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就大埔松仔園違例構築物發表聯合聲明

屋宇署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就大埔松仔園的違例構築物回應傳媒查詢時,證實該署在二零一零年一月接到舉報,指新界大埔滘松仔園第33約不同地段懷疑有違例建築工程正在進行。經過多次嘗試均未能成功進入該地盤後,屋宇署和地政總署人員最終在二零一零年九月進入該處所進行聯合視察,並發現有一座三層高的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新近建成,取代了舊有的一座單層建築物。此外,相關的地盤平整工程亦已完成,以新建造的擋土牆承托一個新的高架花園。

由於上述建築工程並未取得屋宇署的事先批准及同意,亦未取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因此,該建築工程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屬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由於上述僭建物是新建成的,根據屋宇署的僭建物執法政策,屬優先採取執法行動類別,因此,屋宇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向該私人地段的業主發出清拆令,着令在該清拆令發出日期起計的九十天內拆除有關僭建物(包括新建違例建築物及其相關擋土牆)。地政總署亦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及二零一一年一月根據香港法例第28章發出通知書,要求終止該違例建築物某部分及其相關擋土牆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

由於有關僭建物在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逾期後仍未拆除,屋宇署在二零一一年四月向業主發出警告信,表示署方會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其後,業主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委聘了一名認可人士,以統籌拆卸工程。該認可人士同意在二零一一年六月初把拆卸方案和工程時間表呈交予屋宇署,以供審批。

如業主未能按照工程時間表完成有關拆卸工程,又無合理辯解,屋宇署會考慮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以及安排政府承建商拆除有關僭建物,並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向業主收回工程費用和監督費。任何人士如未能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向其送達的清拆令,又無合理辯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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