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挖掘東涌河事件仍在調查中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羅致光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初,一個環保團體揭發有人非法大量挖掘土地業權屬政府的東涌河河床上的卵石,然後售予一個政府工程承建商作興建人工湖之用,因而嚴重破壞該河流的生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土木工程署及由該署委聘負責監管該項工程的顧問公司分別於何時得悉該等卵石是來自東涌河的;既然工程合約已訂明承建商的卵石必須來自合法途徑,為何沒有即時禁止有關卵石運入工程地盤;該署及該顧問公司的人員有否失職;若有失職,將如何處分他們;

(二) 其他的政府部門(包括離島民政事務處、地政總署、漁農自然護理署及拓展署)分別於何時知悉上述活動,以及這些部門曾分別採取的跟進行動;鑑於據報有關非法挖掘工程在政府土地上進行多時而他們仍沒有察覺,當局有否評估有關的監察制度是否存有漏洞;若評估為有漏洞,將如何堵塞漏洞;若評估為沒有,理據是甚麼;

(三) 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有人非法挖掘天然物料作工程用途的投訴數字,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涉案者被控訴及定罪;

(四) 有否檢討現行法例分別對涉及在政府及私人土地範圍內的河流的破壞生態行為所訂的罰則是否有足夠阻嚇力;若有檢討,結果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五) 當局會否採取立法以外的即時措施,遏止破壞河流生態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及

(六) 當局會否考慮在上述的人工湖興建工程及類似的工程不採用天然卵石;若否,請告知原因及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確保使用天然卵石不會對其他河流造成破壞?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已根據所得的資料將有關東涌河卵石及巨礫遭搬走的事件詳情,撮錄成資料單張(詳見附件)。該單張並已上載土木工程署的網頁(http://www.cedd.gov.hk/)內。

土木工程署的工程顧問,在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聯同承建商檢視堆存於東涌侯王宮附近的卵石時,獲告知該等物料屬一間在東涌河整治河道的建築公司所有。而土木工程署則在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接到工程顧問轉遞的承建商擬議石料申請時,獲告知卵石乃源自東涌一私人土地內的河道。隨後在十月九日,土木工程署聯同工程顧問與承建商等往該河道檢視該處的石料。

土木工程署及其工程顧問對承建商所擬議的石料來源是否合法一直抱有懷疑,所以從未批准使用該批石料。但由於承建商曾出示一份東涌鄉事委員會發出的信件,聲稱石料乃來自進行中的東涌河治河工程,工程顧問表示在未能確定該等石源是非法前,若根據工程合約條款禁止有關承建商在自負所有可能後果及責任的情况下運載石料進入工地,實存在困難。當局現已成立小組就事件進行檢討,查看土木工程署、其工程顧問及承建商需否為事件負責。現時調查仍在進行中。

(二)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於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接獲有關東涌河涉嫌被破壞的公眾投訴。翌日,漁護署派員到現場視察,發現事件可能涉及在政府土地上非法進行挖掘及建造通道,遂即時以書面通知離島地政處及離島民政事務處,並在十月三十一日再到現場視察,同日以書面要求離島地政處及其他有關部門就其權限範圍作出跟進,包括要求警方調查事件是否涉及盜取政府財物。隨後,漁護署仍有派員視察,並於十一月五日接獲地政處通知有關之非法工程經已停止。

離島民政事務處於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收到漁護署的便箋知悉有人挖掘東涌河,並於十一月三日收到東涌鄉事委員會要求支持該會清理東涌河以解決水患問題的信函。離島民政事務處已立即將東涌鄉事委員會的要求轉達有關部門跟進,且一直與離島地政處保持聯絡及商討跟進工作。

離島地政處於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收到漁護署的便箋,在查証土地擁有權和用途後,已立即採取行動,包括在受影響河道上豎立警告牌及石柱以阻止任何非法挖掘行動繼續進行。地政總署及警方現正就非法挖掘東涌河事件進行調查,以確定任何牽涉人士是否觸犯《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及在事件中之刑事責任,在調查完成後,報告會提交律政司及徵詢其法律意見,以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向任何人士提出檢控。此外,地政總署已要求東涌鄉事委員會進行修復工程。

由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及各有關部門組成的專責小組亦已成立,負責統籌東涌河受影響部份的復修工作,當中包括審閱由東涌鄉事委員會提交的修復建議書,以及對日後的實際修復工程加以監督,目標是在下個雨季來臨前完成河道修復的工作。

現時離島地政處除定期巡查離島區內的政府土地外,亦有賴有關部門及公眾人士在發現這類不當行為時舉報。地政總署現正全面檢討一般土地規管的工作,並考慮在資源上給予優先的調配。

[註:挖掘東涌河事件並不涉及拓展署的工作範圍]

(三) 過去三年,我們並未有接獲同類非法挖掘天然物料作工程用途的投訴。

(四) 香港現時並沒有一條特別為保護天然河流而訂立的法例。但大部份河流都位於政府土地上,因此受《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所規管。一般而言,任何挖掘必須事先向該區地政專員申請並獲得「挖掘准許証」始可進行,否則便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此外,部份天然河流(包括在政府及私人土地範圍內)已被納入受保護地區(例如郊野公園、自然保育區及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等)內,受《郊野公園條例》、《城市規劃條例》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等相關法例保護。有關部門會不時檢討有關之罸則並會加強巡查及對違法行為採取適當的檢控行動,以增加阻嚇作用。

(五) 漁護署會加強巡查具高生態價值的地點。對於具高生態價值的河流如大蠔河及沙羅洞等,漁護署已將有關地點劃為「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加強對它們的保護。漁護署現正就香港的生態資料,進行基線調查;並會建議其他具高生態價值的河流,劃為「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或「自然保育區」等,加強保護河流生態。

當局會加強執法工作,對破壞河流生態環境的行為,採取適當的檢控行動,並會要求違例者進行環境恢復的工程,以收阻嚇作用。有關部門亦會加強宣傳教育,讓市民大眾明白保護自然環境的重要。

(六) 在有關之人工湖採用天然卵石而不用人造石的原因,是要達致自然的效果,與附近園林環境充分融合。亦同時可以利用經規劃的河流治理工程時而產生的副產品,物盡其用。

土木工程署已指令顧問工程師在審批承建商新擬議的卵石來源時,採取以下特別措施以確保石源的合法性及不會對其環境造成破壞:

i. 與簽發石料挖掘證及出口證的當地政府人員確認石料挖掘的合法性,並需得到當地公證人認證挖掘證及出口證的真實性;及

ii. 與監管環境控制、採礦及林業事宜的有關政府機關確認石料挖掘的合法性,並符合環保機關的規定。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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