歷史背景,任何重大改變涉及複雜的法律、土地用途及規劃問題,我們需要審慎行事。

在「丁權無限,土地有限」的現實情況下,容許小型屋宇向高空發展並非徹底處理問題的方案,反之會帶來規劃和建築物管制的問題,和引起極為分歧的公眾意見。因為規劃署制定「鄉村式發展」地帶是需要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個別鄉村的位置、與周邊土地用途的相適應、城市設計、環境和地形的限制,以及基建設施的提供等。此外,目前小型屋宇可被豁免於《建築物條例》下某些管制,亦是基於小型屋宇的高度和面積等,若容許小型屋宇向高發展,將涉及建築安全的考慮。


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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