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私人屋苑內公眾行人天橋的管理及保養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不同私人屋苑的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就須承擔在其屋苑範圍內興建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的管理及保養的責任表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全港共有多少條行人天橋是根據土地契約列明的要求在私人發展項目範圍內興建,以供公眾使用;並列出當中哪些天橋的管理及保養的責任根據土地契約或公用契約的規定,須由項目的發展商或業主承擔;及

(二) 自1980年以來,當局有否寬免發展商或業主對上述類別的行人天橋的管理及保養的責任,並改由相關政府部門承擔該等責任;若有,該等行人天橋的清單,作出寬免的年份和原因,以及當局所考慮的因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我根據地政總署、路政署及運輸署所提供的資料回覆如下:

(一) 自1980年以來,共有238條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是按私人發展項目地契的要求,由發展商興建的。其中,27條已按有關的地契條款在完成後由政府部門接管。另外一條位於政府土地上的行人天橋,政府引用了地契內的條款收回由有關部門管理及保養。其餘210條現時由有關的業主負責管理及保養,而相關的124個私人發展項目列於附表。

(二) 1980年至今,政府只是在上述的一個個案中,引用了地契內的條款,在2005年把一條原來屬於交由有關業權人負責管理及保養的行人天橋收回交由有關部門管理及保養。政府在作出這個極為例外的決定時是考慮到有關業主的要求、行人天橋的位置和其他實際情況和相關部門的綜合意見。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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