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路政署批出的道路保養及管理合約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王國興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路政署在本財政年度和上一次就道路保養及管理批出的各份定期合約所涉及的保養和管理區域、承辦商名稱、金額和年期;

(二)以何準則釐定上述合約的年期及保養和管理區域的範圍;

(三)該等合約有否規定路政署可在承辦商表現不符理想時終止合約;若有,路政署曾否引用有關規定;

(四)路政署有否監管該等外判道路維修工程的進度是否符合合約規定;若有,過去五年符合進度及出現延誤的維修工程數目各有多少,以及最長和平均延誤日數;及

(五)過往五年,區議會議員、駕駛人士及公眾人士因上述工程延誤導致交通擠塞而作出投訴的宗數,以及路政署因承辦商延誤完工日期而向其發出警告及施加罰款的次數?


答覆 :

主席女士 :

路政署在本財政年度(2005/2006)至今並未就道路保養及管理批出合約。在過去六個財政年度(1999/2000至2004/2005)路政署共批出23項該類合約,所涉及的保養區域,承建商名稱,金額和年期詳列於附表。

保養合約大致上可分為地區和高速公路兩種。地區保養合約的管理範圍根據區議會區域釐定,高速公路之保養合約以公路之範圍界定。而各合約的劃分則以區域大小和保養工作所涉及之資源而釐定。由於承建商需投資設備及適應工作,合約年期多定為三至四年,過短之年期會增加平均固定成本和影響保養工作之穩定性。然而,近期批出的合約20/HY/2004號,年期定為八年。這是由於該合約引入公私營合作的模式,遂以較長之年期吸引承建商作出較大之設備及管理投資,從而改善維修工作的效率及品質。

列表內的合約有明文規定路政署在承建商表現不符理想時有權終止合約。直到目前為止,並未有承建商因有關規定而被終止合約。

路政署一向有嚴格監管合約涉及之道路維修工程進度是否符合合約規定。在過去五年內,列表內合約符合馬路維修進度的工程數目為48,692項,而出現延誤的數目為782項;最長延誤日數為97日,平均延誤日數為17日。

過往五年,區議會議員,駕駛人士及公眾人士因上述工程延誤導致交通擠塞而作出投訴的宗數為六宗,而根據合約的規定,路政署因承建商延誤完工日期而作出警告及施加罰款的宗數為782宗。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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