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議修正《2002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02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我謹動議修正上述剛讀出的條文,有關內容已載列於提交各位委員文件內。我會簡短的解釋修正背後的主要原因。

  第一項廣泛的改動是應法案委會的要求,放棄使用「主體」及「附屬」准許證的概念,而改為在新的第10條中,直接授權持准許證人的承判商及其分判商進行挖掘工作。

  法案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加強對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警惕,及加快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阻止違規行為,所以,新第2A條中,現在改為,不論公職人員的違規行為是否已被當局終止,當局仍須向局長報告,以備檢討,而局長亦須對未終止的違規,立即使之終止,而「查訊」一詞,亦改為「調查」,使程序簡捷。

  為減少地政總署簽發不必要的挖掘准許證,以節省行政成本,我們在第10條,擴大了豁免挖掘准許證的範圍,包括那些已受其他土地批文管制的挖掘工程。同時在新10A條中,我們容許在非道路上進行的某些小型工程,豁免領取挖掘准許證,並為之界定準則。

  在10D條中,我們擴大了當局可以拒絕發出挖掘准許證的情況,包括不合情理的,或在新道路上的挖掘申請,又或在未能給予當局足夠時間處理的申請個案。當局會將新建道路的名單,及需處理申請的時間,刊憲公告。因應業界的要求,在出現不可預知的情況下,持證人或有需要在短時間內為准許證申請延期,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延期時,將所有費用同時遞交,若路政署未能及時發證,他本來已有的准許證,即被視為已經延長,而繳付的費用,可按實際批准日數收取後,餘款會悉數退還。

  業界及法案委員會,曾經要求政府考慮一些措施,鼓勵掘路工程倡議人,在准許證屆滿前早日完工。我們和業界商討後,除了一些行政的表揚計劃外,法例上,我們修正了新10K條,以便所有提前完成的工程,可以按提前天數,取回日費。

  與業界商討後,我們發覺原有的新10L條中,界定何等評估可以上訴至行政上訴委員會,有不清晰之處。故此,我們在新10L條中,開列了所有可能出現的各種評估類別,並界定何等評估類別,可以向上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議員們亦有提及,若當局未能在限期內,將覆核結果,通知申請覆核者,會使他無所適從。故此在修正新10L時,訂明持准許證人,在申請覆核時,若有提出他認為合理的評估,則在指定期限後,若當局不作通知,他的評估,會被視為當局覆核的結果,又或他未有提出其本人的評估時,原先當局作出的評估,將被視為覆核的結果。

  條例草案委員會,十分關注路政署的角色衝突問題。委員會認為路政署署長,一方面是掘路工程倡議人,而另一方面在原來條例草案中的覆核委員會內,擔當最終仲裁者的角色,難以令人信服。覆核委員會中,如官員的比例較高,亦會造成傾向於維持原來評估的情況,對申請覆核者可能不公平,而覆核委員會成員當中,或有可能有人,在被上訴的事情上,有利害關係。而且,若有人被長期委任,便與大多數諮詢委員會中的6年期限政策,有所抵觸。經考慮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後,我們將原來的新10M及10N條全部重寫為新10M、10N 及10NA條,在新安排下,

(1)  公職人員不得被委入覆核委員團;

(2)  在委員團中的任期不能連續超過6年;

(3)  可能被委入覆核委員會人士的名單,必須事先通知申請人,好讓他以有利害關係作出反對,而可能被委人士,亦須作利益申報;

(4)  路政署署長,只能在覆核委員會的會議上,擔任主席,但沒有投票權,委員會成員,除主席外,公職人員不能佔多數;

(5)  覆核委員會在商議過程中,可以因發現利害關係,而撤換成員;

(6)  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由投票作出,並由路政署署長,照章通知申請人;

(7)  票數相等時,得將覆核委員會解散,再行委出新委員會,若再發生票數相等,則作利益歸申請人處理。

  業界及一些議員一直十分關注原條例草案中,新10Q條與安全措施有關的條款,附帶的監禁刑罰問題。業界指他們的公司董事,會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而被牽連入獄,而他們又未必直接參與指示該項挖掘工程,這於理不公。我們十分體諒業界對監禁的顧慮,但又有責任,確保新10Q條的安全措施,得到貫徹。同時亦理解到監禁刑罰,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因為公司是持證人,而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故將原先的6個月監禁,改為將罰款提高到20萬元。議員又指出,原先新10Q條的法定免責條款中,沒有界定「合理步驟」的範圍,我們現在在條例中,列出其中一些法庭可考慮的因素,以供業界考,包括已聘請了對挖掘工程,或其中涉及的設施,有認識的專業、或技術人員,及設置了適合的安全管理制度。

  上面提及的,是較重大的修正,我們亦在條例草案中,作出了其它文字上,或為相互配合上的技術性修正,此類修正,已在發給委員文件中清楚列明。

  所有修正建議,均已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並獲得委員的支持。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修正案。

  謝謝主席女士。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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