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消防用水或食水屬違法行為

水務署今日(二月一日)提醒市民,從消防設施取水作非救火用途或非法經由沒有接駁水錶的內部供水系統取水,屬違法行為。

該署發言人說:「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可達五千元。」

發言人指出,在過去一年,有九名違例者因非法從消防設施取水作洗濯用途而被定罪及罰款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另外,有十名承建商因非法利用位於尖沙咀、大角咀、長沙灣、葵涌、元朗、沙田、銅鑼灣及柴灣街上消防栓水作建築用途,亦被定罪及罰款八百元至四千元不等。

他續說:「此外,還有五十三名違者因非法經由沒有接駁水錶的內部供水系統或政府支水管取水而被定罪,判罰款八佰元至四千五百元不等 。」

二○○四年二月一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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