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公共工程合約不存在壟斷情況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朱幼麟議員的提問所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

 

關於過去3年政府批出涉及款額為130萬元或以上的工程顧問合約和5,000萬元或以上的建築合約,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每項合約涉及的工程項目、款額、以及獲批合約的顧問公司和承建商名稱?

答覆 :

主席女士 :

 

過去三年政府所批出價值高於一百三十萬元之工程顧問合約和價值高於五千萬之建築合約的項目名稱、核准金額及獲批項目的顧問公司和承建商名單分別列於附表甲及附表乙。

 

由於附表上的項目總數共超過五百多個,為免動用大量資源對各項目及公司名稱進行翻譯工作,我們徵得朱幼麟議員同意,附表只提供英文版本作參考。

 

政府的採購政策一向是基於維持公開公平競爭、高透明度、向公眾負責、及合乎經濟效益等原則進行。

 

顧問公司的遴選是以各投標公司的技術建議書質素、公司過往表現及投標金額的總體評分作出決定。而評審建築合約標書方面,在進行全面評審時,投標價格佔總分的六成,而技術評估或表現指數則佔總分的四成。如屬大型或複雜的工程合約,當局會採用一套評分制度計算技術評估的分數。至於其他合約,則會採用一條公式計算投標價格和表現指數的總分。故此過往表現良好的建築公司會有較大機會獲批合約。 這些措施可以鼓勵顧問公司及承建商力求進步,摒棄只求達到最低標準的態度。長遠來說,更有助改善建造業的整體質素, 使公帑的運用更加物有所值。

 

就公共工程而言,政府採購建築和工程服務的程序與採購其他物料一樣,均受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採購協議》規管。如上文所述政府奉行的基本原則,是採購程序應高度透明,並維持公平競爭,不應讓任何供應商佔優。因此,我們認為在競投公共工程方面,承建商之間已有足夠的競爭。在政府《認可承建商名冊》的名單上,符合競投公共工程資格的承建商超過900家,其中約300家為主要承建商,其他則屬專門承建商。一直以來,這些承建商都踴躍競投公共工程。

 

雖然採購顧問服務不受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政府採購協議》規管,但政府在採購顧問服務時,也同樣奉行公平競爭的原則。任何人如要加入市場,都不會遇到障礙;政府部門根據技術和價格的綜合評分批出顧問合約,不會給予任何顧問公司優惠或優待。這個制度公平、公開,在業內營造了非常有效的競爭環境。

 

總括而言,在上述公開公平,高透明度的採購制度及競爭政策的環境下,再加上一些提高規模較小公司的參與率的措施配合,香港的公共工程顧問合約和建築合約並不存在壟斷的情況。


附表甲
附表乙


二○○三年五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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