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現行法例足以有效規管寵物火化服務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華明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寵物火化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目前提供寵物火化服務的私營機構數目;

(二) 過去三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針對設於多層工/商業大廈作火化寵物用途的焚化爐所引起的環境問題而作出的投訴,該等投訴的內容,以及當局如何處理該等投訴;及

(三) 會否考慮以發牌方式規管寵物火化服務業,以確保該項服務的運作符合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法例的規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並不知悉提供寵物火化服務的現有私營機構數目。

(二) 關於多層工/商業大廈內寵物焚化爐引起的環境問題,政府在過去三年共收到兩宗投訴,都是關於一幢工業大厦內一個寵物焚化爐在運作時發出異味的問題。兩宗投訴均來自同一投訴人。在接獲投訴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曾多次進行實地調查,但並未發現有關的焚化爐造成環境污染問題。雖然如此,該設施的負責人已改善焚化爐的運作,減少對附近人士可能造成的影響。環保署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設施,一旦發現引起環境問題,便會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

(三)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寵物焚化爐(及其他所有焚化爐),如其裝置能力超過每小時0.5公噸,它們的操作便屬「指明工序」,焚化爐的擁有人必須事先向環保署申領並獲取「指明工序」牌照,方可操作焚化爐。

此外,根據《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囱)(安裝及更改)規例》的規定,如寵物焚化爐(及其他所有焚化爐)的裝置能力未達「指明工序」規模,但其使用燃料的總量超過下列數值 -

(i) 每小時25公升常規液體燃料;或
(ii) 每小時35公斤常規固體燃料;或
(iii) 每小時1 150兆焦耳任何氣體燃料。

其擁有人必須在安裝焚化爐前不少於28天,向環保署呈交焚化爐的圖則及規格,並須在獲得該署批准圖則及規格後,方可安裝和操作焚化爐。

即使焚化爐的規模不大,但倘若對鄰近居民造成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也可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焚化爐的擁有人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任何人如違反通知的規定,即屬違法。

另外,根據《危險品條例》的規定,凡提供寵物焚化爐服務的處所,倘若其使用或貯存的第五類危險品超過該條例訂明可豁免申領牌照的分量,便須向消防處申領危險品牌照。

上述曾被投訴的寵物焚化爐的裝置能力及使用燃料總量,或有關處所使用或貯存危險品的總量,均未達到《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囱)(安裝及更改)規例》或《危險品條例》所訂須向有關當局作事先申請的水平,因此無須領取牌照或獲得批准。

我們認為,現行的法例已足以有效地規管寵物火化服務,避免對環境及附近居民的安全造成影響。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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