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想首先多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和各位議員剛才的發言。

一直以來,我們認為要確保建造工程的質素,聘用合乎工藝水平的建造工人,是其中重要的一環。故此,從1995年開始,政府已先後在房屋署及工務工程的建造合約內,規定承建商,必須就某些工種聘用指定比率的合資格技工。現時,除少數建造業的工種須按法例的要求,在取得有關的註冊或牌照後才可從事指定的工作外,並未有法例對其他建造業工人進行全面性的規管。實施建議的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其中的一個主要目的,是透過客觀的註冊機制,評核工人的工藝水平,希望藉此確保建造工程的質素。

實施此建議註冊制度的另一個主要目的,是希望可較準確地掌握建造業工人的人數、其所屬的工種、技術水平及年齡分佈等資料。這些資料除了有助相關的培訓機構策劃訓練課程的種類和名額外,亦會對政府日後評估在建造業方面的人力供求情況,與及制訂相關的政策時有很大的幫助。

除卻以上的兩個主要目的外,實施此註冊制度亦可帶來其他多方面的好處。第一,在建議法例下,工人的專門技能可以得到正式的確認,有助提高建造業工人的地位。第二,註冊制度亦確立了工人的三個級別,即註冊熟練技工、註冊半熟練技工和註冊普通工人,為工人提供明確的晉升階梯,促使工人提升自我的技術水平,以提高個人地位和增加收入,並且有助建立重視質素的建造文化。第三,獲得註冊的建造業工人將獲發給一張有電腦晶片的智能註冊證,工人在進出工地時,須經讀卡系統核實註冊身份,對遏止僱用非法工人在工地工作,亦有一定的幫助。而且,承建商亦可藉此確認工人的出勤記錄,減少勞資雙方在工資或保險上的糾紛。

法案委員會在去年六月開始進行審議本條例草案,至今年五月底完成審議工作,總共召開了十二次會議,在審議期間,法案委員會詳細地審閱草案內的各項條文,並對草案的內容及相關條文提出了很多正面和寶貴的建議,我很高興,推行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的建議得到法案委員會的認同和支持,再一次向你們表示衷心致謝。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爭議較多的是關於“老行尊”過渡註冊的條文。剛才幾位議員在有關的爭議作出了一些評論及觀察,我不再在此覆述。不過有一點我想強調,就是有議員就政府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方法似乎不認同,我希望各位議員相信我們是有誠意,我亦會督促同事在將來的討論加強溝通,對不同的意見作比較積極的回應,盡力找到雙方可接受的方案,以達到共識。

經過與業界代表多番商討之後,最終取得一個各方面包括商會和工會均能接受的處理方案,而根據新建議的臨時註冊安排,有關工人如具備不少於六年的經驗,將獲准註冊為臨時註冊熟練技工。他們可選擇在三年內通過技能測試,或修讀並完成有關工種的指明訓練課程,便可獲註冊為該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

至於獲得臨時註冊的熟練技工所須修讀的課程,是一項按個別工種的特質而設計的濃縮課程,內容會包括一般工人在技能測試中通常較難通過的工作範疇。至於有部份委員提出應盡可能縮短課程的長度和減低課程的收費,我們會認真考慮有關的意見,並會成立有廣泛代表性的工作小組,作進一步跟進。由於此修訂建議已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接納,我會於稍後動議修正案,作詳細的解釋。

法案委員會亦對條例草案提出了多項建議,改善擬議註冊制度,所以我們同意採納,並會提出有關的修正建議。這些修正建議主要包括,在第3部跟註冊管理局及其下設委員會的組成細節有關的條文。其次,由於法案委員會關注到投訴機制有可能被僱主濫用,我們同意刪除相關條文。另外,因警務處處長已表示,警方不會特別為本條例草案進行執法的工作。故此,我們建議增補條文以授權管理局可因應條例草案所定的罪行,採取需要的檢控和調查行動。此外,由於《2003年建造業徵款(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已獲通過,我們有需要對條例草案的第4部及相關條文作出相應的修正。我在稍後動議有關的修正案時,將會逐一說明。

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會首先成立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及其下設的委員會、委任註冊主任和開始徵收建造工程徵款,以便可儘快展開籌備註冊的工作。我們預計約需1年時間進行籌備註冊的工作,並希望於2005年底開始為建造業工人進行註冊。

總括來說,實施建議註冊制度不但可以培育優質的建造文化,改善建造工程質素,最終亦可以幫助本地建造業健康發展。我們在草擬本條例時,已照顧建造業工人可以根據行內的工種和技術水平的分類,而取得註冊,在註冊及續期收費方面亦已儘量減少工人的負擔。更重要的是,任何在職工人不會因實施此制度而導致失去工作。

我想藉此機會多謝所有曾經就條例草案內容提供意見的團體和人士。此外,亦對律政司和立法會秘書處在條例草案立法過程中所作出的努力,致以衷心感謝。

主席女士,使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得以早日實施,我希望各位議員對條例草案,以及我將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中提出的各項修正案,予以支持。

多謝主席女士。

二○○四年七月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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