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建造業品質控制測試的政策

以下是工務局局長李承仕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做法,政府建造工程的建築物料測試及工程驗收測試由該等工程的總承建商負責進行。若物料供應商與測試機構有密切的商業關係,可能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以及未能適當地控制工程的品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檢討現行做法;若會,檢討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上述做法是否適用於行政長官2001年施政報告內提及的將於未來15年進行的基建工程;及

(三) 會否考慮實施廉政公署在1999年12月就建造業品質控制測試發表的報告所載的建議,聘用獨立化驗所進行物料測試及工程驗收測試;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工務局已於2000年完成有關使用工務試驗所的檢討,目的是要改善當時的建造業品質控制測試,包括提高工務試驗所的使用率、確保有關測試的獨立性、改良抽樣程序,以至樣本貯存及運送方法。我們尤其關注進行測試的試驗所的獨立性,以免出現利益衝突情況。目前我們已採取下列多項措施:

(i) 工務局已於2000年6月發出技術通告(WBTC14/2000),訂明有關政策,收緊對所有工程項目的建築物料及工程驗收測試的管制,以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問題。按照新規定,負責公共工程的工務部門,必須委託工務試驗所或其定期合約試驗所進行上述驗收測試。

如基於實際需要而需委聘其他試驗所,則須對樣本的選取及運送、測試工作的監督及審核實施一套較嚴格的規定,以避免利益衝突。有關規定包括訂定條款,規定所聘用的試驗所不得與有關承建商或分包承建商有任何法律上的利益關係。測試結果必須放入密封的信封內直接送交項目工程師/建築師,而無須經由承建商轉交。

(ii) 我們已於2001年修訂《土木工程一般規格》,以配合上述通告所公布的政策。《建築一般規格》亦已經過檢討,其2002年新版將會作出類似的修訂。另外,已於2002年5月就建築工程發出一套特定規格,以收納所需的規定。

(二) 納入上述措施後,有關制度已大為改善,並且行之有效。此外,為求不斷進步,工務局會不時進行檢討,以提升品質控制測試的水平。至於將會推出的基建項目,則仍會繼續沿用上述經改良的制度。

(三) 關於廉政公署在1999年12月就建造業品質控制測試發表的報告中,提出聘用獨立化驗所進行物料測試及工程驗收測試的建議,我們已予以採納,將之包括在前文提及的工務局技術通告內,並列入公共工程的有關規格中。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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