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增批地段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政府批出西半山波老道一幅政府土地予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公署)進行擴建,以用作駐港特派員官邸及其他用途。就項目的詳情和對所處社區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屋宇署的資料顯示,特派員公署的擴建部分的住宅及非住宅總樓面面積分別為895.5平方米及3,084.1平方米(即非住宅樓面面積約為住宅樓面面積的3.5倍),當中各項非住宅設施的用途及樓面面積分別為何;特派員公署大幅擴充樓面面積作非住宅用途的理據為何;

(二)鑑於特派員公署的擴建部分將設有一些對外開放的設施,用以進行社區關係和公眾教育的工作,這些設施在同一時間最多可容納的公眾人士的人數為何;預計公眾人士將會以哪些交通工具和路線往來特派員公署、將會增加多少交通流量,以及對附近道路交通有何影響;

(三)該擴建項目對該處的樹木有何影響(包括受影響樹木的數目,以及當中需移除或移植的數目等);政府會否採取措施減低影響;若會,詳情為何;及

(四)鑑於該擴建工程在斜坡上進行,而且地底將會興建數層地庫,政府有否就該項目進行土力評估研究;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去年十一月公布,把一幅位於波老道的政府用地批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外交部),供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公署)應用。該用地會作為當局於一九九七年批予外交部的現有地段(即內地段第8893號,並由堅尼地道的辦事處大樓及波老道的職員宿舍組成)的增批部分。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正如我們過去曾在不同場合解釋增批地段發展項目的用途(包括去年十一月發出的新聞公報、今年一月回應議員提出的口頭質詢,以及同月召開的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該發展項目會提供額外地方,使特派員公署能在更方便和保安適切的公署範圍內,更有效發揮其作為外交部代表的職能,以及舉辦外展活動和教育計劃。這將能進一步提高特派員公署根據《基本法》履行其職能和責任的能力。增批地段發展項目亦會作為特派員的新官邸,以取代位於特派員公署辦事處大樓頂樓的現有宿舍,此舉可令特派員的官邸更符合外交部駐外使節人員官邸的規模。

增批地段佔地約2,100平方米,發展項目的地積比率為不大於兩倍,樓宇高度不超過主水平基準以上130米,我們當日發布的文件已表示項目將以建於地庫上的四層高建築物進行。該發展項目現時的設計為一幢在三層地庫上建四層高的建築物,並完全符合上述的發展參數。

(二)如前文答覆指出,發展項目的地積比率為不大於兩倍,屬低密度發展,批地文件中亦會施加適當的發展限制,因此發展項目本身不會在交通方面造成很大的影響。至於特派員公署日後在發展項目內舉行活動,相信定會按活動的規模及需要與有關當局商討如何處理人流及車流等問題。

(三)特派員公署現有地段的批地文件已載有樹木保護條款,訂明承批人在砍伐或移植其土地上或其土地附近的樹木前,須向地政總署申請,並事先得到地政總署署長書面同意,該樹木保護條款亦適用於增批地段。另外,增批地段的批地文件,亦載有園景設計總圖條款,以確保發展及綠化園境的工作均為恰當。

(四)若擬建樓宇的建築工程涉及斜坡,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管理)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A)要求認可人士呈交一份就地盤對擬進行的建築工程而言是否適合的問題而作出的岩土評估,以供該署在審批建築圖則時一併考慮。岩土評估是為了在早期規劃階段可鑑定任何可能影響發展計劃的基本岩土限制及適當地評估發展項目的岩土可行性。此規定適用於所有私人土地的發展項目。就增批地段這發展項目,屋宇署已考慮項目認可人士提交的岩土評估,並批准其提交的建築圖則。


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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