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私人填土工程所造成的滋擾

  以下是署理工務局局長郭家強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曾接獲新界居民的投訴,指他們住宅前的土地被其他人填高,令到他們的住宅地勢相對較低。每當遇到豪雨,雨水便湧入他們的住宅。然而,當局卻以有關土地屬集體官批土地為理由,拒絕處理他們的投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這類投訴,有關投訴涉及哪些區域,以及投訴的結果;及

(二)當局有何政策或措施處理上述對居民造成的滋擾,以及會否檢討該等政策或措施的成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政府一共收到49宗投訴,內容有關在私家地進行填土工程引致去水渠淤塞及水浸。投訴的個案大部分在元朗(30宗)和北區(12宗)發生;至於其他個案,則分布於屯門(3宗)、大埔(2宗)、荃灣(1宗)及離島(1宗)等不同地區。一旦接獲投訴,政府便實地視察情況,以及向投訴人及有關地主提供補救工程的建議,包括擴闊明渠和建造較大的地底排水渠。如填土工程涉及違例發展,政府便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執行管制行動。

(二) 由於在農地進行填土工程並沒有違反集體官契,政府不能根據契約加以規管。不過,我們可按《城市規劃條例》管制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對於在發展審批地區或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包括的鄉郊地區內的違例發展,規劃署署長獲授權採取規管行動。總之,凡不屬現有用途、不是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認可發展,或未經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出規劃許可者,均屬違例發展。就某些地區而言,有關法定圖則並會訂明必須獲得規劃許可,才能進行工地平整及魚塘填土工程。至於大型的發展項目,申請人必須提交排水影響評估報告或能提供妥善的排水系統,城市規劃委員會才會考慮予以批准。

政府會不時派員到鄉郊地區進行實地調查,以監察土地的使用情況。政府亦會調查市民的投訴個案,如證實確有違例發展,便會按《城市規劃條例》採取管制行動。如有需要,當局會檢討這些措施的成效。

二○○二年六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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