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建造業工人註冊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一月廿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國雄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在全面實施後將禁止未經註冊的建造業工人親自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為此,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正為建造業工人進行註冊。此外,在建造工地內操作某些類別的機械的人士須持有由有關認可機構簽發的有效證書。本人接獲工人投訴,指註冊為建造業工人以及機械操作員資歷重新甄審測試(重新甄審測試)的手續均頗繁複,例如他們須提交僱主簽發的工作經驗證明,而重新甄審測試的重溫課程和筆試安排亦欠缺彈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個工種現已註冊的工人數目,並按他們的年資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局估計每個工種尚有多少工人未註冊;

(二) 過去三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投訴,指重新甄審測試的手續繁複,以及檢控了多少名未能出示或未領有相關證書的機械操作員;及

(三) 當局會否考慮簡化建造業工人註冊及重新甄審測試的手續、改善有關課程及筆試的安排,以及減低有關的收費;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

主席女士 :

(一) 「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管理局)自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開始為建造業工人進行註冊。截至本月十二日止,已有超過121,400名工人註冊,當局估計,尚未註冊的工人約有四萬人。由於各個工種申請的註冊人數天天不同,而且每名工人可就多於一項工種申請註冊,故當局於現階段很難估計每項工種的尚未註冊人數。另一方面,大多數工人都是申請註冊成為正式註冊熟練或半熟練技工或普通工人,無須提交工作年資證明,故此當局未能提供有關他們年資的資料。

(二) 在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尚未實施前,勞工處所執行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已有規例要求受監管的機械操作員須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操作員可報讀認可的訓練課程或重新甄審資格課程,以便取得相關的操作證書。因此,該項規定與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並無直接關係。

過去三年(即由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勞工處共接獲八宗投訴,指負荷物移動機械重新甄審資格課程的手續繁複。其間,勞工處並沒有檢控未能出示或未領有相關有效證書的工人。

(三) 管理局為建造業工人進行註冊前,已就申請註冊的安排和手續徵詢業界的意見,務求盡量簡化註冊程序及方便工人取得註冊。如工人已符合《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內所列的申請資格,則手續非常簡便。舉例來說,持有相關證明書的機械操作員只須出示有關證明書和「平安卡」(即已完成《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BA條所指的有關安全課程),便可申請註冊為該工種的註冊熟練或半熟練技工。此外,管理局亦得到各相關工會協助,加快查證臨時註冊申請的工作。

至於負荷物移動機械重新甄審資格的課程大綱、報讀條件及考試要求,均須經由勞工處委任的「指定機械及設備操作員資歷評定諮詢委員會」核准。該委員會在本年六月八日的會議上,經討論後決定放寬操作員報讀上述課程的先決條件,如操作員達到下列要求,便可被接納為已符合有關條件:

(i)   持有現僱主的證明,指該名操作員曾操作該類機械最少六個工作天;或

(ii)  在過去五年內,有一年半操作該種機械的經驗;或

(iii) 在最近一年內,有六個月操作該種機械的經驗。

至於自僱人士,考慮到他們的工作經驗難以得到僱主證明,他們在監誓員面前就有關工作經驗所作的自我聲明,也可被接受為工作經驗的證明。

就工餘時間上課的問題,建造業訓練局已應勞工處的要求,在晚間及假日舉辦訓練課程,以方便受僱中的工人修讀有關課程。勞工處亦已鼓勵商營的課程主辦機構跟隨此做法。

有關課程的收費,是由課程主辦機構自行釐定。然而,勞工處已要求這些課程主辦機構盡量減低課程收費,以減輕學員的經濟負擔。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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