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短期租約及豁免書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報章不時刊登有關地政總署發出的個別短期租約及豁免書的調查報道,指該署發出該等短期租約及豁免書,賦予私人臨時使用政府土地或物業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這些報道通常特別指稱這些短期租約或豁免書的持有人享有特權或從中得益,故此不論指稱是否屬實,始終引起公眾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不經招標程序而發出或重訂的短期租約及豁免書,政府在批出該等租約及豁免書之前向公眾提供有關資料的政策為何;

(二)地政總署會否考慮在其網站設立一個資料庫,公布所有不經招標程序的待批及已批的短期租約及豁免書,以提高透明度及釋除公眾的疑慮;

(三)地政總署會否考慮規定不經招標程序而批出的短期租約及豁免書的持有人,必須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批出短期租約或豁免書的文件;及

(四)地政總署會否考慮在其網站公布以象徵式收費或非市值收費批出的短期租約或豁免書的詳情?

答覆:

主席:

政府可透過公開招標的形式或一般在相關政策局支持下,直接批出短期租約予申請人使用空置土地作短期租約內准許的用途。就政府已透過土地契約批出的土地而言,政府可考慮承租人提出豁免其土地契約上某些條款的申請,並在申請獲得批准後發出豁免書。地政總署是根據適用的程序處理這些事宜。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以地主的角色,就申請短期租約或豁免書的條款與承租人進行商討,基於下文(二)所提的考慮,我們現時並沒有政策在批出或延續短期租約或批准豁免書申請前,發放相關的資料。

(二)直接批出的短期租約一般是獲得相關政策局在政策上的支持,政府現時並沒有計劃就正等候相關政策局或部門考慮的申請公布有關資料,而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主要是用作政府考慮其申請的用途,申請人亦可在申請過程中更改資料的情況;在有關申請仍在考慮當中,公開發布相關的資料並不恰當;至於豁免申請一旦獲批准而執行,有關的豁免書一般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興趣的人士可查閱相關資料。

(三)把土地文件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主要原因,是向有意購買或受押相關土地及/或建築物的人士提供該土地/或建築物的擁有權及相關資料;政府一般禁止短期租約進行轉讓,所以無需把短期租約註冊。而豁免書則會在豁免書獲執行後註冊於土地註冊處。

(四)近年,我們重視增加土地行政事務的透明度,例如,定期就私人發展內的公共空間或私營骨灰龕場發布及更新有關資訊。我亦已指示地政總署,在考慮對其部門工作量下,探討如何能發布以象徵性租金直接批予機構的新簽訂的短期租約。正如上文所述,豁免書一般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地政總署並不需就批准的豁免申請作出另外的發布安排。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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