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六題﹕掘路許可證持有人須復修因掘路引致的路面損毀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蔡素玉議員的提問所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有關以預製鋪路磚鋪砌的行人路﹐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以預製鋪路磚鋪砌的行人路路面面積及有關的公帑開支﹐以及預計本年和明年的鋪砌的面積及開支﹔

(二) 有關當局使用甚麼方法清除在路磚之間罅隙生長的雜草﹔若該等方法包括使用除草劑﹐當局如何避免自然環境因而受到破壞﹔及

(三) 鑒於本人曾目睹公用事業機構的工程人員在維修地底設施時﹐把工程車輛及重型機械放置在以鋪路磚鋪砌的行人路上﹐當局如何確保該等機構會妥善修復因而受損毀的行人路路面﹖

氮灤:

主席女士:

過去兩年﹐使用預製鋪路磚鋪砌的行人路路面面積約三十七萬平方米﹐涉及開支約1.9億元。預計本年和明年的鋪砌面積及開支約為每年十五萬平方米及七千七百萬元。

現時我們是依賴人力去清除路磚之間罅隙生長的雜草﹐過程中並沒有使用除草劑。

所有公用事業機構﹐如需開掘路面進行維修地底設施﹐必須向路政署申請掘路許可證。該等許可證內附有多項守則供公用事業機構及其承建商遵守。其中一項守則是要求持證人要根據路政署的標準﹐復修因掘路工程而引致的路面損毀﹐並且要承擔復修後起計的十二個月內﹐該段復修路面的維修及保養責任。

此外﹐路政署會定期巡查公用事業機構的掘路工程。當發現他們將車輛或重型機械放置在行人路上時﹐會即時要求有關機構將車輛或機械移走。如果發覺行人路面因此而有所損壞﹐亦會要求該機構根據路政署的標準負責修復該段行人路面。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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