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工程合約規定最少工作人手並不可行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葉國謙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部門掘路工程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承建商須否在競投掘路工程的投標書內清楚列明每個工程階段的人手安排;及

(二) 工程合約有否規定,掘路工程展開後,除非出現承辦商無法控制的情況(例如惡劣天氣),承辦商必須安排每星期或每日最少有若干小時有工人在有關工地施工,以及當工程進度未如理想時,承辦商須按當局的要求增加人手;若有,該等規定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一般情況下,工程部門並沒有要求承建商在投標書中訂明完成工程(不論是每個階段或整項工程)所需的人手。合約會要求承建商全權負責提供所需資源,確保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有關工程。但若工程較為複雜時,部門亦可要求投標者需聘請具備特別專業知識的人員。但該等措施目的是確保承建商能提供適當資歷的人員完成合約的要求,而非每個工程階段的人員數目。

(二) 在工程合約中規定承建商必須安排每一時段內最少有的工作人手,並不可行。因為一般合約條文規定,在未影響合約內原定完工日期下,安排施工次序及投放的資源是由承建商自行調配的。若政府干預此等事宜,會令工程標價增加,亦有可能導致承建商的索償。但若工程進度未如理想時,部門有權按合約上訂明的條文要求承建商採取適當的人手及資源調配改善進度,確保原定的完工日期不會受影響。一般合約亦會訂明逾期不能完成的工程,承建商所須要作出的「算定損害賠償」以彌補政府的損失。

除了在工程合約上有所規管外,現時路政署在發出的挖掘准許證中,是有規定持准許證人及其承建商須盡可能合理地迅速地完成工程,並確保在任何一個工作日,也有人於工地工作。但若因技術原故,如須對喉管進行測試、鋪設的混凝土須時養護或天氣惡劣等情況,出現在工程期間工地無人工作的現象,承建商須於工地放置展示牌,說明無人工作的原因。此外,除了因特定理由,或事先經當局批准者外,承建商須在已開挖但並無工人工作的工地上鋪設適當蓋板,重新開放路面。

二○○四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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