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政府協調清理坪洲東灣海灘上的建築廢料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由於政府監管不力,坪洲東灣海灘被人堆放建築廢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何措施防止再有海灘被用作堆放建築廢料;及

(二) 有否措施復修被用作堆放建築廢料的海灘(例如坪洲東灣海灘);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坪洲東灣的個案,涉及有當地人士在90年代將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廢料,懷疑在東灣海岸非法傾倒。當局於1999年至2002年間興建東灣海岸緊急車輛通道及散步長廊的工程時,已一併清理了當時堆存在東灣北的非法傾倒廢料。

(一) 現行香港法例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及預計於明年夏季正式生效的《2004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均訂明非法棄置廢物的罰則。任何人士如未有合法權限或辯解或獲得土地業權人士的許可在任何地方擺放廢物,即屬犯罪。違例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6個月,第二次及其後定罪,則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為防不法分子逃避責任,我們在修訂條例時加強了法例條文對非法棄置廢物的管制,例如,條例賦權法院下令被裁定犯非法棄置廢物罪行人士,清理棄置在政府土地上的廢物;如果政府已進行清理工作,則法院可在適當情況下,下令被定罪人士向政府付還全部或部分清理費用。

在適當情况下,地政總署會提供如圍欄或水泥障礙物等設施以防止政府土地被非法擺放廢物。而其他部門,包括環保署、食環署、漁護署、房屋署、海事處及警務署會加強巡查及執法,阻遏非法擺放廢物的情況,並可引用《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向觸犯輕微非法擺放廢物罪行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以遏止有關活動。

(二) 在坪洲東灣的個案,有關部門會繼續協調並在可能範圍內盡量清理近期在該海灘上發現的建築廢料。至於其他的海灘,則需視乎個別個案處理。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