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非法取水行為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去年,有市民向水務署舉報,揭發位於新界的一個私人屋苑的管理公司由去年年初開始,擅自駁喉取用食水沖廁。該公司最後被判違反《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罪名成立。本人收到在該屋苑工作的市民投訴,該管理公司未經水錶取水其實已長達十年,該做法在業界亦很普遍,因為可省回水費,但此舉不單令政府蒙受損失,更可能因用以泵水沖廁的水泵長期放進食水水缸內而影響水質,有損居民健康;而該屋苑的業主委員會亦一直被蒙在鼓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水務署共收到多少宗有關在私人屋苑/大廈內非法取水的投訴;當中涉案人士分別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目;

(二)過去五年,水務署有否定期巡查私人屋苑/大廈的供水系統,以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如有,巡查的次數;

(三)有否評估現時水務署有否足夠的法定權力針對私人屋苑/大廈內的上述違法行為進行巡查、監管和檢控;若有,結果為何;及

(四)水務署收到有關上述非法行為的投訴時,無論能否成功搜證,會否通知所涉屋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立案法團作出跟進行動,以免居民的健康受損;如會,過去五年共發出多少次通知?

答覆:

主席:

香港水務署一直非常關注非法取水行為,不斷透過宣傳及教育等工作,以減少有關行為的發生,並於二○○六年修訂非法取水的最高罰款,以期能達到阻嚇作用。水務署在日常運作上,會留意有否出現非法取水的行為,若發現非法取水的情況及搜集得足夠證據時,定會採取行動,依法提出檢控。

就梁國雄議員提問的四點,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水務署共收到六十一宗有關在私人屋苑/大廈內非法取用食水沖廁的投訴,當中涉案人士被檢控的個案數目為二十六宗,全部個案都能成功入罪。

(二)水務署會就各類供水事宜,如水管漏水、水壓不足、水質問題及客戶投訴等問題,派員進行巡查。在巡查過程中,外勤人員會同時留意是否有非法取水的情況;若發現有違規情況或跡象時,會進行深入調查。

水務署每年就各類供水事宜派員巡查私人屋苑/大廈約三萬次。

(三)根據《水務設施條例》,註冊用戶及其代理人有責任保管及保養內部供水系統及消防供水系統。任何人士在未經水務監督許可下非法取水,乃屬違法。水務署可根據條例對違規人士提出檢控。

《水務設施條例》賦予水務監督權力進入私人處所檢查水務設施,並在有需要時,規定有關用戶妥善修理其內部供水系統,或停止對有關用戶的供水服務。此外,政府於二○○六年修訂非法取水的最高罰款,由原先的5,000元大幅增加至25,000元,以收阻嚇之用。

(四)水務署如收到有關上述非法行為的投訴,必定會進行調查,而在調查工作完成後,對涉及違規情況的個案,水務署都會發信通知有關屋苑業主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指出其違規情況及作跟進工作。在回覆(一)提及的六十一宗(見註一)投訴個案中,有四十六宗(見註一)涉及違規情況,水務署已向所有相關人士發信勸告或敦促其進行改善工作。

註一:其餘十五宗投訴個案包括(i)兩宗個案的調查工作現在尚未完成;(ii)六宗個案的投訴證實不能成立;及(iii)七宗個案涉及輕微紕漏,但在調查過程中已經修復。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