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工程署公布註冊升降機承建商保養表現評級

機電工程署(機電署)今日(九月一日)公布「註冊升降機承建商保養表現評級」(保養表現評級)第一季度結果,供升降機擁有人或其物業管理公司參考,以便他們選擇合適的升降機承建商。

保養表現評級是機電署為提高本港升降機的安全而實施的多項監管新措施之一。

機電署發言人表示:「經諮詢業界後,機電署於六月實施保養表現評級制度,第一季度(二零零九年六月至八月)的結果今日於機電工程署網頁(www.emsd.gov.hk/emsd/chi/pps/le_pub.shtml)公布。表現得分每三個月更新一次,而『平均扣分點』有效期為十二個月。」
 
在該制度下,承建商的保養表現評分將用以下方法計算:十分總分扣減「平均扣分點」。「平均扣分點」為「累積扣分點」除以巡查的次數。「累積扣分點」是根據機電署巡查升降機時發現的違規項目而計算。

報告列出的三十六間升降機承建商在今年六月至八月的季度期間,其中十九間評分為滿分十分,另外十六間評分為八分至九點九九分不等,最低評分為五點二。

發言人說:「保養表現評級並非《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內的規定,而是機電署為輔助執行條例的一項行政措施,保養表現評級亦可為保險業提供參考。」

除了保養表現評級外,機電署亦將一月至八月期間的升降機故障報告記錄及向註冊升降機承建商發出的警告信摘要,上載於機電工程署網頁,供公眾參考。

發言人表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機電署已增加了八名員工,加強審核巡查,抽查升降機的比例由十抽一提高至七抽一,並使用網上平台資料系統進行突擊巡查。透過使用這資料系統和業界的合作,更有效跟進升降機的檢驗工作。在二零零九年遲交升降機證明書的情況已有顯著改善,由去年的18,660宗,下降至今年截至八月三十一日的363宗,在這些遲交升降機證明書的的個案中,機電署已發出了329張表格九,要求擁有人盡快檢驗升降機及遞交檢查證明書。

為協助升降機擁有人採購升降機保養服務及監察承建商的表現,機電署更新了「上落平安」小冊子,並於今年四月派發給公眾,又提供合約規格樣本給業主參考。

此外,由六月一日起機電署已要求業界採用一系列守則,以確保保養質素,其中包括註冊升降機承建商需向升降機擁有人或大廈管理公司提供他們預計每月定期維修升降機的時數。此外,指定保養項目中要求由至少兩名工人進行的項目由兩項增加至十項。

發言人表示:「我們將在立法會復會後向立法會議員匯報進展,特別是修訂《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的建議,以加強法定架構。」

這些修訂建議由兩個機電署帶領的專責小組經詳細討論後提出。小組成員包括香港電梯業總工會、兩個本港的升降機及自動梯承建商協會、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職業訓練局、香港工程師學會和國際電梯工程師協會(香港-中國分會)的代表 。
 
條例修訂建議包括:

(一)為升降機及自動梯工人引入一套註冊制度,以確認工人的資格和能力。新制度會取代現有制度。在現有制度下,約5,000名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中,百分之七十五按法例獲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建商確認其資格。

(二)為提升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的資格要求,將採納現時相關學科的註冊專業工程師的資格要求,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必須具備至少兩年相關工作經驗。

(三)將違反條例最高可處罰款由5,000元增加至200,000元,以加強阻嚇作用。

(四)簡化紀律處分程序,將授權機電工程署署長對輕微的違規事件採取紀律處分,署長可譴責違規人士/團體。

(五)給予署長法定權力,當升降機及自動電梯擁有人未能在「改善通知書」規定限期內修理輕微故障,可行使制裁行動。現行的「改善通知書」只屬勸喻性質。

(六)在完成定期檢查及測試後,需要在升降機內當眼地方張貼附有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簽名的安全標籤,以證明升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發言人表示:「我們相信加強法例監管系統會提升香港升降機的安全及推動『共同責任』的原則。」 



2009年9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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